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平民律师约翰?库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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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平民律师约翰•库克(二)
自由之鹰 发表于 2009-08-22 15:58:24

查理一世
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律师数目急剧增长,而诉讼费用却因为律师公会的垄断始终徘徊在高位。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被很多不懂法律的法官把持着,并通过充当中间人的律师收受或索要诉讼当事人的贿赂,所谓“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不合理现象相当普遍。“法律就像迷宫,进来容易出去难”,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所有民事诉讼的判决都被那些无耻的法官以种种理由严重推迟。司法、行政方面的职位以及高级律师的头衔被公开兜售,以至于艾尔默在《国王的仆人》一书中,直指斯图亚特王朝的管理是“通过继承、被委托或购买来实现的”。更可气的是,当时英国的法律文件都用普通民众看不懂的诺曼法语书写,请律师写诉状,竟然每一行要收费一英镑,而当时普通平民一年的收入也不过几十英镑。正是有感于这种腐败透顶的现状,库克发表了《为法律教授和法律职业的辩护》一书,极力敦促议会落实《大宪章》的承诺,推动司法改革,以确保民众“能够付得起诉讼费用以追求社会的公正”,因为没有公正就没有和平;而法庭应当配备名副其实的有学问懂法律的法官,并废止使用法语和拉丁语撰写法律文件的“传统习俗”,让所有人都能看懂法庭的判决。针对律师群体的日益庞大,库克承认这是国家繁荣的象征,但律师也应当像其他任何职业一样,通过一部有关职业过失的法律,为他们的行为订立规范和标准。像很多与法官有着极为密切且不为人道的私人关系,以至于受法庭“钟爱的律师”的存在,就只会破坏法律所标榜的理性和公正,并进而摧毁法律本身。
1638年,一个天生的鼓动家——“生而自由的约翰”——约翰·李尔本,因被控偷运煽动暴乱的书籍而受审,但法庭最终却因为被告拒绝答辩而对其处以刑罚。1646年,随着内战的结束,李尔本提出上诉,并委托库克为其辩护。针对此案,库克提出了一个新论点——“对任何人来说,自己做自己的原告与自然法则和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后来,这一反对自证其罪的规则被称为“沉默权”,也正是我们现在熟知的“米兰达警告”的法律基础。与对嫌疑人进行严格审问的制度相比,“有权保持沉默”的观点保护了众多无辜的人,以避免他们在被捕或受刑的情况下说出不利于自己的口供。当然,即使在今天,在某些国家,“米兰达警告”的作用依然微乎其微,权利如果不被认可,就只是理想主义者的春秋大梦,而对于那些专制统治者来说,肆意践踏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啻为他们理应享有的权利。于是,我们总能看到一些“被自杀”的闹剧,各种各样的方式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可实际的技术含量却又让人大跌眼镜,面对质疑,难免理屈词穷,亟待东窗事发,惟有抱头鼠窜。
1648年2月,为应对内战造成的混乱局面,库克发表《穷人的处境》一文,要求议会通过一项“天使法令”,降低谷物价格,发给正当经营的酒馆经营许可证,改造酒鬼,惩罚奸商,以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值得我们后人永远铭记的是,正是在这篇反映民众诉求的吁告中,库克以前所未有的高瞻远瞩,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立有效的国家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并随后独自成立了历史上第一个法律援助中心。针对1647年的饥荒,库克揭示了因为缺乏生活必需品而导致穷人铤而走险违法犯罪的无奈事实,并进而提出,量刑时一定要考虑犯罪动机,“是因为需要而偷还是因为要挥霍而偷”,如果罔顾被告的生存状态,不加区别的施以重罚,就无法体现法律代表的正义,而正义却像“天上的太阳一样”不可缺乏。
国王查理一世被处死后,“英格兰共和国”的议会通过了由库克倡导的两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其一,允许债务人根据其实际的财务状况通过人身保护令获得释放,这一法案,大大减少了那个时代最普遍的不公现象——因被控欠债而入狱的发生,而很多穷人都深受其苦。第二,根据库克在《辩护》一书中的提议,共和国所有的法律文件都用英语表达,从而正式摒弃了过去一直使用的惟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看懂的法语和拉丁语。1649年底,库克听从克伦威尔的召唤,前往爱尔兰,他希望能在那里“建立一个快速而稳定的司法系统”,等到他的改革思想被实践证明之后,再回来影响保守势力依然强大的英格兰。
库克在爱尔兰的工作令克伦威尔倍感欣慰,按照他制定的程序,由他“坐镇”的法庭平均每天裁定七个案件,以至于一周处理的案子,要比威斯敏斯特大厅一年处理的还多。与此同时,他高举司法独立的旗帜,强烈反对行政官员干涉司法,并拒绝从未受过专业训练的“虽然有良知,却毫无知识”的人士占据法官的位置,因为他们连引用哪条法律都不知道,又何谈公正的断案呢?在《君主制非为上帝所设》一书中,库克阐述了一个合格的法官所应必备的品质,那就是耐心、审慎、公正以及仁爱,这样的标准,即使放在今天,依然适用于任何文明的国度,而凡属达不到这个标准的,都不是一个好的法官。针对旧式法庭冗长的程序和人浮于事,库克指出,形式超越实质是法律的不完善,只有一个花费少且高效率的司法体系,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法律的操作是“不能随意变更的公正,以让每个人都能享受正当的权利”,严格地遵守程序正义,并在必要的时候,站在受害人一方伸张正义,就是一个好的法官理应秉持的立场。当大多数人都认为打不起官司,从而不求诸法律的时候,人们的生活便失去了保障,而日益加深的恐惧最终会将社会导向混乱,乃至战争。
当然,就像很多国家很多时代制定并推行的改革措施一样,只要影响到某些人或集团的既得利益,就一定会受到他们的阻挠,并进而对厉行改革的人展开人身攻击。在保守势力依然猖獗的英国,库克为改革承受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谁让他影响别人赚钱呢?1655年,库克在爱尔兰的法院被关闭,重新设立的上座法院不过是旧制度下王座法院的翻版,作为理想主义者的库克自然无法接受一个与其信仰和追求相悖的职位。此时的他已近天命之年,眼看着自己为之呕心沥血的事业孤立无援,不禁萌生了退休的念头。不久,他的妻子和父亲相继去世,而一直尽力支持他的“护国公”克伦威尔也走到了生命的尽头。随着克伦威尔奔向天国,由他建立的护国体制也渐渐地拉上帷幕。在保皇分子的操纵下,“腐朽君主制的遗老遗少和走狗们”重新骗取了民众的信任,并迎回流亡欧陆的查理二世,由此,斯图亚特王朝宣告复辟。
1660年6月6日,回到伦敦仅一周的查理二世公布了所谓的“弑君者”的名单,这其中自然也包括约翰·库克。根据国王不会犯错且永远正确的原则,所有的“弑君者”都被判有罪,并处以极刑。至于庭审的过程,实在没能体现出什么必要的程序正义。控告、谩骂加草率的判决,就宣告了所有“弑君者”的命运。英国王室治下的法庭,其工作效率如此之高,可说是前所未有。但作为一个资深律师,库克还是运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为自己进行了无罪辩护,针对法庭的指控,他坚持认为,一名律师并不对其起诉之犯人的命运负责,因为他没有权力,而他所做的一切都不过是职责的要求而已。如果给予适当的报酬,律师的职责就是接手案件为委托人辩护,哪怕违反自己的意愿,也要全力以赴。因此,作为当时指控查理·斯图亚特的检察官,他只是完成议会交付的工作,至于被告——国王的命运,那取决于法庭的判决。请注意,这正是我们现在熟知的“计程车规则”——只要顾客付钱,司机不得拒载。指控当事人或者为委托人辩护,对一个律师而言,这不过是职业道德的要求而已,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那不是律师所能左右的,因此,又有什么理由要求库克为国王的死承担责任呢?——当然,他必须承担,也必须得死,因为国王永远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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