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壁垒下我国出口贸易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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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WTO时代下,披着“人道主义”和“公平竞争”外衣的蓝色贸易壁
垒成为发达国家推行贸易保护的新宠。这种刻意忽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道德文化现状,在全球强行推动统一劳工标准并将之与贸易挂钩的做法,悖逆了西方国家“相对优势论”的经济圣经,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的劳工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贸易带来极大的限制。
  【关键词】蓝色壁垒  统一劳工标准  多边贸易  路径


  入世以来,随着各种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的大幅下降,中国商品的国际贸易出现稳步增长。然而,在全球化浪潮高涨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者们总是不遗余力地寻找新的“救命稻草”,试图拴住日渐丧失的竞争优势。披着“人道主义”、“基本人权”外衣的蓝色贸易壁垒,以其操作简单、更易获得消费者道德认可等优势,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有力武器。
    一、 蓝色贸易壁垒及其产生
   (一)蓝色贸易壁垒的定义
何为蓝色贸易壁垒,目前国内学界对此并没有权威的界定。笔者认为,所谓蓝色壁垒,是指一国政府、非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基本人权”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为理由,以保护劳工权利及根据劳工标准的执行情况给予贸易制裁或优惠之相关的区域性公约、双边条约、国内法规等为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对不符合区域或进口国内劳工标准的商品采取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措施。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是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否应在全球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劳工标准,并将之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是蓝色壁垒的核心问题,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不休之焦点所在。蓝色贸易壁垒带有促进改善劳工生活及工作条件的美好愿望,但其不顾各国经济文化特性的做法,主观或客观地提高了外国商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劳工密集型产品进入该地区或国家的门槛,因而也难以抹去其试图剥夺发展中国家相对优势的贸易保护色彩。
  (二) 蓝色贸易壁垒的产生
  蓝色贸易壁垒肇始于美国。早在1890年,美国政府就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1930年又将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制性劳工生产的产品。在其发展的初期,蓝色贸易壁垒的重心集中在劳工标准方面,主要体现为劳工组织、消费者团体、人权组织和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ILO),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主导力量,此后它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劳工待遇标准的公约和建议书,认为劳工的“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免于强迫劳动和歧视权”等是基本人权的体现,呼吁世界各国赋予其“核心劳工标准地位”。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并无任何机制和权力,可以对不遵照公约执行标准之成员国采取强制措施。其一系列的“建议书”和“宣言”也仅仅是道德上的倡议,是“缺乏利牙”的规则。
  20世纪70年代,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对劳工标准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提出了全面质疑,认为国家对劳工福利的过分关注会产生“溺爱效应”。[1]一时间,各国政府纷纷放松了对劳动市场的管制,蓝色贸易壁垒也陷入发展的低谷。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蔓延,在“没落综合症”的刺激下,贸易保护主义在西方国家死灰复燃,具有浓郁道德色彩和民间特性的蓝色壁垒也迎来了新生的契机。为缓和国内矛盾,维持其在国际贸易市场的优势地位,西方国家打者“人道主义”的旗号,以“社会倾销”①、“逆向竞争”②等理论为依据,在国内立法和其参与的区域及双边协定中,将劳工标准和贸易问题强行捆绑一起。美国1988年的《贸易竞争法》,首次将“持续否定工人权利的行为模式”列入不合理外国贸易做法清单。1994年欧盟的理事会规则对有强迫劳动情况的国家暂停给予普惠待遇。美、加、墨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强调,成员国在违背童工、最低就业和职业卫生标准时可以进行贸易制裁。2003年,美国与新加坡及智利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也均纳入了劳工标准的内容。这一时期的蓝色贸易壁垒带有强烈的单边壁垒特色。
  当然,西方国家从未放弃将蓝色贸易壁垒纳入多边贸易体制。GATT成立后不久,美国就建议关贸总协定采取手段处理包括囚犯在内的不公平工作条件问题。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更是为大国在全球范围内推行蓝色壁垒提供了世界性的平台。1996年,WTO首届部长级会议将“核心劳工标准”列入最后宣言。1999年12月,西雅图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上,克林顿总统声称要将不符合核心劳工标准的WTO成员所生产的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劳工标准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2001年,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多哈第四次部长会议将劳工标准问题列入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
  毫无疑问,蓝色贸易壁垒极大地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方面的比较优势。因而一直受到“比较优势”、“特定文化”等理论的强烈反击。但由于南北两类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力量对比太过悬殊,国际贸易自由化离不开西方大国的参与,因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将两者联系起来的事实。随着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失业、贫富分化等不安全因素也会随之增加,各类工会组织、利益受损集团将会更加卖力地鼓吹贸易与劳工问题,蓝色贸易制度的多边化、民间化和全面化是无法逆转的趋势。[2]
    二、 蓝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冲击
    任何事物均具两面性。蓝色贸易壁垒将劳工标准问题纳入国际贸易范畴,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对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鉴于我国劳动密集主导型产业结构的基本国情,加上西方大国本着贸易保护的目的,故意忽略他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因素,强行推行其劳工标准理念,蓝色贸易制度对我国现阶段的对外贸易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鉴于笔者的初衷是介绍问题、讨论对策,因此本文在此主要论及蓝色贸易壁垒下,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新挑战。
   (一)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增加,价格优势弱化
  由于缺乏充足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低廉的劳动力一直是我国许多企业获取国际贸易机会的关键。当然,低成本背后工作环境恶劣、工资水平低廉、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也是司空见惯。蓝色制度对劳工的福利待遇和工作环境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保持已有的市场份额、争取更多的贸易机会,出口企业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来提高企业的劳工待遇标准,以达到出口地区或进货商的劳工要求,这必然会提高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大大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传统优势。
  (二)拔高了发达国家市场准入的标准,劳工密集型产品面临国际市场份额缩小的危险
  蓝色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是劳工标准问题,因此,目前这一制度的主要推行者是西方大国,盯住的重点领域是极具劳动密集特色的零售业和跨国制造采购业。我国加工制造产品的主要出口地区正是蓝色壁垒盛行的欧美日市场,加上一些大型企业为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而拒绝采购所谓“血汗工厂”之产品,这对我国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无疑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据不完全统计, 自 1998 年以来,我国沿海地区至少有上万家工厂因没有改善劳工标准而被取消了供应商资格;还有一些企业认为要求较高、检查繁琐而自动放弃大批订单。2004年5月1日,欧美国家开始强制实施SA8000③,限制达不到标准之企业的产品进入欧美市场。家乐福、 通用电气等跨国公司都制定并推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守则。因此,如果我国出口企业不抓紧时机提高劳工标准,极有可能被排斥在这些市场之外。
  (三)劳动力成本增加削弱了我国吸引国外投资的能力,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西北部转移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在我国吸引国外投资过程中,低廉的劳动力因素一直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东部各省正是乘着改革开放之风,凭借廉价的劳动力成本,通过发展“三来一补”等加工产业,最终走向产业结构逐步高端化、合理化的道路。目前,趁着东部产业结构调整之机,不少中西部省市试图将劳工密集型的加工企业引入内地。但是随着蓝色贸易壁垒的蔓延和我国对外贸易影响的增强,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劳工标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苛刻的审查制度。这必然大大抹杀我国的劳动力优势,对我国,特别是中西部省市的外资引入将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有资料表明,不少跨国公司因越南、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具有更加低廉的劳动力,而正将加工制造业从我国移向其内。
    三、 我国扩大出口贸易的路径选择
  目前,蓝色贸易壁垒以单边规则和双边协议为其主要表现形式。但是,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各种关税、非关税壁垒的大幅削减,西方发达国家必然会更加卖力地寻求蓝色壁垒的多边推行模式。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已成为WTO不能回避的问题,并极有可能成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讨论议题。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已成为必然的趋势,因此,我国应在这一方面多做思考并及早做好应对的准备。
   (一)正确认识蓝色贸易壁垒
首先,我们应认识到,提高劳工标准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民
主、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契约国家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在遵守基本劳工标准、反对强迫劳动、反对童工、同工同酬等方面我国不仅要赞同,还要积极地顺应、支持。其次,转变提高劳工标准必然带来外贸环境恶化的错误观点,正确理解高劳工标准与高劳工质量的正相关关系。1996年,OECD的一项研究结论告诉我们:核心劳工标准对贸易表现并没有明显的影响。Aggarwal(1995)在考察了美国同遵守核心劳工标准的10个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进口贸易增长率后,也发现劳工标准并未影响当事国的出口,相反的是,二者之间还存有正相关关系[3]。另外,提高劳工标准关系到劳动力的再生及其质量,这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最后,我们还要认识到发达国家不顾各国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将统一劳工标准纳入蓝色体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的劳工密集型产业,缓解失业、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这种转移责任的做法阻碍了国际商品的自由流动,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也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 完善劳工标准立法,增强执行法规的可操作性
  蓝色趋势不可逆转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建设,从制度层面做好应对准备。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完善劳工标准立法的工作:
  1.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步伐,对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战略需要的劳工标准,要毫不犹豫的尽快引入。同时,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层次、有区别、有批判地适时吸入国际劳工标准的相关内容。
  2.对现行劳动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国际惯例、规定不明确和不切合实际的,要及时予以完善.[4]当然,制定合理的立法计划,弥补立法中与已批准公约之标准的差距同样十分必要。如罢工、结社自由等方面的规定,明显存在与我国中小型企业快速发展等现实不符的情况,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等国际要求也存有差距,加强这类问题的立法工作是刻不容缓的。
  3.改善劳动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执行机制。当前,我国劳工待遇法律存在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的缺陷,因而难以在实际中得到充分贯彻。另外,因各地政府担心过于频繁的检查、监督及严厉的制裁会损害当地的投资环境,从而对非重大事件采取得过且过的处理态度。所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明确责人体制等执行措施建设,是切实提高劳工标准,应对蓝色壁垒的又一任务。
   (三) 通过社会舆论及税收等经济手段,督促企业提高劳工标准,鼓励参
与蓝色体系认证
  在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舆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沃尔马、家乐福、耐克等欧美跨国公司已自愿进行了SA8000蓝色认证,并对其供货商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财富》、《福布斯》等商业杂志在进行企业排名时,也都加上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情况。[5]在当前买方市场情况下,积极督促企业提高劳工标准并支持参加蓝色标准体系认证是最明智的选择。首先,可以利用媒体,通过“十佳雇主”、“最受尊敬的企业”等评选活动,为企业负担更多的劳工责任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其次,通过税收减免、政府采购招标等经济手段,对积极参加蓝色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实质性的支持,引导企业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同时提升产品的道德含量。最后,国家还可以根据各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行业特色的蓝色认证体系,并努力消弭与SA8000等国际体系之间的差距,为国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提供更好的连通渠道和平台。
  (四)加国际合作,在多边谈判中争取有利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安排
  我国要充分发挥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和WTO成员的优势,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联系与合作,灵活运用多边谈判技巧,积极参与制定和修正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蓝色贸易制度,在标准的内容和实施手段方面,争取有利国家的制度安排。同时要明白,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不高,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刻意压低劳工密集型产品价格的结果。因此,要与发展中国家采取联合行动,要求要求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援助,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以达到逐步提高“劳工标准”的目的。

  随着全球经济的纵深发展,以企业社会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蓝色贸易色体系认证在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类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但是,发达国家不顾各国国情,推行统一劳工标准并将之与贸易强行挂钩的做法阻碍了世界经济的自由化进程,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加强蓝色壁垒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是WTO时代下应对新型壁垒的又一必要课题,

注释:
 ① 社会倾销,又称社会福利倾销,指以工资低下及其他社会条件低劣为代价使产品的成本降低,从而形成出口的竞争优势。 
 ② 逆向竞争是指,在缺乏国际合作的情况下,经济全球化导致的激烈竞争将促使各国采取较低的劳工标准以减少成本,推动劳工标准向低水平逆向竞争。
 ③ SA8000是蓝色贸易制度的核心内容,由美国的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全球首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规范组织道德行为和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标准。
参考书目:
[1] 安增科.世界经济中的劳工标准:背景与争议[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7,(3):2.
[2] 李健. SA8000 贸易壁垒与蓝色贸易制度[J].江汉论坛,2006,(5):142.
[3] Trebilcock·Michael J. Howse Robert:Trade Policy & Labor Standards[J]. 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2005:96.
[4] 刘阳.对中美贸易摩擦的专题法律研究[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30.
[5] 王竞.企业成长的必要储备[N].证券日报,2003-01-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