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法律“护身符” - 新华博客 - News 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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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法律“护身符”

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年12月27日00:00 中国新闻网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指出,这是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不过他也指出,有的人说,过去法律当中完全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个理解我们认为不一定准确。因为已有法律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有的理解,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就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我用的词是“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官方的解释很明白,不是以往没有对于精神损害进行过赔偿,不是人的尊严没有得到尊重与维护,重要的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名义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不像以往的合情合理的有点蕴含在诸如死亡赔偿金之中的连带内容,好想得到了死亡赔偿、得到了残疾赔偿就已经顺理成章的实现了精神赔偿。这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人权维护上,都是一次突破,一次升华。

不仅如此,《侵权责任法》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益。以法律形式单独而的、明确的规定下来,让人们看的见、摸得着,做到了心中有数,便于理直气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像以往案件中出现模糊概念,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找不到法律根据,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合民心顺民意,只能在道德上谴责,不能在法律上惩罚。

《侵权责任法》另一个亮点是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生命没有贵贱之分,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往人们仅仅从道德上做到了“心中有杆秤”,而今,从法律上界定了“同命同价”,既是体现了社会的进步程度,也真正实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猛然想到了现实中的精神赔偿案例。河南固始县锁匠刘继平挑战奖金为50万元的开锁擂台赛成功,主办方不但没有兑现巨额奖金,反而在其产品宣传画册上使用刘的形象,宣称其使用的是“小偷专用的破坏性工具”。2009年09月1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名誉权、肖像权官司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广东中山市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原告肖像及说明文字的“玛锁具”宣传画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精神赔偿首次上升到法律高度,精神赔偿有了法律“护身符”。维护人权更加看得见摸得着,生命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