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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获国务院批准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08日17:05

  中新网北京1月8日电 (记者 周锐)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8日表示,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开设融资融券业务将按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先试点运行后逐步扩大。

  另外,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8日表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示,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推出股指 期货,证监会将统筹股指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工作,这一过程预计需要3个月时间。

 

  中信证券和海通证券有望首批获融资融券资格

  开设融资融券业务将按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先试点运行后逐步扩大。多数业内人士,中信证券及海通证券有望成为首批获得融资融券的业务资格。

  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带来券商盛宴

  对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业内人士认为已具备条件。长江证券表示,监管部门、交易机构和证券公司筹备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业务已有四年,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基本完毕,期货公司的第一次分类评级工作已经完成,而且投资者教育也进入最后阶段,种种迹象表明,推出时机已经成熟。而国泰君安更是用"水到渠成"来形容这两项业务的推出。

  尽管业内人士都认为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应该推出,但由于过去传闻落空多次,因此在预测推出时间时,业内人士大多比较谨慎。综合来看,推出时间可能在春节前,如果市场环境适合,今年中期前应该成行,但也不排除市场受重大因素影响后造成延迟。

  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后,券商将成为最大受益者。就股指期货而言,目前主要券商均已获得IB业务资格,并且控股期货公司,如中信证券、宏源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旗下均有100%控股的期货公司,而海通证券等上市券商也有自己的期货公司。国泰君安分析师梁静表示,券商系期货公司可以凭借强大的资本实力、网点优势和丰富的客户资源,以及与证券市场紧密的联系,在股指期货上发挥天然竞争优势。

  除此外,股指期货还为市场交易制度提供了持续创新的基础,并革新了券商自营模式。长江证券投资银行业与经纪业行业分析师刘俊指出,在衍生品丰富的美国市场,期货和期权相关衍生品交易是券商经纪业务的重要来源,券商可由此开发各种衍生套利工具,由传统赚取股票二级市场价差的模式转型为套利为主的盈利模式。

  而作为融资融券的主要参与方,这一业务对券商业绩的贡献将更大。申银万国在报告中指出,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券商可获得包括融资利息收入、融券费、手续费等多重收入来源。刘俊表示,考虑到此业务的推广程度和客户熟悉度,预计发展到成熟阶段时,业务规模将占股票成交量的6%以上,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产周转倍数在10倍以上,国内券商该项业务的收入贡献率能达到15%-22%。

  其中,大券商将从中受益更多。刘俊表示,股指期货的IB业务对券商的网点数量、套利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规模、融资融券业务对优质客户的比重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新业务的推出将使各券商的盈利能力分化。梁静也指出,资本规模领先、业务竞争力强、创新能力强的券商将较大程度受益于这两项业务。

  解读 融资融券

  对于中国股市而言 ,能够承担双边交易机制的工具主要包括两种 :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但是,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进一步深化,加快推出股指期货的步伐很有可能就此放缓,融资融券将不得不承担此项制度创新的重任。

  何谓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 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投资者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交易申报内容有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

  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融资融券如何操作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在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融资买入: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融券卖出: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C,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C。

  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融资融券期限与限制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融资融券对市场影响

  正面影响

  首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融资融券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 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欧美市场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18%-20%,中国台湾市场甚至有时占到40%,因此,融资融券的引入对整个市场的活跃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

  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

  负面影响

  首先,融资融券可能助涨助跌,增大市场波动。其次,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券商收益:

  首先,融资融券的引入,会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跃性,从而为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经纪业务收入。根据国际经验,融资融券一般能给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带来30%-40%的收入增长。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本身也可以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在美国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来自于对投资者融资的利息收入。而在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则更高,可以达到经纪业务总收入的1/3以上。当然,比较美国2003年和1980年证券公司收入结构可以发现,融资利息收入从13%下降到3%,因此,融资利息收益不一定持久性地称为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且如果成立具有一定垄断性的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这部分利息收入可能更多地被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而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时所能获取的利差会相对较小。

  须有其他配套政策

  过分提高融资比例也是有风险的,1996年大牛市中,有些证券公司允许大户“透支”,在当年12月股票集体跌停时,若干大户被强行平仓,教训非常惨痛。

  理论上,如果融资比例是1比n,总买入量是1+n(被监控),那么当市值跌去1/(1+n),证券公司就会强行平仓以保护其融资,除非客户能追加保证金。美国本次爆发金融危机,一定程度上也是部分投资银行没有控制风险,贷出资金超出法定比例引起的。

  可见,主管部门在推出融资融券政策时,必须有其他的配套政策,必须有风险控制资金与风险拨备制度。当初为“股改”推出权证的波动和纠纷,是一面镜子。

  美国融资融券参与资格

  对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美国的规定比较宽松,只要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公司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关净资本的规定,则具有办理信用交易的资格。而非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公司,只能以持有客户账户证券商的名义,收受客户款项和证券,所以也被称为引介证券商。

  而对客户的资格限制来说,美国并不要求开立信用账户的投资者具备特殊资格,对客户资格的规范仅限于资金和程序层面。其中,资金层面一般由各交易所自行规定,以纽约交易所为例,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要在其账户中维持2000美元以上的净值。

  在程序方面,要签订三项协定。签订融通协定:载明融通资金的利率及融通期间的计算方式;质押协定:载明投资者同意将其买进的有价证券作为资金融通的质押标的;同意出借协定:同意将账户内的有价证券借给证券公司作为融券卖空之用。

  我国的融资融券该选择何种模式,这已成为市场,特别是证券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目前看来,业界对市场化程度高的美国模式呼声最高。

  股指期货: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指投资者向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来归还。

  开设“融资融券”有利于缓解市场资金的压力,促进市场活跃改善券商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