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30] 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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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爆炸案:我们震惊 我们哀悼 我们警惕
本报记者 李玉霄述评(南方周末)
就像几乎所有的灾难一样,石家庄系列爆炸案令人猝不及防地发生了。
此前3月6日,江西万载芳林小学教学楼拦腰炸断,面目全非的42个遇难者中,37个是刚刚领到新学期课本的三、四年级小学生。
15日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朱镕基总理举行记者招待会,重提万载芳林小学爆炸案,坦承“国务院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15日晚上,记者受邀参加中央电视台一年一度的“3-15”晚会,晚会主题是“生命与安全”。
第二天,16日凌晨,石家庄发生特大系列爆炸案。一座城市之中,一个小时之内,四栋楼房接连爆炸。新华社迅速作出了报道。报道公布,108人死亡,38人受伤。
对这些无辜的生命,我们表示深切地哀悼;对如此残忍的凶手,我们表示强烈的谴责!
现在,凶手是谁,凶手究竟是个人还是团伙,凶手又是如何丧心病狂地作案,等等,在石家庄的大街小巷,在漫无边界的互联网上,众说纷纭。警方正在悬赏缉捕3-16石家庄爆炸案重大嫌疑人靳如超,最终结论,有待于公安部门的进一步侦破。与此同时,这起带有恐怖主义性质的爆炸行为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
从新华社已经报道出来的情况来看,有一点确凿无疑:爆炸动机明显是报复社会,制造恐慌。
从爆炸时间、地点、对象、手段的选择,到爆炸后果的预设,来进行分析,不排除歹徒掺杂了个人恩怨,更不排除作案者对这个社会的强烈敌视以及对黎民百姓生命的极端漠视,才会如此丧心病狂。否则,他不会处心积虑非法弄取大量的炸药,不会去炸民房,不会去殃及那些日日面临生存困难的下岗工人,更不会在一座城市里炸掉四处民房并且几乎同时引爆。
这是一场与此前众多灾难截然不同的灾难。
它不是大火,不是翻车,不是沉船,不是桥梁坍塌,不是厂房爆炸,也不是矿井出现意外。它是一场有预谋的杀戮。
20日晚上,爆炸后第四天,还有三三两两的市民站在断壁残垣之外,远远地看着发呆。他们有的尚未从去年四起系列爆炸案的惊吓中醒来,现在又要承受更深的惊吓。
去年9月11日至27日,石家庄市的红楼加油站、人民影院、12路公共汽车和北国商城就已经连续发生了4次蓄意爆炸案,数十名市民被炸伤,一时人心惶惶,当地传媒当时未作任何报道。此案不久即告破,案犯李永会系河北行唐县人,当地公安部门获得公安部表彰,当地报纸也刊出了长篇报道。
当然,和半年前的爆炸案相比,3-16爆炸更为恐怖。
一位大学刚毕业的年轻人直截了当地说:“以前炸的几个地方是公共场所,我们还可以呆在家里,现在炸的是居民楼,你呆在家里,躺在自己的床上,也不一定安全。”
可以设想,案犯从萌发恶念,直至3月16日凌晨引爆炸药前,他在做着所有引爆准备时,对身边的一切怀有一种怎样的仇恨。
因此,3-16石家庄大爆炸向当下社会提出了无法回避的问题:为什么我们身边会出现这样的恐怖分子?当这种带有恐怖主义色彩的行动来挑战我们的社会以及公众的安全感时,我们怎么办?
中国改革开放正在深入,前进中出现一些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有正视的勇气、解决的智慧。
韦洪乾:    靳如超的炸药怎么来的?
制造“3·16”特大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靳如超,其实施爆炸所用的大量炸药是从哪里弄来的?据供述,系购自河北省鹿泉市黄壁庄乡北白砂村的不法分子王玉顺。早在去年五六月份,靳就曾找过王联系购买炸药事宜,并利用王提供的少量炸药和雷管,做过爆炸试验。
靳如超购买大量炸药,并实施爆炸,造成108人无辜死亡,如此丧心病狂,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但对整个社会来讲,更为可怕的则在于:靳如超能轻而易举地购买到足以让108人死亡的炸药,而这些炸药的全部费用不过950元!
对于像炸药之类的爆炸物品,中国实行的是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爆炸物品,必须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储存,必须有《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运输,必须有《爆炸物品运输证》;销售,必须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购买,必须有《爆炸物品购买证》;使用,必须有《爆破员作业证》。对不按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按《刑法》第125条规定,则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关部门在实施这个许可证制度的时候,还有一些具体规定。譬如个人要购买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写出申请,表明用途,由公安机关审批,发给购买许可证,一个购买许可证只允许购买不超过1公斤。
对爆炸物品既有如此严格而具体的许可证制度,靳如超为什么还能那样轻易地购买、运输和使用,乃至于在千里逃亡时仍能携带炸药和雷管?为什么各地的爆炸案时有发生?显然,爆炸物品的管理是严重的失控了,致使有关条例形同虚设。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给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敲响了警钟!
在源头上管理好爆炸物品,是遏制爆炸类恶性案件的关键。否则,在当前一些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背景下,像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之类的恶性案件就还有可能发生。这决非耸人听闻。
公安机关是爆炸物品监督管理检查的法定机关。爆炸案件发生了而严格管理固然“犹未晚矣”,但平时的忠于职守、监管到位则更为重要。
极端情绪蕴含巨大危险:警惕出现新的靳如超
刘洪波(南方周末)

靳如超:石家庄“3-16爆炸案”嫌疑犯 据新华社
3月26日,新华社的文字和中央电视台的声像,都提供了石家庄特大爆炸案犯罪嫌疑人靳如超的“供述”。此前,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告破”的结论,已在靳如超被抓获的时候发布。播发靳如超的供述,可以理解为对“告破”结论的一种肯定。
靳如超的供述,解释着人们头脑中的一系列疑团,填充着一般人早先推理过程中的盲区,也在使他作为真凶的公众形象定型化。
声像传神。电视上靳如超神态平静地说着作案的过程,口齿还不算特别含糊,供认也极似诚恳,整个场面有些像开新闻发布会。犯罪心理学上,负案在逃者难免惊慌,落入法网以后反而变得踏实。靳如超现在的表现,除此之外没有别的理由可以解释。
靳如超“招了”,但“招了”并非大功告成。
在法院审理定罪以前,靳如超的身份仍然是石家庄爆炸案的重大嫌疑人。靳如超“招是不招”,并不影响案件的依法办理,定罪依靠严密的证据体系。靳如超不招,我们需要证据;靳如超“招了”,我们需要证据;靳如超的招供是否完全真实,我们还是需要证据。对靳如超的全部供述,都要以人证、物证、书证加以研判。
如果靳如超所供属实,他为什么能够作下这一大案,就值得我们思考。靳如超在云南杀人,身份已经暴露,跑回石家庄后,短短几天时间里又制造系列爆炸案,其准备和实施过程相当“原始”,却最终得逞。得逞之后,又在短短时间内顶着公安部A级通缉令,操着他不太灵便的耳朵和口齿,手提装着炸药的编织袋跑到了北海。靳如超落网前10天的接连得手,应成为我们反思犯罪控制和社会管理问题的典型材料。
根据已知材料,靳如超纯属个人报复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使我们的心理得到安抚,毕竟他的疯狂是其来有自。然而,我们仍然无法完全平静。如果石家庄爆炸案的后面果真只是一个罪犯的家庭变故,这种犯罪就完全可以归于“细故杀人”。家庭细故在罪犯那里足以演变为一场不分青红皂白的屠杀,可见其理智丧失到何种程度。这种情况虽属极端,但个别人的极端行为可以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其极端情绪又可以由细小的缘故而产生。一个靳如超可以给整个社会制造如此巨大的悲痛,我们的社会可以承担多少个靳如超的打击?
社会生活中冲突无处不在,个人变故、利益纠葛和思维碰撞在不断发生。如果社会处在躁动不安和浮泛极端的背景之下,就容易发生或大或小的毁灭性灾难。一切极端情绪和极端意识都蕴含着巨大的危险,一切极端思潮和极端行为都是社会的大害。警惕新的靳如超,缓解极端情绪,矫正极端意识,反对极端思潮,预防极端行为,应该成为社会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