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还是难“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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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还是难“同价”

刘 晓原 于 2009-10-29,17:17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0月27日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http://law.cyol.com/content/2009-10/28/content_2908581.htm

    从报道中可知,《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应是指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人数较多时,才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是不是意味着,当事故只造成一人死亡时,仍然是按死者户籍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呢?这样的规定,还是有限的“同命同价”赔偿。如此看来,农村居民遇上事故了,最好能与城市居民死在一起,不能就得不到“同命同价”赔偿了。

     “同命不同价”问题引起社会关注,是缘于2005年12月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重庆市有3个不同户籍的学生结伴去上学,在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案件起诉后,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两个非农业户籍学生的家长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农业户籍学生的家长只得到了9万元赔偿。

    我代理过多起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现在手中还有一起正在法院审理中。这些受害者都是农业户籍在北京的打工人员。由于一纸户口的不同,家属所拿到的赔偿,只有城市居民的一半。

    在代理这类案件中,经过我的据理力争,有三起得到了“同命同价”赔偿。陶红泉案件,在一审时按“同命不同价”作出判决,案件上诉后才得到“同命同价”赔偿,两者之间的赔偿金相差一倍。案件得到改判后,中央电视台作了报道。让我感到困惑的是,并不是同类案件都能得到“同命同价”判赔。案情相同的案件,死者户籍也相同,由同一个法院审理,有的按“同命同价”判赔,有的又按“同命不同价”判赔。

   同是一条生命,却因户籍的不同,到死也不能平等。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面对户籍制度大打了折扣。

  “同命”不能得到“同价”赔偿问题,从表面上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所引发。但我以为,问题的症结是出在对农村居民的生命没有给予平等尊重,司法机关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理念,以至于作出“同命不同价”赔偿规定。

    三年多来,有很多社会人士在呼吁要求实行“同命同价”赔偿。2008年3月5日,针对“同命不同价”问题,我也提过一份公民建议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违宪审查。

    遗憾的是,对公民提的建议书,往往是石沉大海。我曾向立法机关提过不少建议书,就连“建议书收到,已转相关部门阅处”诸如此类回复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宪法赋予公民的建议权,同样是难以得到平等对待。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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