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 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 草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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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2010-12-27
草根简介

河北省永年县人,1967年12月28生,经济学博士、博士后,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产业投资与市场、产业组织理论、工商管理、区域经济与城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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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惕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不平等竞争现象
2008年9月美国爆发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出口形势急剧恶化,国务院迅速出台了新增四万亿基础投资、十大振兴产业为主线的的刺激经济计划,同时启动了一揽子的房地产救市计划。四万亿等刺激经济计划虽然保证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但经济结构调整并没有得到相应优化,表现为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没有相应提升、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增长严重不平衡、物价上涨过快、所有制结构中的国进民退现象严重等问题。说明经济政策单纯在经济增长上发力,很有可能在经济结构调整方面得不偿失,导致欲速不达的效果。
值得警惕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2009年以来利用国家刺激经济计划的在基础设施投资、信贷投放、资产重组等方面政策倾斜,在钢铁、汽车、有色金属、煤炭、航空业、基础设施建设业等原本民营经济活跃的领域,获得了相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优势,出现了明显的“国进民退”现象。
“国进民退”获得公众较多支持的一个案例,是起源于山西省,目前在多个煤炭大省拉开序幕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活动。通过兼并重组,全国煤矿企业数量特别是小煤矿数量明显减少,煤矿生产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但在实际整合过程中,国有企业占有明显的主导优势,最终几乎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国有煤矿企业并购民营煤矿企业的“国进民退”态势。诚然,民营煤矿企业经营存在诸多问题,但简单地通过国有化重组一并了之,实际上是试图以政府较为放心的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替代力有不及的政府对煤炭行业的应有监管职责,堵塞了政府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提升管理水平的途径,其结果是以国有煤矿企业为主体的行业新弊端,取代原有民营煤矿企业占据数量优势的行业问题,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局面,并没有通过“国进民退”运动得以实现。
在银行、电信、民航、铁路、石油天然气等垄断行业,由于存在严重的体制进入壁垒,尽管国家颁布了鼓励民营经济进入政策,并出台了实施细则和相关部门责任要求,但在不改变原有经营体制的前提下,通过行政命令搞出的这种运动式、切块式多种经济成分的浅层融合,显然离公平竞争的要求相差甚远。例如,如果能放开石油和成品油进口,仅仅依靠扩大非国营石油公司在国家指定的石油和成品油进出口公司的进口配额,而国有石油公司不受任何配额的限制,民营石油企业如何能够达到威胁国有石油公司生存安全的竞争高度!
国有经济运用政策法律优势侵犯其他经济最严重的情况,在于利用频繁改动的城市规划,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进行大范围征收,成为地方政府变相获取土地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令人惊异的是,绝大部分征用的土地,最终被用于工商业、私人住宅等商业开发,政府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在其中扮演的,仅仅是一个土地经纪人的角色。为了获得拍卖价格与征地成本之间的价差,大量占有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生产资料的耕地,拆除属于农民住宅的房屋,而仅仅给予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微薄的补偿费,很明显属于地方国有经济对于农民集体经济的不公平占有。
可以说,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在我国随处可见,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不同经济形式之间的共同发展,仍是一个艰巨、长期的任务。
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品质增长
欧美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历史证明,竞争可以为一国经济带来市场效率、技术创新和经济繁荣。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被许多经济学家看作是亚当·斯密所描述的“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如果资源的各个拥有者都使其资源的收益最大化,那么,(在一人的许多不会对其他人的行动产生“外部”作用的条件下),总产量就会最大化。德国作为一个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社会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思想来源是秩序自由主义学派,其主要观点是强调国家要建立和维持一个竞争秩序。秩序自由主义学派认为,只需要国家维护好币值稳定,保护好私人产权,开放市场,维护契约自由,强化责任,保持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则产业升级可以由企业自发进行。
中国近年来过度强调政府干预,但这种干预更多的是以延缓市场秩序的建设为代价的,事实证明并不成功。尽管中国经济保持了很高的增长速度,但中国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很低,优势产业多以石油天然气、钢铁、水泥、煤炭、平板玻璃等低技术含量的重工产品为主,高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行业在产业中的比重偏低。即使在消费品制造领域成为“世界工厂”,但企业多以低端制造为主要盈利环节,盈利水平偏低。在美国《商业周刊》最新出炉的“全球最有价值100品牌榜”席次统计中,美国占据52席,欧洲41席,日本和韩国7席,拥有庞大市场的中国制造业不占一席!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事实证明,只有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公平市场竞争,才能通过企业的自我扩张促进经济变革和推动经济增长,经济才由可能导入约瑟夫·熊彼特提出的、以企业家为主导的产品和生产方法的不断创新的“创造性破坏”的过程。
当前在中国有一个现象,政府、学者和产业界对政府干预、经济规划过于痴迷,而对于政府干预、经济规划究竟会带来什么后果,能发挥多大的作用,有无负面作用,会有哪些负面作用等问题缺乏清晰的认识。在这种背景下,近年来围绕区域规划、产业升级大做文章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其实,最好的经济政策是公平竞争政策,政府要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竞争政策优先于政府规划和产业政策,则经济可以保持在多个经济主体互赢的格局上稳定增长,而不是经济结构、利益严重失衡下的单纯增长。
因此,政府应该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氛围,通过市场公平竞争,通过价格机制,让企业家去发现新的要素组合,并采取技术创新的方法,这样经济就不再是循环流转的粗放经济,而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高品质经济。
三、怎样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公平竞争?
(一)彻底打破经济活动重的行政垄断局面
“行政垄断”从理论上看,包括“政府垄断”与“政府授予垄断”两种。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铁路专营、邮政专营、烟草专卖等;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比如国务院各部委机构改革后设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地方政府设立的排他经营的授权性公司等。
在我国,所谓行政垄断行业总共有20多个行业。除了国务院文件中,专门提出了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涉及到的具体行业,包括石油、铁路、电力、电信、邮政、广电、盐业、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12行业外,民航、公交、地铁、高速公路、航运、烟草、军工、造币、殡葬等众多行业,由于实施严格的进入限制,也属于行政垄断行业。
打破行政垄断行业壁垒不仅要放开其他经济成分的进入,还要在在竞争模式、运营模式、产权模式、治理模式、价格模式、监管模式等众多方面整体同步推进。除了垄断行业对企业经营的限制外,垄断行为对公平市场竞争的破坏性更为严重。目前在许多领域,行政垄断目前已经成为行政违法的遮羞布。对于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应当出台法律实施细则,将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凡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这些权力,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开展;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越雷池半步,禁止任何危及市场主体权利的行政行为。
(二)国有经济的合理定位和战略性退出
国有企业曾经在中国经济中陷入整体困境,但随着抓大放小的整体性调整,通过大量企业破产改制、职工下岗分流、银行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措施,以及对垄断经营权利的重新界定,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再次占据了我国多个领域的主导地位,并且成为国内最赚钱的公司。
但是,如果考虑到中央国有企业主要局限于重工业领域,虽然规模很大但缺乏世界性品牌;类似中石油、中国移动这样的大型国有公司,利用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利益,成为不受消费者尊重的企业;利用财政部对央企利润上缴比例要求过低的优势,大肆进行跑马圈地投资扩张,不仅挤占了其他经济成分的市场空间,也成为一些行业产能过剩的主要推手和主力军;尽管企业规模很大,但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很小,对社会资源环境的保护也很不理想;在收入分配上,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员自我分肥倾向,缺乏对企业资产所有者——全体人民的任何回报。
上述问题说明当前我国的国有定位存在较大的问题。如果任由国有企业利用全国人民的财产,不顾社会资源环境成本,以资本增值、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生产经营,且企业成果主要被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分享,这样的企业对于社会是没有意义的,对于全体人民而言甚至是一种负担。因此,应该将国有企业定位在能够为社会提供价廉物美商品、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通过扩大就业和全民利润分享回报社会等方面。具体来说,国有企业应逐步从竞争性行业战略性退出,而主要布局在自然垄断行业和事关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战略资源领域。对于关系民生的产品和服务,应以政府补贴、微利等方式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对于为生产提供资源的领域,则通过合理定价、合理盈利,并将盈利返还社会的方式,实现国有企业的社会价值。
(三)不折不扣、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欧美国家的资料表明,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支柱,也是就业、科技创新、出口的主力军。欧美国家民营经济能够获得经济支柱的地位,与政府很好地处理政企关系密不可分的。对于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竞争性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在适当管制的基础上,基本上实施自由放任政策,由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基于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导向,主导经济活动和科技进步;对于公用事业等自然垄断行业,则在实施价格管制和政府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由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经营;政府的职责,主要在于合理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微观干预制度,经营少量民营企业不愿意经营的国有企业,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民生水平的最大限度提高。
基于以上分析,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不是太快了,而是太慢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因此,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应当是我国今后时期经济发展战略的的重中之重。
首先,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政府应从工商、税务、信贷等多个方面给予充分的优惠政策,大力鼓励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的发展,特别是鼓励有利于解决就业的民营服务业发展,让民营企业在各个领域迅速成长起来;其次,应通过修订立法和落实实施细则等方式,彻底打破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体制束缚,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参股、控股原本属于国有垄断经营的企业;再次,国家应强化对民营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促使其成为合法经营、消费者友好、劳动者友好、环境友好的企业公民,成为旅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就业、推动科技进步的主体。
(四)彻底杜绝政府对集体经济和私人物权的侵犯
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的前提,是要充分保护私人和经济组织的财产权,避免其遭受来自其他经济的侵犯。目前,基于地区规划、城市规划调整的“大拆迁”活动,在全国大部分城乡领域,形成了声势浩大的圈地运动。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征用农村集体和城乡个人的土地和房屋由来已久,但过去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缺乏如目前定位到土地财政的目标和高度。为了追求土地财政收入的最大化,不惜大量拆除、占领城乡居民的房屋和耕地,剥夺他们应有的、作为城市改造主体的地位,形成地方政府垄断土地、房地产开发商垄断住房开发经营的体制。不仅扼杀了原有土地上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经营活动,更堵塞了他们建设城市和新农村的市场空间,是目前为止最严重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个由政府、农村集体、城市单位、个人共同开发房屋的多元供给结构,政府除了提供保障住房之外,应坚决推出土地交易和投机,致力于从事城市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将城乡建设和房屋开发等业务交给各个市场主体,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有利于改变当前我国城乡建设的混乱局面。
(本文为作者为《改革》杂志撰写的笔谈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