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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2 17:29:55
09cpa-税法习题强化班>>  重要考点    增值税是《税法》这门课程中最重要的章节之一,也是内容最多与最复杂的章节之一。从历年考试情况来看,其分值一直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本章内容学员需要特别注意与重视。
  本章覆盖了各种题型,每年的题量处于6-10个左右,考点覆盖全章,基本上每年都会考一个比较生僻的考点,本章分值较高,03年最多20分,05年则只有14分,从03年以来,分值逐年下降,这主要是增值税相对较简单,考生对增值税的掌握越来越好,但是每年考试增值税都会最少出一个计算题和一个综合题,增值税仍然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从历年试题看,增值税出题的倾向是和消费税、关税、营业税等汇总成一道题目来考察考生。因此这也要求考生在学习增值税时要结合其他流转税一起来学习。而从本年看,新的增值税法有不少的变化,应引起考生的注意。
  考点一、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额:
  1、从理论上讲,是经营者新创造的价值;
  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是该单位生产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扣除非增值项目后的余额;
  3、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讲,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其最后的销售价,就是该商品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4、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V+M相当于净产值。
  (二)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负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三)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直接计税法,分为加法和减法两种;
  2、间接计税法
  考点二、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和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寄售业代售寄售物品。
      5)集邮物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①代销行为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关移送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其它方面。
  ④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赠。
  (2)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销售)
  混合销售:在同一笔业务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非增值税项目。
  兼营销售:既从事增值税项目,又从事非增值税项目,但不在同一笔业务中。
  3、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A、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B、避孕药品和用具
  C、古旧图书
  D、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E、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F、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G、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征免税项目
  A、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规定
  B、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C、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政策
  D、免税店销售免税品的增值税政策
  E、融资租赁业务下的货物:有无经过法定部门批准和所有权是否转移。
  F、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
  G、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视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无直接关系而定;
  H、纳税人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征增值税。
     a、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b、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交财政但由政府监管,专款专用。
  I、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费、牌照费,不征增值税。
  J、软件产品相关政策
  a、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及培训费等,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并即征即退,
  b、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c、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K、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税。
  L、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M、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企业,免征增值税。
  N、各燃油电厂从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考点三、纳税人的划分和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
   1、划分:
     1)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3)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2、管理:
  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实行简易方法征税(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
  划分:
   1、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达到3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工业企业。
   3、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作为一般纳税人。
  管理: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行税款抵扣制(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三)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分类管理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80万元,经申请进入纳税辅导期,辅导期结束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税务登记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进入辅导期,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
  3、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1)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2)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限量不超过25份。
  (3)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限量不超过25份。
  (4)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否则,不予增购。
  (5)对每月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6)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时,应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4、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考点四、征税比例
  (一)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零税率
  (二)征收率:3%
  (三)其它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如该项固定资产原来已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如该项固定资产原来未抵扣进项税额,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它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它物品,按3%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规定货物,可选择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款。
  考点五、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时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下列项目不包括;
  (1)受托加工消费品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不含增值税和代垫运费。
          代垫运费的含义
  (3)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4)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费、牌照费。
  2、特殊销售方式:
  1)折扣销售:如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允许抵减销售额。仅指价格折扣,不包括实物折扣。
  2)以物易物:双方均按购、销两笔业务处理。
  3)以旧换新:按新货的售价为销售额,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还本销售:不考虑还本支出。
  5)包装物押金:
  ①一般:单独记账,不计入销售额;但逾期或一年时,计入销售额。
  ②特殊:对销售黄酒、啤酒以外其它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到时直接计入销售额。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4、视同销售或纳税人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2)其它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3)组成计税价格(组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1)只征增值税,不征消费税,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也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
  二)进项税额
  1、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扣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海关完税证
       纳税人丢失海关的专用缴款书,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抵扣
     ① 购、销货物的运费,允许按运费金额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购销免税货物的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 购买农产品,允许按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收购烟叶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10%)×(1+20%)×13%。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货物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
  (7)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证,是计算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
  三) 当期
  销项税额:不得滞后
  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2、海关完税证: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四)其它
  1、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改变用途时,应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如无法准确核定,按实际成本计算;
  3、销售退回或折让: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进方相应冲减进项税额;
  4、向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5、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6、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处理
  (1)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
  ①发生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分理处、储蓄所等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量和销售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②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各支行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实物黄金的销售额和本支行的销售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③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应缴增值税,根据已预征税额,清算缴纳。
  ④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⑤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2)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
  考点六、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注意: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考点七、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未分别核算,从高计征
  (二)混合销售:视主业而定(除交通运输业)。
  (三)兼营销售:如分别核算,则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合并征增值税。
  (四)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算与管理
  1、纳税人
      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电力产品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销项税额。
  3、电力产品的征税办法
  4、电力产品纳税义务时间
  5、发、供电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五)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计算与管理
  1、征税范围
     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2、征税对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注意: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规定范围的劳务,不包括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3、税率:17%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货物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5、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时间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取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地点和预征(预征率3%)
  (3)纳税申报
  考点八、进口货物征税
  (一)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1、征税范围: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2、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算
  1、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2、增值税=组价×增值税率
  (三)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纳税地点为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考点九、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基本政策及适用范围
      1、又免又退
        1)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
        3)特定货物
      2、只免不退
         1) 特定企业
         2) 特定货物
      3、不免不退
          限制和禁止出口的货物
  4、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5、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问题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相关进项税额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后,允许抵扣。
  (二)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条件:
  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报关离境的货物
  3、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退税率:17%    15%     14%   13%     11%    9%     8%       6%      5%
  (三)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方法:生产企业
  先征后退:外贸企业
    1、免、抵、退方法
  1)免:免征销售环节的应交税金;
  2)剔: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金=
               (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免税购进货物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3)抵:应缴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金)-期初留抵进项税额
  4)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免税购进货物的价格)×退税率
  比较应缴税金与免抵退税额,以孰小为退税额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退税额
  注意:相关的会计处理
  2、先征后退
  1)内销和外销应分别核算
  2)内销:照章征税
  3)外销:免征出口销售的应缴增值税
                 退税额=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退税率
  4)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四)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处理
  1、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负责机关: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旧设备出口企业的范围及方式
  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
  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的税务处理
  (1)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如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它单证齐全时,免税不退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外购旧设备的税务处理
       免税不退税
  5、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的税务处理
  免税不退税
  6、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税务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的进项税额未抵扣才可办理退税;如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则不可办理退税。
  (五)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2)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手续进行审核。
  2、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2)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手续进行审核。
  3、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3)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手续进行审核。
  4、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手续或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可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
  5、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1、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出口额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3、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
  ①注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除小型出口企业),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
  ②新成立的内外销售额之和500万元以上,且外销销售额占50%以上的生产企业,如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
  ③除上述以外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而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2个月期满后,如该企业为非小型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如该企业为小型企业,则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而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
  4、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业务的退免税
  5、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
  6、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7、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8、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9、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10、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11、违章处理
  12、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管理
  考点十、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时间
  1、一般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具体规定
     直接收款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以天数为一期的,期满后5日内预缴,次月15日内结清;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的,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为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三)纳税地点
  (四)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办法
       注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五)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办法
  考点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一)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及以下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领购范围
         只限一般纳税人
  (三)开具范围
    1、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除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销售退回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的: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并填写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发票的,销售方须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提供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项目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提供销货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项目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记账凭证复印件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上述处理。
  (五)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购买方可重新要求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
  (1)重复认证,
  (2)密文有误,
  (3)认证不符,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3、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记帐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如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记帐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记帐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抵扣联,可用发票联认证,并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抵扣联作为记帐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无法认证,可用发票联认证,并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2、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4、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5、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