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让钓鱼不可避免?(南方都市报 2009-10-2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1:58:35

地方法规让钓鱼不可避免?

上海称要调查“不规范执法”,郝劲松称当地相关立法正是钓鱼执法的法律靠山

类别:国内新闻 作者:谭人玮 原创 浏览量:146  发布时间:2009-10-20
版次:AA32 版名:网眼 稿源:南方都市报  

    上海白领张军好心搭载自称胃疼的路人被认定黑车的“钓鱼”案,日前已立案,官司还没开庭,又发生了一青年男子被钓鱼后试图断指以证清白的事件。17日,上海市政府首次做出回应,称对于这种“不规范执法”,将迅速查明事实,“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张军的代理人郝劲松指出,所谓的“不规范执法”正是上海地方立法《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不可避免的结果,“上海钓鱼频发不是‘不规范执法’的问题,而是立法就有了问题。”郝劲松说。

    记者还发现,早在2004年,江苏省就已经预见到钓鱼式执法,并在该省的地方法规中明确禁止执法人员在查处黑车时“以反复纠缠、虚拟灾害、疾病或不幸事件等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设立陷阱、引诱取证。”但两年后上海进行类似立法时却没有任何这样的限制性条款。

    《人民日报》:钓鱼猛于虎

    10月9日,“钓鱼执法”案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18日,郝劲松向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及18个区县的建交委寄发了信息公开申请函。要求公开过去3年间的罚款和指标等数据,目前他还没接到相关部门的回复。

    19日,《人民日报》大篇幅报道钓鱼事件,并配发评论《钓鱼式执法,危害猛于虎》,这被网友认为是一个重要的信号。此前两天,上海市政府首次回应了“不规范执法”。

    立法认可录音证据滋生钓鱼

    据记者了解,上海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黑车、录音等方式取证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是上海市政府2006年出台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这份被执法部门奉为“尚方宝剑”的地方法规,首次赋予了执法人员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而无需证明确有金钱交易的权力。该法规一出台,上海的钓鱼式执法、倒钩就开始大行其道。执法者为了获得所谓的录音证据,又衍生出《闵行区打击“黑车”有奖举证制度实施办法》等部门规定,钓鱼从此成为公开的秘密。

    郝劲松昨晚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个上海地方法规正是钓鱼式执法的法律靠山,既然认可录音证据,就无法避免钓鱼、倒钩、“不规范执法”,否则哪里来的录音?

    郝劲松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这一司法解释效力高于上海地方法规,张军案中如果存在所谓录音证据也应被认为来源不合法。

    江苏严禁执法者设陷阱

    记者搜索发现,江苏省交通厅2004年就在一份文件中明确赋予了执法人员“以乘客身份进行取证”的权力。这份《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经运政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后,两名以上运政执法人员可以携带录音录像设备,以乘客身份进行取证,记录调查取证过程。”当时,运政系统内部刊物还有论文把江苏的规定当作新生事物,认为拓展了取证的渠道。

    两年后的2006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类似的规定《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没有明确可以假作乘客身份,但规定“现场录音、录像、笔录等”可以作为证据。

    江苏、上海两省市规定的区别还在于,江苏省的规定似乎早预见到了今天的情况,对执法手段有诸多限制。比如,“执法人员不得以反复纠缠、许诺重金、虚拟灾害、疾病或不幸事件等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设立陷阱、引诱取证。”“乘客为领取奖金以反复纠缠、重金引诱、虚拟灾害、疾病或不幸事件等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诱使载运人载运的,该乘客的投诉、举报或者陈述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而在上海的规定中,则没有任何限制。

    2007年出台的《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证据”,而偷拍、偷录在其他很多地方正是先进经验。

    上海

    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并收集相应的证据。下列资料可以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一)现场笔录;(二)现场录音、录像;(三)其他证明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

    PK

    江苏

    经运政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后,两名以上运政执法人员可以携带录音录像设备,以乘客身份进行取证,记录调查取证过程。但执法人员不得以反复纠缠、许诺重金、虚拟灾害、疾病或不幸事件等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设立陷阱、引诱取证。

    乘客为领取奖金以虚拟灾害、疾病等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诱使载运人载运的,该乘客的投诉、举报或者陈述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执法人员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本报记者 谭人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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