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访“新规”,折射权力的野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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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访“新规”,折射权力的野蛮

发表于 2009-11-12 16:59:53

2009年11月12日《广州日报》报道,根据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开始对全市的信访秩序进行严格规范。根据《通知》,14种信访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对首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经劝诫告知后再次非正常上访,予以警告处罚;对两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经警告处罚后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曾因非正常上访行为被拘留过,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予以劳动教养;对个人和群体非正常上访中组织、鼓动、策划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参加者,依法从重处罚。同时,《通知》规定,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现场出现过激行为的,公安机关要立即进行法律告知,并对其劝诫、警告,限时离开。不听劝诫、警告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取证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为: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笔者点评:政治敏感地区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之一,但何谓政治敏感?官方从未有正式解答。国际上只有军事禁区,而中国却出现政治禁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居然不允许自己的国民到自己国家非军事禁区的地域活动!)

(二)未经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笔者点评:市委、市民中心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是市民公有的还是权力机构独享的?此举是保护还是剥夺市民的合法权益?剥夺市民的合法权益将比“扰乱公共秩序”更严重。)

 (三)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笔者点评:上述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还是访民被不公正对待而无处申冤后的无奈之举?!)

 (四)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笔者点评:这样的行为应该制止,但政府也有责任和义务扶助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否则叫什么人民政府?!)

 (五)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笔者点评:此条的实质就是,凡是有信访举动的,就构成“阻碍干扰”的“罪行”。)

 (六)信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笔者点评:此条正确。)

 (七)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笔者点评: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应该管制。但不得已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是信访人的罪恶吗?!难道非要让访民沦落到活不了、也死不成的境地?!)

 (八)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笔者点评:这条就多余,因为上述行为法律早有规定。)

 (九)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笔者点评:这条也多余,因为上述行为法律早有规定。)

 (十)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笔者点评:这条还是多余,因为上述行为法律早有规定。)

 (十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笔者点评:文革时期有“教唆罪”,深圳又将此“罪”应用于信访。从此以后,深圳将消灭任何有正义感、同情心的言行,唯一的取向只有冷血、惟官命是从,律师也将视法律为摆设,不敢为访民申冤。此举杜绝了信访人的任何社会求助的渠道。)

 (十二)信访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笔者点评:事实上,法律已经规定了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法律后果,但法律规定上述是自诉案件。此条规定要害就是改变法律,将自诉变为“公诉”。)

 (十三)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笔者点评: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也早有规定。)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笔者点评:连自伤、自残、自杀、跳楼都禁止了,还能有什么其他行为?此条,无非就是无限度地扩大惩处信访人的“执法”范围、为官权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而设置的条款。)

综观深圳信访“新规”,折射出权力的野蛮。在国家信访条例颁行实施的情况下,权力机构不是在思考如何深入贯彻、认真落实国家条例的,做到“权为民所用”,而是千方百计地针对本来已经满含冤屈的访民,设置障碍,激化矛盾。

任何一个规定,都必须是公平的、对等的。事实上,“非正常上访”的责任,绝大部分在执法的官员身上;这些官员,也是“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构成者,即当事人的另一方。而这个通知,却没有任何针对官员贪渎不法行为对“非正常上访”者造成损害后的处理意见,仅仅针对民众;对于那些不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办事、甚至明显执法违法的官员,也没有任何处罚措施,未有任何规范,任由他们为所欲为。

时至今日,当年为突破旧有的落后、僵化体制而勇于杀开一条血路来的深圳,在这个新规下,宣告死亡。深圳的“创新”,用在了怎样压制民众、剥夺访民权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