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无法遏制腐败”吗?(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06:28:29

今见得一篇博文,一看题目,顿时睁大了眼睛——《民主何以无法遏制腐败?》,作者是“著名反民主”人士——旅法华人宋鲁郑先生(今年2月发布于凤凰博报等网络媒体)。笔者如此说,是因为宋鲁郑先生曾不止一次坦言自己就是“反民主”,崇尚“国家至上”者。那么,宋鲁郑先生是如何得出“民主无法遏制腐败”之结论的呢?这取决于他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反民主”立场。

 

然而,央视有一公益广告的广告词写得挺好,曰“高度决定视野,角度改变观念”。这句广告词道出了思维和行动选取高度和角度的重要性;同时,它还提醒我们,看问题要取全方位多角度,这才不会“门缝里看人——把人看扁了”。看待一个事物如果不能多角度立体化地去全面把握,是很难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的。同是庐山风景,不同的角度观察,得出的印象绝然不同,所以古人尚知“横看成岭测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我们来看看宋鲁郑的观点:

1、廉政(亦即腐败较少)与民主无关,而是取决于国家的富裕程度。论据是总部设在德国对全球180个国家通过调查得出的廉洁排名。

2、民主不仅遏制不了腐败,而且产生腐败,即所谓“民主——选举——巨额开支”,必然产生腐败。

3、结论是:“经济发展水平、法制和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都对腐败的程度有影响,但最根本的还是在于制度”。

 

对宋鲁郑以上观点,笔者实在不敢苟同,不得不与之商榷一番。

 

一、廉洁度排名居世界前20多位的,大多均为民主国家或地区

 

提到“透明国际”组织对于全球180过国家廉洁度排名,笔者不得不指出,宋鲁郑仅仅从富裕程度来看待官员廉洁问题是片面的,因为还应当看到,这些廉洁度排位靠前的国家恰恰绝大多数是民主国家——尽管民主的模式有所不同,但谁也没有说非得如某一国的民主模式才可称为民主。议会民主是民主,君主立宪民主也是民主,只要符合民主政治的一些主要特征,我们就得承认它是民主国家——当然民主的程度各有不同。请看:香港第12位、德国第14位……美国日本并列第18位……法国第23位,以色列、台湾、南韩、澳门分别为第33、39、40、43位……中国(大陆)第72位……当然,还有泰国、印度、越南、俄罗斯、老挝等都排在中国之后。

 

宋鲁郑只看到前20多位国家均为较富裕的国家,但是却有意忽略了它们基本均为民主政体的国家。我们还得注意到的是,同属中国的香港清廉度排位比中国大陆超前60位,即使出了陈水扁贪污案的台湾,官员清廉度排位也在中国大陆前33位,而香港、台湾恰恰也都是不同形式的民主政体。

 

如果说政府官员清廉度仅仅取决于国家富裕程度,我们如何解释几十年来处于战争不断的以色列,其官员清廉度排位比中国大陆超前了39位?而以色列恰恰也是民主政体,是一个议会制国家,议会有权解除总统职务,也可自行宣布解散并提前举行新的选举。总统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职能基本上是礼仪性的。(见引用资料来源

 

关于卡塔尔:而宋鲁郑提出的“有力”证据之一是1971年独立的中东国家卡塔尔(官员廉洁度排位在第28位)。宋文说:“卡塔尔是君主立宪制的酋长国。埃米尔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由阿勒萨尼家族世袭。该国禁止任何政党活动”,乍一看,卡塔尔简直是个封建专制政体的国家。可是宋鲁郑在这里有意隐去了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卡塔尔不仅是君主立宪制国家,而且卡塔尔《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治”(见新华网介绍)。权力制衡是民主政体的重要特征之一。但为了说明“民主无法遏制腐败”,宋鲁郑先生有意把这一点隐去了。

 

二、新加坡、香港如果不是民主政体国家那算什么政体?

 

关于新加坡:再说,宋鲁郑将官员廉洁度排位在世界第二的新加坡(实际是第四,前面有丹麦、瑞典、新西兰并列第一)和中国香港称之为“非民主国家”,这也是只从某种概念出发而不是从实际出发的。确有人认为新加坡 等算不上民主国家。但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说他们的民主政治在程度上、运作上有值得诟病的不足之处。然金无足赤,看问题要抓本质和主流,我们不能据此否定新加坡民主政体 的基本属性。

据新华网“各国概况”资料介绍:新加坡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总统在行使某些职权,如主要公务员任命时,必须先征求总统顾问理事会的意见。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称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占国会议席多数的政党组建政府。 从新华网上述介绍来看,我们能因为其民主程度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就否认其民主政体的基本属性吗?各国的民主政体形式不必统一,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没有共同性可言,否则对于“民主”还是“专制”就失去了衡量的基本标准。即以美国当初的民主是没有包括黑人在内的有限、局部民主;而这却正如毛泽东所说:“民主、自由不是绝对的,……是在人类历史上发生和发展着的。”民主政治本身在任何国家都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好有一比:我们能说因为刚出世婴儿 或幼儿远远没有具备成人的许多能力和特点,因此我们就否定婴幼儿具有“人”的本质属性吗?

 

我们再来说说我国的香港。香港回归时本来就是“一国两制”的。即使我国政府批准的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政权的构成形式和产生办法,我们完全可以说香港属于广义性的“民主政体”,而且具有“三权分立”的民主形式之特点——所谓“一国两制”也正是体现在这里。请看——

 

特首行政长官的产生——《基本法》规定:“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200人;专业界2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200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相当于“代议制”,即由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间接民主的形式。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

立法会——除具有立法权,还须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等;同时,还具有弹劾特首的权利。《基本法》规定:“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由于香港毕竟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所以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这些,是大陆所没有或与大陆同类制度有明显区别的体现广义民主性的制度,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司法机关——《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第八十六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以上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职,各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相互制约,权力制衡,没有高于这三者的其它起支配作用的绝对权威存在。香港特区的政体是具有明显三权分立和代议制民主特点的民主政体。体现了“一国两制”。

 

宋鲁郑先生向来诟病“照搬”西方民主,上述一些国家或地区没有“照搬”西方民主,于是就不能算是民主国家或地区了吗?然而不把上述具有民主本质特征而具体运作形式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归于民主政体一类,难道还归于独裁的君主专制政体?

香港地区官员清廉度排位于世界第12位,这是很不容易的。但是这里面仅仅就是因为香港“富裕”,而没有民主监督和司法独立制度保障的因素?这其中难道没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这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态度吗?看看本文末所付凤凰卫视的专题视频,读者可以自己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