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澳报 民进党“内阁制宪改文本”的特点及内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20:58:53
民进党中央政策委员会暨“宪政改造研议委员会”向中执会提交的“党版宪改研拟报告”中,也并列了“总统制”的“修宪”文本。据“研拟报告”表示,“总统制”文本的特色是:采“总统”、“国会”、司法三权分立制,透过权力互相制衡,避免权力集中;“总统”与“国会”任期固定,可使政局稳定,政治冲突集中于议题本身,而非政治权力之重组(对事不对人);明定人民直选的“总统”为“国家最高行政首长”,透过直接选举赋予其最高行政决策权力与责任,符合“行政权民主化”之精神;“国会”透过立法权、预算权、听证权等权力之实质行使,和“总统”分享“国家”政策之决定权。
民进党版“修宪”文本中的“总统制”方案的要点是:一、“总统”选举制度采相对多数,有助于提高不同政治力量整合合作之诱因,避免过度分化的政党体系,并减少二轮选举的社会成本。
二、赋予“总统”解决政策分歧的权力,万一“总统”与“国会”就“国家”重大政策出现不一致之意见,可经由“总统”有条件的否决权,和交付公民投票权化解争议,以解决“宪政”僵局。
三、强化“国会”功能,包括扩大“国会”的弹劾权、预算权及审计权、委员会制度、听证制度,辅助机关设置等设计与“国会”职员专职化的要求,提升“国会”的功能。
四、“国会”席次两案并呈(甲案:维持113席;乙案:暂不明订,但政党比例代表维持34席);同时为兼顾“避免政党体系过度分立”及“反映社会多元力量”,“国会”选举采“单一选区两票制”的“并立制”。
五、强化直接民主对于“总统”及“国会”之制衡作用,赋予国民主动提出“修宪”原则与法律案之创制权,并规定强制复决事项。
六、“宪法法院”法官任期12年,采四年轮替三分之一的交错任期制,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同意任命,避免提名权与同意权集中于某一任“总统”或某一届“国会”。
无论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民进党版“修宪案”第七章司法制度的设计,都在普通法院外特设“宪法法院”,法律“违宪审查”采集中式审查,以因应民主转型期间维护“宪政秩序”的稳定功能,不采美国式的分散审查制。
为赋予“宪法法官”与“最高法院院长”间接的民主正当性和政治权威,明定“最高法院院长”与“宪法法院院长”之任命均需经“国会”同意。
为确保司法独立与法官自治,由独立的“全国司法委员会”决定司法预算及司法行政的重大事项。
在第十、十一章的“中央与地方权限”中,“宪改草案”建议,建立“中央”与地方二级制政府,亦即取消“省”级行政单位,明订“中央”与县(市)权限,县(市)于不抵法律内,得制订县(市)法规。
“中央”财政与“国税”、县(市)税之项目、“中央”与县(市)共同分配税,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中央”与县(市)共同分配税之订定及修改,应经由二分之一以上县(市)同意,其程序由法律定之。
“宪法”未规定之立法事项,“中央”有立法权,但“中央”应保障地方在法定限度内自行负责地方事务之权力。若涉及地方权益,应给予地方参与表示意见的权利。
如有涉及县市争议者,或未列事务的权限归属有争议时,由“宪法法院”裁判之。
鼓励县市整并,每一行政区人口规模约为“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
第十三章“基本国策”,“国防”、“外交”及教育文化,并无太大调整;原国民经济,及社会安全,则纳入环保与永续发展、产业发展与平衡,同时扩大保障及社会弱势照顾,其中包括劳工、妇女、儿童、老人、社会服务及健保医疗等;原第六节边疆地区,则改为独立的“原住民”专章。
关于“宪法”之修改施行部份(第十四、十五章),“党版宪改文本”有如下建议:--“宪法”修改在不侵害“宪法”核心价值原则下,得全部或一部份修改。
——“修宪”来源多元化,但需“国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并通过公民复决。
——降低公民复决“修宪”门坎,除“固有疆域”之修改维持原“宪法”规范外,其余“修宪案”改为有效投票数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
——详订过渡条款,协助“宪改”在明确期程规划下达成目标。
综合整部“党版修宪”文本,不管是“台独版”、“独台版”,还是“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版”,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把现行的1946年版“宪法本文”,与先后七次“修宪”的“增修条文”,全部打碎,重新泥塑为一部完整的“新宪”,亦即是陈水扁所说的“合身,合时、合用”的“修宪”。这样的“修宪”,已经等于是“制宪”。台湾当局当年“修宪”时标榜的“学习美国式修宪”的“增修条文”特色,已被彻底抛弃。陈水扁之所以这样做,是要凸显这部“新宪”已与1946年版的“宪法”完全脱离,其“去中国化”的意图十分明显。而且,也是要强调透过这部已等于是“制宪”的“新宪法”,台湾已成为“完整的国家”、“正常的国家”,可以藉此向国际社会争取其国际地位。因此,就此而言,即使是那个仍保留“中华民国”名号的“新宪”版本,实质上也已是分裂国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