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出售中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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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出售中东路

1933年春,日本已经大致完成对东北的占领,并占领了热河。此后,日本决定夺取中东路,将苏联势力完全逐出满洲。苏联看到了日本的侵略野心,预做准备,将中东路车辆开入苏联境內。1933年3月,日本命令伪满洲国扣留开往西伯利亚的中东路列车。苏联方面答应将开入苏联境内的中东路车辆放回。4月8日,日本封锁满洲里,限令1个月内,将3400辆客货车放回。4月28日,伪满洲国罢免中东路苏方会办和局长。5月1日,苏联远东军区司令加伦发表演说,准备抵抗,但是当天,伪满洲国截断中东路与乌苏里铁路。在这种形势下,苏联政府为了避免因中东路与日本发生战争,单方面决定出售中东路。1933年5月2日,就在苏联新任驻中国大使鲍格莫洛夫递交国书的同一天,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向日本驻苏大使太田提议出售中东路。5月4日,苏联驻日大使优列涅夫同日本外务省次官有田就这一问题秘密进行交易。

5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知道这一消息后,立即电令驻苏大使严惠庆向苏联政府提出抗议。同一天,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罗文干召见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阐明中国对出售中东路的原则立场。第二天,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中东路仅中苏两国享有合法权益,中东路一切事宜应继续依照1924年中苏两国协定处理,不容第三国干涉,任何新订办法未经中国同意者应视为无效,中国政府绝对不予承认。

但苏联政府出售中东路意见已决。5月11日,李维诺夫对塔斯社记者发表谈话,承认苏联准备把中东路出售给伪满洲国,认为这是解决目前困难的最好办法。同日,苏联外交副人民委员加拉罕正式通知中国驻苏大使严惠庆,苏联政府决定将中东路出售给伪满洲国。5月14日,严惠庆向苏联外交部提出第二次抗议,指出中国政府受日本侵略,暂时不能行使中东路管理权,固不能影响中苏协定之效力及中东路之地位。苏联将铁路出让,是不啻承认伪满洲国,援助侵略者日本。中东路为中苏共有,非得中国同意,苏方不能处理。5月19日,苏联答复,认为出售中东路无损于中国主权,将来满洲重归中国,该路仍为中国产业。25日,中方提出第三次抗议,劝苏联重新考虑这一问题。

但苏联置中国交涉与抗议于不顾,一意孤行。5月底,日本答复苏联政府,说伪满洲国愿意购买中东路,由日本居间斡旋。1933年6月26日,苏联与日本和伪满洲国代表在东京就中东路问题举行售卖会议。出席会议的苏方代表有:苏联驻日大使优列涅夫、外交委员会远东部长哥兹洛夫斯基、中东路苏方副理事长库兹涅佐夫;日本方面出席的有:日本外相内田、外务次宫重光葵、外务省欧美局长东乡;伪满洲国出席的有:伪满驻日大使丁士源、伪满外交次长日本人大桥忠一、中东路伪满代表沈瑞麒。

会议期间,苏联驻日本大使强调,苏联自“九一八”事变以来,处处考虑日本利益,此次提议,完全是为增进苏日友好。苏联索价6.5亿日元。而伪满洲国代表否认苏联对中东路的所有权,仅答应支付5000万日元。历时3个月,相持不下。伪满洲国逮捕中东路俄籍职员,苏联开始让步。1934年2月,苏联的要价降为2亿日元。伪满洲国答应支付1亿日元。1934年8月,俄籍职员被大量拘捕。1935年1月,伪满洲国与外蒙在贝尔湖发生冲突。在这种形势下苏联又让步,与日本达成中东路让售协定。这样,经过为期一年半的58次谈判,苏、日、伪满三方于1935年1月22日达成协议:苏方以1.4亿日元出售中东路给伪满,由伪满负责苏联职员的退职津贴,三方组成协定起草委员会。1935年3月11日,苏联代表不顾中国政府的抗议,与日本及伪满洲国代表在《中东路买卖协定》上签字。3月20日,苏、日、满代表在东京正式签订该协定及附属六种文件:《苏联伪满基本协定》、《苏联伪满间最终议定书》、《日苏间声明日本保证支付之换文》、《日苏间关于解释支付保证之换文》、《日苏伪满间关于物品代偿事之议定书》、《日伪满间关于日本承认保证之换文》。

南京国民政府事前及谈判期间数度提出抗议,不承认苏联与日本关于中东路的谈判及其结果。在《中东路买卖协定》签字的同日,中国各界及国民政府外交部提出抗议,指出苏联出售中东路为非法,中国保留对中东路的一切权利。

苏联虽然以此行动暂时缓和与日本在亚洲的矛盾,但国际舆论纷纷谴责苏联这一损害中国主权、与日本勾结的行为。并且,苏日之间的矛盾由于日本军部推行北进政策,不可能根本解决,终于导致后来发生1938年的“张鼓峰事件”和1939年的“诺门坎事件”。

来源:《百年中俄关系》P109-P111,http://www.douban.com/subject/1941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