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两位湖北律师发表声明(《财经》 200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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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两位湖北律师发表声明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5月26日 21:59  共有 144 条点评 字号: 两位湖北律师就邓玉娇案发表声明,已向巴东警方申请变更邓玉娇强制措施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和岩】5月26日18时许,《财经》记者获悉,被邓玉娇母女新近聘请的汪少鹏、刘钢律师就邓玉娇案发表声明,向巴东警方申请变更邓玉娇强制措施。

  两位律师分别供职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5月24日,汪少鹏、刘钢律师接受邓母张树梅委托,担任邓玉娇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月25日上午,汪少鹏、刘钢律师在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其代理律师身份获得了邓玉娇的签字同意。

  声明称,两位律师根据案情及邓玉娇的实际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要求对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律师将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邓玉娇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声明还表示,感谢社会公众、媒体、网民对律师代理此案的关心与关注,欢迎对律师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并称,律师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媒体披露案件信息。

  《财经》记者获悉,这已是两位律师5月26日当天第二次发表声明。此前的5月26日下午4时左右,两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刊登声明,谴责有人在新浪博客假冒其名发表文章。

  据了解,5月26日凌晨,新浪博客中出现了一个名为“汪少鹏律师博客、刘钢律师”的博客。该博客以汪少鹏、刘钢律师的名义发表文章,并以与网友互动的方式,称将为他们所代理的邓玉娇做有罪辩护,并表示“目前惟一办法是如何减刑,而不是还求无罪,现在初步定下是故意杀人,不会变。最重死刑,最轻十年以下。大家口口声声为邓玉娇好,其实是在害她啊!”

  声明表示,有人在新浪博客中以“汪少鹏律师博客”为昵称开通博客,并冒名发布《我是汪少鹏律师,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等一系列文章,该博客矫称两律师观点和言论,意图挑拨网民对两律师进行辱骂和攻击。

  该声明还表示,两位律师正在依法履行律师职责,以全力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在为邓玉娇提供法律帮助时,两位律师将依法向全国的合法新闻媒体、合法网站通报本案进展及可以披露的案件信息。

  此前的5月25日晚8时,邓玉娇母亲原先聘请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和夏楠,向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提交一份控告书。该控告书称,案发时在现场并被刺伤的黄德智涉嫌强奸(未遂)犯罪,要求警方立即将黄德智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5月21日上午和下午,律师夏霖、夏楠曾在巴东县看守所两次会见了邓玉娇。此后两位北京律师对外提及邓玉娇受到“性侵犯”。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则于5月23日凌晨通过新闻通稿的形式通报回应称,“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该通报还表示,“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两位北京律师则表示,5月23日当天上午和下午两次与邓母张树梅有电话联系,张树梅对于是否解除委托关系前后意见不一致,后来未能见面谈,因此代理协议的解除手续未办理,他们仍然还是邓玉娇的代理律师。

  5月25日下午4时,两位北京律师再次申请会见邓玉娇,未得到看守所回应。晚上8时,他们以邓玉娇代理人身份,提交了前述控告书。但就在两位北京律师前述行动之后的5月25日晚上9点20分,恩施新闻网发布消息称:“邓玉娇母女另聘代理律师。”

  截至《财经网》发稿,巴东官方未对控告书做出回应。巴东警方也未对黄德智采取强制措施。■

  附:湖北律师的声明全文(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授权《财经网》独家发布)

  律师声明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刘钢律师共同接受邓玉娇之母张树梅的委托,担任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现作如下声明:

  一、2009年5月24日,汪少鹏律师、刘钢律师与张树梅在湖北省巴东县签订委托协议,张树梅已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2009年5月25日上午,汪少鹏律师、刘钢律师前往巴东县公安局递交委托手续,并要求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当天上午,律师已在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邓玉娇明确表示同意其母对律师的委托,并在委托书上签字。

  三、2009年5月25日上午,律师根据案情及邓玉娇的实际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要求对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四、律师将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邓玉娇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感谢社会公众、媒体、网民对律师代理此案的关心与关注,欢迎对律师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但敬请不要直接与律师联系,以免干扰律师正常工作。

  律师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媒体披露案件信息。

  六、此前,新浪网或其它网站上任何以汪少鹏律师和刘钢律师的名义所开博客或发表涉及该案的言论均为假冒。律师对此概不负责。

  以上特此声明。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汪少鹏律师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刘 钢律师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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