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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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作者:北仑蓝律师   标签:社会2010-01-03 21:26 星期日 晴  常用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项目 内容 计算方法
  1 医疗费 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凭据据实支付(病历、住院记录、转院,出院证明、药费单及用药清单、休假证明等票据齐全),后续另诉,必花并赔。
  2 误工费 (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 计算)因伤残持续误工,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予以确定。(外地治疗确难住院,住院伙食应赔偿)
  4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工的按同等级护理报酬计算。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护理级别、人数应有证明)
  5 残疾赔偿金 据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0年*相应等级系数a%
  6 残疾者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7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该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12个月*6个月
  8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0年
  9 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均消费支出*(—18—20周岁)*承担份额
  10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1 住宿费 按实际计算,但上限不应高于公务员出差到当地的标准。
  12 必要的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 财产直接损失 全部财产直接损失。能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14 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5 残疾鉴定费 以正式票据为凭。
  备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