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重航:谁改小了杀人疑犯的年龄?(新京报 200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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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9-4-28 2:26:16 · 来源: 新京报

阜阳劫杀出租车司机案曝出“案中案”,一民警涉嫌参与户口造假受审,另有办案民警被立案调查
■ 关注焦点
事情缘起于三年前,一起劫杀出租车司机案件中,杀人疑犯韦学云在接受侦查期间,年龄由19岁造假为17岁,以减轻刑责。检方介入调查,发现疑犯父亲、村干部、民警,都参与其中。
此后,韦学云的父亲犯包庇罪被判刑7年,一名村干部被控制,另一名村民正被追逃。
今年4月20日,一名涉案民警被移送法院审理。另外,参与办案的相关民警正在接受调查。
韦学云因有“自首”等因素,被判处死缓。
阜阳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赵志刚表示,韦学云年龄造假一案由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侦办,市政法委进行督办,“希望给市民一个交代。”
4月20日,派出所民警郝振轩涉嫌玩忽职守案,在阜阳市颍泉区法院开庭。检方控诉称,郝涉嫌在三年前为劫杀出租车司机的疑犯韦学云办理假户口,年龄由19岁变成17岁,试图使其减轻刑责。
审理中,郝振轩称,自己从未收受任何好处,当时由临泉县刑警队的人拿着材料让他签字,并告知他,证明韦学云年龄的材料齐全,并且是经过公安局研究,“局里批了,同意入户,让我签个字就行。”
他当庭承认,自己太过相信刑警队的人,当时并不知道韦学云涉嫌犯罪。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在郝振轩案开审之前,韦学云已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韦学云的父亲韦连备涉嫌包庇被判7年。
4月21日,阜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朱新武表示,对于涉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办案民警正在侦查阶段,目前还在搜集证据。
疑犯由19岁变成17岁
三年前,阜阳市临泉县警方在一个月内侦破的哥被劫杀案,曾令出租车司机们和死者家属称快。但随后的审结过程,一波三折。
2006年8月3日,韦学云、李周和张成按照事先商量,计议在临泉县城抢劫出租车。当晚1时许,司机刘克森的车被劫持,200余元和一部手机被抢走。为防其报案,三人合计将刘克森杀死,驾车逃走。
案发当天,临泉县警方成立专案组,随后一个月内,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另一人被网上通缉。
当年9月13日,《颍州晚报》刊发文章“出租车遭劫,的哥遇害荒郊”。其中报道:“侦查人员乘胜追击,将另一名家住临泉县瓦店镇19岁的嫌疑人韦某某擒获”。撰稿人为临泉县公安局一位民警。
“当时,我一直想请办案民警吃饭以示感激。”刘克森的妻子马艳玲回忆,看到报道中疑犯之一韦学云是19岁,她认为杀人者应该被判死刑。
不过,时隔5个多月后的2007年2月1日,马艳玲看到阜阳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后,有了疑问:韦学云从19岁变成了17岁,同时,韦学云也并非报道中所说的“被擒获”,而是变成了“自首”。
不久后,马艳玲接到法院通知,让她准备参加当年3月1日的庭审。
谁动了公安机关的卷宗
马艳玲当时的反应是,“到处控告,力争阻拦开庭”, 她找到阜阳一位省人大代表反映情况。
这位人大代表通过阅卷,发现诸多疑点:公安讯问笔录中,韦学云出生于1989年的“9”,明显是由“7”改过来的;证明韦为17岁的户口没有照片,没有个人及家人的详细资料,并且是2006年11月22日新办的,而当时正处于案件调查阶段;据公安机关调查,韦学云的哥哥20岁、小妹17岁,韦学云怎么会是17岁?
随后,7名安徽省人大代表联名在抗诉书上签字,建议检察机关查明后再开庭。阜阳市检察院采纳了他们的建议,要求临泉县检察院核实,案件庭审日期被推迟。
2007年4月,临泉公安机关委托相关单位对韦学云作了骨龄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认定:韦学云实际年龄应在20岁以上。
据此,阜阳市检察院重新修改了起诉书的内容,确定被告人韦学云为1987年出生,年龄是19岁。
是谁改动了公安机关的卷宗?
临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长范建忠(目前为临泉县禁毒大队长)解释称,这是民警工作的疏忽———办案民警做完笔录,交给韦学云看后签字,韦称自己不是1987年出生,而是1989年。于是,民警就在笔录上做了更改,忘记让韦学云在改动处按手印,“但是对于案件事实并没有影响”。
这个随意在卷宗上涂改年龄的案例,被安徽省公安厅收录到《公安执法理论教程———教学案例评析》中,上述警方的一番解释也一一载入并被点评:民警这一解释是错误的,“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办案民警制作笔录时,必须经过与犯罪嫌疑人“校对”的程序,有更改必须按手印,否则制作笔录是无效的,怎么能说对于案件事实没有影响呢?
按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年龄不足18岁者将不适用死刑。
案发后办理的新户口
疑点,还在不断被发现。
在临泉警方提供的卷宗里,韦学云供称生于1989年正月二十九(农历)。但在同一卷宗中,韦学云户口上的出生年月为1989年9月25日。
另外,韦学云的户口显示,办理日期是2006年11月22日,案发后三个月。
卷宗中一份材料证明,2006年11月14日,临泉县办案刑警胡天辉、代利锋提起申请,为韦学云办理户口。
对此,作为办案警察之一的代利锋曾对检方人员解释,为韦学云办户口是为了诉讼便利,是由局委会研究同意的。
事实上,检方在此后的调查中发现,尽管韦学云在作案时确实没有户口,但其所在乡的计划生育备案资料中,有材料显示韦学云出生于1987年。但是,最初的警方办案卷宗中称,他们没有发现能证明其年龄的计生资料。
于是,办案刑警选择为韦学云办一份新户口,来认定其年龄。
他们在提交的呈请报告中写道:疑犯韦学云自报年龄及向其父亲、小妹、堂弟查证,均证实韦学云系1989年出生。“为利于案件的诉讼,特申请为韦学云办理入户,其年龄申报按其父母所证1989年9月25日。”
这份报告3天后获得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牛强的批示:“同意”。
而为韦学云办户口的材料,是由韦的父亲韦连备安排邻居韦学田以及蒋庄行政村文书韦效安出具的证明组成。
在随后的调查中,韦连备被查实,他为了达到对韦学云减轻处罚的目的,安排邻居韦学田和村干部韦效安,出具书面假证明,称韦学云案发时未成年。
“自首”地点前后不一
2007年8月27日,阜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韦学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3万元,附带民事赔偿8万元。
判决中,认可韦学云有“自首”情节。
对此,马艳玲又提出异议。
2007年5月11日,临泉县公安局在提供给临泉县检察院的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中称,韦学云自动投案的过程是:2006年8月28日中午,“长毛”理发店的老板李桂春打电话给临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长范建忠,称韦学云要投案自首,后来范队长与侦查员韦韧在“临泉一中北门处”,迎住前来投案的韦学云。
而在2007年4月9日,胡天辉、范建忠、代利锋面对检方的调查时,证言一致是:韦是在理发店老板娘任海景的陪同下,在城关刑警中队办公室投案。
当阜阳市中院与市检察院询问任海景时,她说是丈夫李桂春陪韦学云去投案的。李桂春对此也予以承认。
在上述笔录中,没有对韦学云投案的时间进行描述。
原案卷里证明韦学云自首的讯问笔录中,记录时间是2006年8月28日。而根据《颍州晚报》的报道,韦学云是在另一名疑犯李周9月3日落网之后被“擒获”的。
尽管韦学云自首情节有诸多存疑之处,在该案的一审、二审中,韦有“自首”情节仍被法院认可。
安徽省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团结称,按刑法规定,即使韦学云主动投案,由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年龄,不能认为是“自首”,同样也不能以此理由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马艳玲认为法院对韦学云的判决太轻,向阜阳市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在这份抗诉书上,7位安徽省人大代表签名,对韦学云是否投案自首表示怀疑,要求司法机关澄清疑点。
2007年12月7日,安徽省高级法院法官赶赴临泉,对此案进行二审。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韦学云死缓提出抗诉,认为韦学云“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能从轻处罚”,要求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同年12月10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办案民警正被调查
对于韦学云年龄造假问题,也开始立案侦查。
2007年12月,临泉县检察院向阜阳市检察院递交报告,提到韦学云杀人案的办案刑警代利锋存在8个问题。阜阳市政法委和阜阳市检察院遂先后就韦学云年龄造假成立专案组。
今年4月20日,在郝振轩涉嫌玩忽职守案开审当天,临泉县公安局局长杨华杰表示,2007年12月已对办案民警代利锋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对涉嫌造假的相关人员继续进行调查。
据了解,代利锋目前仍是临泉县公安干警。另两名办案刑警胡天辉和范建忠已获升职,分别是临泉县刑警中队长和禁毒大队长。
杨华杰还向阜阳市政法委表示,目前,他们对劫杀出租车司机的疑犯张成加大追逃力度,力求使最后一名疑犯尽快落网,这将会对整个案件的侦破起到决定性作用。
4月21日,据阜阳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赵志刚介绍,除了韦连备已被审结判刑外,其他相关提供假证明的两名疑犯也都进入了司法程序,一人已被控制,另一人正被网上追逃。
另外,赵志刚还表示,对于韦学云年龄造假一案,市委、市政府及市政法委主要负责人都有批示,相关协调会也开过多次,目前该案由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侦办,市政法委进行督办,“市政法委对此案一直抓着不放,希望检方能将此案办扎实,给市民一个交代。”
□本报记者 涂重航 安徽阜阳报道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guonei/2009/04-28/008@0226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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