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行贿 马建国过得舒坦(天府早报 2006-9-8)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1: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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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行贿 马建国过得舒坦
服刑期间,他可以外出看病,可以回家过夜     服刑期间,他可以经常外出见亲友,可以接受宴请
服刑期间,他可以用手机与外界联络,可以遥控公司事务
昨(7)日,因涉嫌向监狱长、监狱刑罚执行科长等多名监狱司法工作人员行贿31万余元,还在服刑期间的原成都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再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新闻现场
面临罪上罪 他表情很平静
今年43岁的马建国,成都市人,原系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因犯挪用公款罪、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04年6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8月16日送交川西监狱服刑,2005年11月24日转入川东监狱服刑,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在服刑期间,马建国经常以看病为名回家过夜,并外出与亲友会见,接受宴请,处理公司事务,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和外界联络等诸多“特权”,社会反响强烈。
昨日上午10时,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在接下来的3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庭审现场硝烟味十足,而被告人马建国始终表情平静。
公诉人指控称,2004年8月至2005年11月在川西监狱服刑期间,为了获得以上不正当利益,马建国请托时任川西监狱长的巫邦志、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一分监区监区长刘波、一分监区教导员罗雅林等人提供违背监规的帮助和方便条件,经查实,马建国先后向巫邦志、向瑞忠、刘波、罗雅林等人行贿人民币298058元、乌木观音两尊(价植人民币8000元)、香烟25条(价值人民币9500元),共计人民币3155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建国行贿属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马建国提起公诉,认为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闻聚焦  为27万巨款 两被告窝里斗
据了解,尽管还在服刑,马建国在狱中却还在打理自己的公司,在此服刑的人都知道他是个有钱人。据称,他的两笔最大金额是送给监狱长巫邦志的。
马建国称:去年八九月期间,巫邦志以关心他的病情为由,找他单独谈话,说他在成都新华公园附近购买的商品房还差17万元尾款,向马借钱支付房款,一年后还钱。马同意后,巫邦志给他写了一个条子,条子上写明商品房小区名称,售楼小姐联系电话,应付的房款等。马安排自己的驾驶员去办理此事,几天后,马建国将付款凭证交给了巫邦志。
巫邦志供述:他和马建国以前根本都不认识,马进入监狱后,他只是凭感觉认为马建国是一个有钱人,并未主动与马建国发生联系。自己也从没向马建国借过钱,是马听说他差房款,主动提出要帮助他解决房款的。
马建国说:在2005年10月,巫邦志又找到他,说监狱办公经费紧张,向马建国借款10万元。马随即给岳父打电话,叫驾驶员把钱送到监狱来。
巫邦志供称:是马主动说给他10万元,并叫他去打点各方面的关系。
激烈控辩  行贿还是借款 供词可以为证
在这27万是马建国主动行贿还是巫邦志的借款问题上,控辩双方发生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方:马建国与一般的行贿案不同,因为他是服刑人员,属别人管辖范围,是不得已而为之,其外出看病就医、过夜、接受宴请等是经过监狱同意的,并不是其主观意识就能决定的,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公诉人:马建国向巫邦志行贿 有巫邦志和马建国本人的供词,巫邦志后来打给马建国的借条发生在侦查机关介入调查,马建国从川西监狱转入川东监狱后,马建国为了逃脱罪责,找人向巫邦志打的借条,当时巫邦志还问马建国“打什么借条”,马建国说“打嘛,对你有好处”。公诉人认为,马建国行贿证据确实充分,行贿情节特别严重,且是在服刑期间又重犯新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昨日下午1时,此次审判庭庭长王涛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再审。
新闻回放  曾经获刑十五年三套别墅被追缴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并销毁财务凭证的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马建国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其挪用公款所得违法收益300万元和“御都花园”别墅3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身份:是商人也是公务员
法庭经过审理认定,马建国于1986年开始经商。1993年5月,马在其先后出资成立的数个公司基础上又成立了国贸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上是马的私营企业。当年12月,马被录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先后被任命为金牛区民政局副局长、国土局局长、副区长。在这之后,马建国仍实际操控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
罪状:挪用公款销毁凭证
法庭认定,1999年,时任金牛区国土局局长的马建国,安排国贸公司人员以2750万元将中普公司的全部股份及其217亩土地项目一并收购。同年10月,马又通过国土局下属的金牛区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让中普公司将其还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217亩土地转让,开发中心共支付土地转让款5300万元,中普公司在支付2000万元必要的土地款后,将余下的3250万元用于国贸公司炒股。2000年5月,马又指示开发中心与中普公司签订终止土地转让协议,中普公司陆续退还开发中心3248万余元,并用国贸公司房产抵价2244.4万元。中普公司将217亩土地收回后,开发建成了“御都花园别墅”。法庭还认定,在2003年9月,马为掩盖其是国贸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的事实,逃避有关部门的查处,指示他人将自己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后,在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中有他签字同意的所有财务凭证单据予以销毁。
早报记者孟梅
http://www.morning.sc.cn/2006/09/08/20060908545154442239.htm
贪官给狱警发薪服刑如同度假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9-9 1:01:07 · 来源: 新京报
成都市原一副区长通过行贿得以坐牢时可出入酒楼宾馆
本报讯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
这就是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的监狱生活。
为何马建国过着如此狱中生活?原因是他搞好了与监狱领导的关系,其中还向一位分监区长发“工资”。因涉嫌向监狱长、监狱刑罚执行科长等多名监狱司法工作人员行贿30多万元,马建国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7日上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行贿过程
狱警购房犯人帮忙付尾款
尽管还在服刑,马建国却还在打理自己的公司,一个大款。他最大的两笔行贿金额是送给监狱长巫邦志的。
马建国称,去年八九月期间,巫邦志以关心他的病情为由,找他单独谈话,说他在成都新华公园附近购买的商品房还差17万尾款,向马借钱支付房款,一年后还钱。
马同意后,巫邦志给他写了一个条子,条子上写明商品房小区名称,售楼小姐联系电话,应付的房款等。马安排自己的驾驶员去办理此事,几天后,马建国将付款凭证交给了巫邦志。而巫邦志供诉中称,他和马建国以前根本都不认识,自己从没向马建国借过钱,是马听说他差房款,主动提出要帮助他解决房款的。
安排人员按月给狱警发“工资”
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也是马建国公关的重点对象。有一次,向瑞忠找到马建国,说他开车去了西藏一趟,有些汽车油票给处理一下。
马建国将对方给的汽车油票丢在垃圾箱里,几天后,在监区图书馆里给了向一个信封,里面装有15000元现金。
马建国交待,他曾安排人员给一分监区长刘波发“工资”,每月1000元到2000元,但这钱到底给没给,给了多少他也不清楚。
有一次,马建国知道刘波妻子快生小孩了,建议刘波要敬菩萨,安排驾驶员送来两尊价值8000元的乌木观音。2005年春节和8月,马建国给一分监区教导员罗雅林派发“红包”,两次共4000元。
■换来“待遇”
服刑期间出入酒楼宾馆
检察机关查明,由于监狱放松对他的监管,马建国可以不穿囚服,不吃囚饭,在监区打小灵通,甚至监狱警车将其带到宾馆酒楼消费。
一名监狱管教人员向侦办人员证实,有一天晚上,领导安排他将马建国带出去,马在宾馆吃饭后,向监狱领导打电话请假回家,领导同意后,“押送”马建国的干警被安排住入成都市某俱乐部,马自己回家睡觉。多家公司的老总或职员还证实,在马建国服刑期间,他们还陪马在成都多家酒楼吃饭,有时还有监狱人员陪同。一名同监的狱友向侦办人员证实,马建国得到当官的特别关照后,好几次夜不归宿。

■人物介绍
9月7日,马建国被押到法庭受审,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为狱警提供的购房尾款算不算受贿。
今年43岁的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因犯挪用公款罪、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04年6月被判15年,同年8月16日送交川西监狱服刑,2005年11月24日转入川东监狱服刑,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66/2006/09-09/015@207963.htm
谁给“红顶犯人”开绿灯?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9-9 0:38:38 · 来源: 新京报

2004年6月,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红顶商人”马建国以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短短10余年间聚集数以千万计的资金,用马建国自己的话说,这一切都得益于自己的身份———官商。
无疑,“红顶商人”的存在,与中国处于转型期不无关系,牵涉到权力与资本的重新划界。就此达成的一个共识是,政府的角色是监管,不能直接下场踢球。
然而,谁也不会想到,两年后当这位一度“落难”的“红顶商人”再次成为新闻关注的焦点时,却换了个身份———“红顶犯人”。如果说“红顶商人”指的是那些用权力驯服资本的人;那么“红顶犯人”则是指那些用资本驯服权力的“阶上囚”。
2006年9月8日出版的《华西都市报》这样报道了马建国狱里狱外的“幸福生活”。
“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身处转型期的中国,同样意味着我们生活在了一个“悲欣交集”的时代,新事物在生长,旧事物在发酵。所以,当人们欣喜于中国部分监狱“从神秘走向开放”,践行“狱务公开”,并允许公民定期参观监狱以消除“深牢”、“大狱”、“高墙”、“铁窗”等不文明的印象时,马建国事件让我们同样悲哀地看到,个别监狱“进化”成了“有钱人的疗养所”、“腐败分子的后花园”。马建国一时志得意满,真是应了影片《肖申克的救赎》里的那句著名台词,“……即使是在监狱里放风,他仍然像在自家院子里似的闲庭信步。”9月7日,马建国再次站到了被告席上。公诉人指控,在监狱服刑期间,马建国托时任川西监狱长的巫邦志、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提供违背监规的帮助和方便条件,经查实,马建国先后对上述人员行贿财物超过30万元。其中17万是为巫邦志还了购房款,此番光景,难免让人心生“狱中自有黄金屋”的慨叹;更荒唐的是,有些款项竟是马建国给部分监管人员发的“工资”。
众所周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监狱里通常设有检举制度,以接受申诉、控告、检举材料。
除了监狱纪检、监察部门,还有独立于监狱系统之外的驻狱检察组负责狱务监督,为什么此事足足持续了一年半时间?显然,一个以“善治”为目标的社会不能仅靠“社会反响强烈”来实现权力监督。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狱方涉案人员拿的是纳税人的钱财,本来应该做维护公民利益的“公仆”,没想到却为了一点贿赂与“工资”,甘心做了马建国的“私仆”。堂而皇之的理由竟然体现监狱的“人文关怀”。如此沆瀣一气,令人吃惊。
马建国可以自由出入监狱,更向我们展示了另一个悖论———在监狱中,究竟谁在改造谁?显然,“身陷囹圄”的马建国不但没有真正接受社会的改造,反而用钱权交易的双赢逻辑改造监狱管理人员。
法国作家斯汤达曾在小说《红与黑》里慨叹,“监狱里最大的不幸,在于犯人不能把自己的牢门关上”。透过马建国自由出入监狱案,我们所见证的则是另一种不幸,即,那些手眼通天的犯人可以把监狱改造成自由市场。当那些正在服刑的罪犯可以声色犬马、逍遥于监狱之外,公民对其誓死捍卫的法律尊严将情何以堪?
□熊培云(北京学者)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845/2006/09-09/015@003838.htm
贪官狱中“度假”挑战公众的底线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9-11 0:58:28 · 来源: 新京报

近日,媒体报道了“另类贪官”、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的“另类”监狱生活。
他在服刑期间向原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李文华、川西监狱原监狱长巫帮志、刑罚执行科长向瑞忠等数十名警察行贿数十万元,于是,川西监狱的几重铁门和高墙电网便形同虚设,少数监狱警察便成了他的“保护伞”和呼之即来、有求必应的“服务生”。无独有偶,今年初,新华社也曾披露了贪官罪犯、原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贾永祥和副院长梁福全在某市看守所内备受优待、潇洒自在的怪事:终审判决书送达后,二人被调到一个监室单独看押,行动自由;在看守所内打电话呼朋唤友,大摆宴席;看守所几乎成为贾和梁消费的酒店。
“优待犯”在一些监管场所不同程度存在
依据新闻事实,结合笔者在工作中的所见所闻,我认为,当前在监狱等监管场所,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着很多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其一,监狱确实存在一部分以职务罪犯为代表的受到优待的“特殊罪犯”。在人们的印象中,监狱是罪犯服刑的场所,那里应该是高墙电网、戒备森严,罪犯失去自由。但是,在监狱里有一些职务罪犯、经济罪犯等,依靠家里有钱或者曾经的权势,千方百计找关系走后门,或者拉拢腐蚀监狱民警,以寻求在监狱工种安排、减刑假释等方面的特殊照顾。实践中,像马建国一样的“另类”落马贪官在监狱、看守所内受到特殊关照、潇洒自在、享受特权的现象,在一些监管场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方面,监狱内的“特殊罪犯”享有法外特权,破坏了法律的平等性,凸显了刑罚执行的不公。另一方面,犯罪成本理论告诉我们,如果犯罪得不到惩罚、刑罚的严厉性不强,犯罪成本就会降低,就会刺激犯罪的发生。如果服刑贪官的刑期在执行中被大打折扣,那么无形之中更会减少贪官腐败的犯罪成本,助长腐败,这显然不利于预防腐败。
监管场所成了司法腐败的高发区
其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司法腐败问题不容忽视。从司法机关已经查处的案件可以看出,目前监管场所已经成为司法腐败的一个高发区,一些监狱民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媒体曾报道,山西某监狱政委王勇民收受巨额贿赂,为根本没病的十余名罪犯办理保外就医,被判处有期徒刑;宁夏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熊斌等人收受贿赂,违规为大毒枭周彦吉办理请假外出就医,导致周犯脱逃又实施了特大贩毒案件。一方面,罪犯都想尽快重获自由或者得到狱内的特殊照顾,而监狱警察的权力很大,可以决定罪犯的命运,于是如果监督不善,监狱内就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另一方面,由于监狱等监管场所处于高度警戒、高度封闭的状态,因此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大墙内”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情况,也不容易监督到这些监管场所和民警。
让监管场所暴露在阳光之下
其三,现有的法律监督制度不能失效。监狱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上有人大、政协和纪委的监督,还有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但是显然在马建国案中这些监督制度都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内部设有专门的监所检察部门。实践中,检察院一般都会在监狱派驻检察室,由专职检察官对监狱进行监督。
但是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实践中很多关押几千名罪犯,有千余名警察的监狱只能派驻二三名检察人员,加上监督手段落后,因此有的检察院对监狱的法律监督处于无力状态。
如果一旦有的派驻检察人员失职,甚至与监管民警同流合污,那么,监狱执法混乱、民警腐败的现象就必然会发生。罪犯马建国能够逍遥自在地服刑,自由地出入监狱,川西监狱民警发生集体腐败,我想肯定与当地的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不力有关。
出现了马建国案件和四川监狱系统的腐败窝案,应该痛定思痛、深刻反思,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笔者认为,有关机关应该关注“大墙内”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情况,重点监督职务罪犯的服刑改造情况,监督监管场所的监管民警。
对一些腐败官员的服刑情况可建立公开制度,接受公众、媒体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能够保证和促进公平公正。监狱的封闭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推行狱务公开,特别是要将每个罪犯的工种安排、积分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况予以公开,让罪犯知情,接受社会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另外,要完善监督制度,严格监督。各级人大应该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适当的时候就职务罪犯的服刑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尚爱国(北京检察官)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33/2006/09-11/015@005828.htm
贪官狱中“潇洒走一回”是个危险信号
www.zjol.com.cn 2006年09月1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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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岂止是对刑罚的蔑视,简直就是对法治的践踏,对公平的亵渎,对社会公序良秩的嘲弄!不要以为个别狱警的腐败行为造就了服刑如度假这一怪象,我们不妨试想一下,马建国之所以能够行走自如,出入自由,有一群人在帮着他。这部分人看似麻木不仁,实质上心中有数,他们清楚的知道要帮的是什么人,为什么要帮这个人。这部分人不是一般的平民百姓,他们有一部分已经暴露在阳光之下,而有一部分还在暗中庆幸躲过侦查,继续象“双面人”一样风流倜傥,神采奕奕。没有这两部分人的帮忙,马建国即便出去了,与亲人团聚了,也不可能继续打理他的公司,继续象当年打拼市场一样出人头地,应酬风光。帮忙的人、帮衬的人或许认为马建国这样的人值得他们冒一次险,他们也许被马建国的江湖义气所“感化”,于是对他一次次慷慨奉送的礼金照单入账,当然最终也少不了为非法提供种种便利而付出代价。但是,绝不能让这样的“两讫”由法律来埋单。
应该说马建国真算“够朋友”、“够哥们”、“够意思”,仅一例就能说明问题。马建国最大的两笔行贿金额是送给监狱长巫邦志的。两张“借条”共27万元,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行贿”?检察机关开始介入其行贿案时,马建国给巫邦志打电话,要求巫打27万元的借条,借条是打给马建国一个朋友的,其目的是为了掩人耳目。而公诉机关掌握了这一重要证据,当庭出示了两次打借条时马、巫的对话。巫邦志说:“啥子,我还给你打借条?”马建国回答说:“你快打了,打了对你有好处!”对方到了火到眉毛都不肯剁下一只手指来,而此时的马建国却能主动为他人着想,这不愧为“急人之所急”!
曾几何时,落马贪官“瘦死的骆驼比马壮”。在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动辄成百上千万。但是这些钱是不是真如媒体公布的案情介绍那样,全部追回、如数追回、大部分追回、正在追回?除了腐败分子挥霍掉的之外,那些尚没有追回的国家资产是不是一直穷追不舍,直到全部赃款归案为止?腐败分子之所以阴魂不散,除了以往权力嫁接的各种社会关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人吞下去的“黑金”并没有完全吐出来,甚至还在发挥着“余温”。某些腐败分子身败名裂了,但没有倾家荡产。有的蹲了一阵子牢房,又以“保外就医”为名回到家中休养。有的甚至还利用老关系办企业,当顾问。有的在服刑,生活上却受到“外面”的照顾。靠权力和金钱编织起来的关系网并没有完全失灵,而转入“地下”,为落马贪官免受牢狱之苦而打通关节。马建国在狱中潇洒让我想起了现实生活中反腐倡廉的现场教育警示活动。有关经常煞费心机组织官员到监狱参观贪官狱中的改造生活,听贪官的忏悔如是说。如此前湖南浏阳市新任党政“一把手”的配偶参观湖南省女子监狱。如果他们看到的,听到的竟然是马建国这样的服刑经历,那么会作何感想?警示教育变成充满怪味的“哈哈镜”,这是法治的悲哀,也是某些领域边反边腐的原因所在。
古语云:“严法度,其国必兴”。过份强调人性而忽略法律的严峻,对贪官的惩罚与社会总体感受不对等,贪污受贿赃款追缴力度不够,对贪官服刑后的跟踪监管不力,达不到惩前毖后,警示后者的效果,更容易让社会公众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因而,贪官狱中“潇洒走一回”,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编辑: 黄乐曼
http://zjc.zjol.com.cn/05zjc/system/2006/09/10/007862778.shtml
羊城晚报:别让贪官“改造”了监狱
宣华华

2006年09月10日14:59 【字号大中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这就是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的监狱生活。因涉嫌向监狱长、监狱刑罚执行科长等多名监狱司法工作人员行贿30多万元,马建国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华西都市报》9月8日)
3岁小孩都应该知道,监狱是关押犯人、改造犯人的地方。可是,经过贪官马建国一番精心“改造”,监狱简直成了他的“度假村”、“行宫”,实在是对法律莫大的侮辱和嘲讽。看来,在监狱改造贪官之时,还要提防贪官“改造”监狱。
透过报道,马建国“改造”监狱的办法,一是大肆行贿,二是钻制度漏洞,充分显示出了他的“行贿水平”,不但行贿手段多种多样,而且“反侦察”意识强烈,以借钱、打点关系、报销、发工资等“灵活”方式,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体改造”。
在成功“改造”监狱工作人员之后,马建国得以堂而皇之地“钻漏”,以“看病”为名溜出监狱,亲自去参加各种“外事活动”。同时,在监狱内部也利用行贿关系,怡然自得地收获各种“照顾”,享受非同一般犯人的“福利”,俨然把自己彻底解放成“自由人”。
马建国绝非“改造”监狱的“第一人”。在他之前,已经颇有一些贪官成功地“改造”了监狱。不难想象,在马建国们成功“改造”监狱的示范之下,恐怕贪官们最后的顾虑也将消失殆尽———既然有如此潇洒自如的服刑方式,谁还在乎“把牢底坐穿”?如此一来,反腐败的威力大打折扣,失去了应有的警示作用,实为法律的不幸。
来源:《羊城晚报》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51863/4798750.html
阶下囚的逍遥生活讽刺了谁?
金羊网 2006-09-08 16:50:09
陈谊军
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这就是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的监狱生活。因涉嫌向监狱长、监狱刑罚执行科长等多名监狱司法工作人员行贿30多万元,马建国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昨日上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9月8日《华西都市报》)
一个阶下之囚,却可以自由得如同没有犯过罪一样,生活照样潇洒,日子照样滋润,根本就没有像其他犯人一样受到限制,这样的犯人坐牢与不坐牢又有什么区别?当我们审视马建国的逍遥生活时,不得不慨叹金钱的神奇魔力之大——在钱的诱惑下,监狱长等一批党员干部纷纷为罪犯打开方便之门,这是何等的讽刺呀!
行贿是有罪的,但接受贿赂的人罪行是不是更大呢?都说拿人的手软,吃人的嘴软,拿了好处不给别人消灾或者方便,这在官场潜规则来说,那是行不通的。作为监狱长、监狱刑罚执行科长等,面对马建国的行贿,不是严辞拒绝,而是来者不拒,难怪就会贪婪失节,难怪就要沦为马建国自由生活的“帮凶”了。我给钱,你办事,此时的法律早被抛到九霄云外去了,好一群钱迷心窍的家伙!
阶下之囚一旦没有了铁窗之苦,没有了人身监管,那是很容易再犯事的。让马建国“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那么他的再犯罪又有什么稀奇呢?洞开方便之门的监狱部门,客观上就为他创造了再次作恶的条件!一旦他再犯罪,又将给社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和多大的恶劣影响呢?
钱是个好东西,但不义之财绝对是要害死人的!马建国作为一个犯人,应该怎样处置就怎样处置,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就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绝不可以因为他有钱就与其他犯人不一样的看待。假如都可以用钱来买到与外面世界一样的快活,有多少贪官还怕伸手被捉呢?监狱对贪官污吏来说,还有什么震慑的威力?反正坐牢了,还可以逍遥快活——这不是纵容更多官员步其后尘吗?
来源:金羊网
http://www.ycwb.com/sp/2006-09/08/content_1207162.htm
还有多少贪官服刑如度假?
 
时间:  2006-09-08 14:35  作者: 徐林林  新闻来源:正义网
服刑期间,不仅可以自由出入宾馆酒楼,回家过夜,会见亲友,还可以在狱中使用手机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一般……这就是两年前因犯挪用公款罪、销毁会计凭证罪,被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刑15年的原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的监狱生活。9月7日,因涉嫌向监狱管理人员行贿30多万元,马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华西都市报9月8日:《行贿狱警 贪官马建国服刑如度假》)
贪官的狱中生活竟过得如此潇洒,这可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恩格斯曾精辟地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监狱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火墙”,理当与犯罪行为形成鲜明的抗衡:一方面,要依法对罪犯进行必要的惩罚,使之尽快改邪归正;另一方面,则要对可能发生的的犯罪发挥某种震慑作用,将其扑灭在萌芽状态。
近几年,极少有贪官被判死刑,更莫说“立即执行”了——哪怕一贪就是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对此,坊间议论纷纷,说什么的都有。重犯不判死刑也就罢了,可现在贪官居然可以以钱开路,将监狱当作度假村,日子过得比一般人还要爽,这简直是对法律的莫大嘲弄。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贪官“服刑如度假”还存在其他形式。据我所知,在一些地方,不少颇有“人脉”的处级以上贪官,不管判了多少年有期徒刑,多半只须在监狱蹲个三五年,便可通过“保外就医”或其他渠道重获部分自由。在这种“瘦死的骆驼比马大”的司法语境中,谁能保证服刑贪官对自己所犯罪行真正有所忏悔?
至于还有多少“服刑如度假”的贪官,其实相关部门心里是有数的。不知他们敢不敢来个“阳光行动”:公布近年依法判刑十年以上、原处级、厅级贪官的名单,并逐一说说他们现在身在何处?看看至今仍然老老实实在监狱服刑的到底占多大比例。也许,从中不难发现贪官们前“腐”后继,几近病态的心理支撑点究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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