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 - 化解民怨:司法应替政治划出“缓冲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1 03:22:09
化解民怨:司法应替政治划出“缓冲带”
作者: 南方周末编辑部
2008-11-12 17:57:58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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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期,官民冲突屡屡发生,社会情绪的极端化倾向有加重之势。如何及时化解民怨,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可谓执政团队面临的根本课题。
近日,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张思之、吴革律师,盛洪、蔡定剑、陈明、秋风、摩罗等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
 
明智的统治者会避免把整个政治制度放在火上烤。司法是一个缓冲带。如果司法弱小,最终会冲决整个制度大堤。
在高度紧张的社会压力下,政治改革的风险是巨大的。健全司法体系,更大范围的体制变革方可顺利进行。
 
强势集团妨碍司法公正
陈威威(主持人):近期屡有影响巨大的案件,提醒司法程序的极端重要。
盛洪:出现一些官民冲突,包括老百姓和政府贪官、司法部门、公安机关之间的冲突,很多人说有警察滥用权力。这种冲突不是中国独有,美国也有,如1991年,四个洛杉矶警察轮番殴打黑人罗德尼·金一案。不同社会对这种冲突的处理方式很不同。中国处于转折期,执政党和政府传统处理方式惯性还在,很自然地为此承担起了政治责任。
从经济学角度讲,政治责任是一种政治成本。最大的政治利益就是政治合法性,政治成本是对合法性的损耗。正因如此,冲突发生后,当事地方政府多想对传播过程进行控制。或者,在操作上使自己具有某种正义性。
前两年广安事件,当时说是反革命暴乱,后来说不是了。瓮安事件最初的定性也是黑恶势力挑衅,后来才有改进。一旦被说成是对政权的威胁,就可以合法采取暴力手段。
如地方政府主动对号入座,成为当事一方而非中立的解决者,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就会使当事方极难公正对待社会冲突。
陈威威:冲突发生后进入司法程序,没有公开审理也会有问题,如果只是网民有呼声,传统媒体无法关注,讨论的希望就很渺茫。张思之:有时也不是没有公开审理,只是变相不公开。我曾遇到这种情况,听审者从法庭出来之后,居然一起上了公安局的大轿车。
秋风:最高法院新任院长王胜俊曾说,办理死刑案件,要听人民群众的感觉。现在有些引人注目的案子,看不出法院在听取民众感觉,连最起码的程序正义都做不到。这样的做法使社会陷入巨大风险之中。
司法是治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们长期忽视了这一机制,司法体制设计不合理,很多案件在程序方面都有严重缺陷,只是程度不同。相当多的上访与司法判决或程序不公有关。司法无力,民怨无法及时疏解,反而不断积累,遇到火星就会爆发成为群体性事件。问题的关键在于,民众对司法体系丧失信心,也就会对整个政府体系失去信任。
明智的统治者会避免把整个政治制度放在火上烤。有些人不明白这个道理,压制司法体系,使之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其治理社会的功能过于弱小。这样做,反使整个治理体系更脆弱。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一把手身上,会出问题。
司法是一个缓冲带。社会制度如果设计得比较合理,政治问题能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掉。如果司法体系有效运转,社会中的大量冲突可以分散解决。相反,司法弱小,最终会冲决整个制度大堤。
强势集团妨碍司法公正
蔡定剑:如果一个人杀了人,反而激起社会上很大的同情,就像《水浒传》里面中打家劫舍的人却成了老百姓心中的英雄的故事一样,这很反常。法律上是非正义的,民间认为是正义的。为什么盛世会出现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悖论?
陈威威:好像杀人者是刀客。
摩罗:如果法律和社会完全漠视他的尊严,杀人者就没有别的选择。
1980年代,江西省有一妇女总被丈夫虐待,她想了很多办法也不能制止他,就把他杀了。这是人命案子,在中国判决非常简单,1980年代可能更简单,杀无赦。法律只管后面一段,而全然不管前面那一段。这样的法律是不是让人失望?
将杀人者判处死刑,看来是为了保护被杀公民的权利,可是杀人者也是一个公民,实施杀人之前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痛苦,当初四处奔走呼告、寻求正义力量支持时,社会为什么置之不理?都知道杀人要偿命,如其权利能在现行的社会、法律框架内得到尊重和保护,还会选择杀人吗?
在现实中,警察有时不作为,有时作为过度,但往往维护固定的某部分人利益。
中国当下最主要的目标是实现宪政。关键是在权力结构上,让每个群体都有维护自身权利的政治途径和法律途径。观念上的权利,可以跟事实完全脱离或者相反。杰弗逊起草美国独立宣言时,强调天赋人权,说人人都有权利主宰自己的命运。观念令人激动,可实践上完全没考虑印第安人和黑人的天赋人权。杰弗逊本人就拥有两百多名奴隶,他们的权利完全在法律之外。如果独立宣言所强调的价值真准备付诸实施,杰弗逊和他的同胞就该退回英国,美洲的每一寸土地都是印第安人的。立国之后,杰弗逊马上下令让他手下的将军剿杀印第安人,说这些部落最好完全灭绝,如果不能灭绝,就把他们赶到五大湖去。这样的人是多大的杀人犯?为什么没有法律来制裁?很简单,他们制定的法律不会制裁自己。
盛洪:他认为他们不是人。
摩罗:强者是制定规则的人,这些规则肯定只维护制定者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同时还要借用普遍正义的名义。如果这样做有道理,就没有任何理由挑剔法律体系了。法律维护某一部分人的权利,在任何时代都维护得完美无缺。有人说中国的法院为什么这么弱,是不是有意如此设计?
盛洪:中国有一部分人获得公权力,维护“公家人”的利益,却侵犯了委托者的利益。美国建国时获得公权力的是白人,这部分人知道不能侵犯委托者,这是中国和美国的区别。当然我完全同意印第安人和黑人受到了歧视对待,美国也有很多不公正。
摩罗:我国的公权力是人们委托出去的吗?
盛洪:文字上是这样的。
吴革:1980年代规定,法律为一部分人服务的,跟以前苏联的法律一样。在文字上,现在的法律不是为一部分人服务的。社会要秩序,法治比人治和专制好。
秋风:正统斯大林法学观点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于压制敌人、统治整个社会的工具。现在,大家似乎都不再接受这样的观念。不论是西方日尔曼部落的法律观念,包括中国古代的礼,都不认为法律是一部分人把自己的意志、命令强加给另一部分人的工具。相反,历史上的主流法律观都主张,法律是天下公器,法律应是公正的。从1990年代开始,中国人也逐渐抛弃斯大林法学,接受了这一观念,也算是拨乱反正。
陈明:共产党在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的过程中,对法律性质、功能应有新的理解,不能简单将其视为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应视为社会正义的保障工具。孙志刚案可以说是坏事变好事,这次杨案似乎还没有达成共识。
政治社会向法律社会转变,转得好,就是法治社会;转得不好就是各种强势集团无规则博弈,比一党执政要差。打个不太准确的比方,一群狼比一头老虎更难对付。对老虎来说,狼比兔子或羊应该更加值得警惕吧?
社会分化厉害,边缘人越来越多,难免要出一些非常之人做一些非常之事。稳定压倒一切只能是特定时段的口号,不能常态化。
人权更基本。“9·11”以后,最讲自由的美国人也可以为了安全一定程度牺牲一些权利。但这是基于需要层次做出的理性计算。瓮安事件,开始时定为黑恶势力挑衅,也不是完全不能理解,因为不如此就很难控制局势。但心里一定得清楚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还好,回头还是把能撤的都给撤了。
有人希望通过推动修宪,提出抵抗权的概念,我看不现实。那是一种冲突的思维模式,社会成本太高。公权力系统的内部改良,更可取。
张思之: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愿被任意排斥在外,公然撒谎就太可怕了。我遇到的就不止三五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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