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刑事法治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04:27:21
传统官文化与官员腐败
杭 行
华东司法研究网
在开始讲演之前,心里有些惴惴不安。因为话题涉及“文化”和“腐败”。且不说中外学者对何为“文化”尚无定说,单就“腐败”而言,又何为腐败?有些学者从“委托-代理”角度定义腐败,认为代理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与委托者目标发生偏离,即为腐败;有些强调腐败与“秘密支付”之间的关系;还有的则从是否“合法”的角度来定义;其他相关概念还有:腐败是否一定要伴随着某种形式的交易?腐败是否必须有一方为政府官员?腐败是否就是寻租?等等。不夸张地说,有多少种研究,可能就有多少种关于腐败的定义。无疑,“腐败”概念的不同,不仅因为学者之研究视角林林总总,还与其所处社会结构、历史阶段、伦理标准等有关。举个例子,在西方选举制度中,获胜一方在组阁及其后执政期间,往往会对当初支持其参选的组织、集团、企业、个人给予一定形式的“酬谢”,这在许多西方国家被认为是选举文化的一部分,属正常的事,不算为腐败。而在中国,这显然会被看作是腐败。因此,定义腐败,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一个何为“善”的标准。
让我首先明确一下,我这里所讲的“官员腐败”是指:政府官员由于考虑私人的金钱或地位利益而偏离作为一个公共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职责的行为,或者是违反那些旨在反对谋求私利的规则的行为。因此,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秘密支付的,还是公开、半公开的交易,政府官员只要是发生了为了谋求私利而对其正式职责的偏离,在这里即被认为是腐败。
德与才,孰重孰轻?
司马光的话是说,在选拔官员的时候,若遇不上德才兼备的圣人、“德胜才”的君子,那就情愿用“才德皆亡”的蠢人,也不能用“才胜德”的小人。这种“德”重于“才”的观点,几乎代表了中国传统社会官员选拔的基本精神。
中国有源远流长的德治传统,这与秦汉以来儒家文化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长期占据主流地位是分不开的。
儒家言道言政,其根本发源于“仁”的概念。仁者何?“樊迟问仁,子曰:爱人。”仁,即人类的同情心。又曰:“仁者人也”,即,“仁”是人类人格之外在表现。更进一步,孔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能近取譬”,用直白的话说,就是能做到“推己及人”,“以有我比知有彼,以我所欲比知彼所欲”,将“爱己”之心推广为“爱人”。
儒家政治思想就是以这样的人生哲学作为其出发点的,由此孔子给“政”下的定义与给“仁”下的定义是一个形式:“政者正也。”进一步则为:“子帅以正,孰能不正?”即为政者先要“正”己,以身作则,则天下人都不敢不正了。君王、官员以自我作为中心点,由己度人,进而将“仁”推广至家庭、社会,这便是儒家“仁政”的运行轨迹及其和谐社会之理想。“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再看儒家“治”的思想。儒家好言德治,崇尚“德外无治”思想,以德为本,以德为先。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又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思是治理国家者应舍刑法而重道德。再如,《礼记·大学》中说:“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即一国之君首先要修炼自身的德性、德行,有德才能得人,有人才能有国,所谓“修己以安百姓”。
由上可知,儒家的“政”与“治”思想,都是从君王、官员的自身出发的,是由君王与官员的仁心德性推而广之的。因此,“君道”、“官德”或曰“居官有德”思想,事实上成为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部分。对这种政治文化最完整的表述,就是《大学》中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从一个人的自身修为、道德培养做起,进而推及到家庭、国家、天下。这不仅限于儒家,“居官有德”,也得到了其他诸家的认同和重视。这其中类似的文献浩如烟海,如“德厚足以安世,行广足以容众”、“欲王者,务博其德”、“在德不在险,若君不修德,舟中之人皆敌国也”等等。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官德的重视,也体现在对官员的选拔上。德与才,到底哪个才是选拔官员最重要的依据呢?宋代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的一段话很有代表性:“夫聪察强毅之谓才,正直中和之谓德。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才德全尽之谓圣人,才德皆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之谓小人。凡取人之术,苟不得圣人、君子而与之,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夫德者人之所严,而才者人之所爱;爱者易亲,严者易疏,是以察者多蔽于才而遗于德。自古昔以来,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余而德不足,以至于颠覆者多矣……”
司马光的这些话,实际上是说,在选拔官员的时候,若遇不上德才兼备的圣人、“德胜才”的君子,那就情愿用“才德皆亡”的蠢人,也不能用“才胜德”的小人。司马光的这种“德”重于“才”的观点,几乎代表了中国传统社会官员选拔的基本精神。
为什么官员腐败屡禁不绝
从法制史角度看,中国古代并不缺乏“治吏”的相关法律;从监督实施制度来看,中国古代很早就建立了与西方完全不同的监察制度模式。那么,为什么官员腐败现象还是如此严重?
官箴书,为官之箴言也。一般认为,这是滥觞于秦代,成熟于汉唐,发达于宋元,大盛于清代的一种著作体。一般而言,官箴书以各级官员为其主要读者,以阐述为官道德和总结从政经验为其主要内容。作者有帝王(如唐代武则天所著《臣规》)、有大僚(如元代宰相张养浩所著《为政忠告》),但更多的是普通中下层官吏。其形式或为训诫格言,或为政绩实录,或为公牍文集,或为三者之综合。这些官箴书,有些借以自律,有些借以律人。其中最早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官箴书,是《云梦秦简》中的《为吏之道》。
“官箴”的大量出现,是中国官员文化的一大特色,也是研究中国古代官员文化的丰富宝藏。目前收录官箴书较为完整的《官箴书集成》,共收录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官箴书101种。
从官箴书中大量的为官训诫中,可以梳理出中国古代社会官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六辩”,进退之辩、穷达之辩、先后之辩、忧乐之辩、生死之辩、义利之辩;“三境界”,先后境界、忧乐境界、生死境界;“十规范”,公、仁、清、慎、勤、忠、孝、信、节、直等等。
仅以为官“清廉”论,官箴书中不仅有连篇累牍的正面宣教,也常有从反面晓以利害的情形,还有趋贪原因分析及拒贪方法。真可谓是正面说、反面说、苦口婆心、不停地说!在此仅摘明朝汪天锡《官箴集要·持廉篇》中一段,各位或能从中体会一二:“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又曰:修己以安百姓。又曰:克己复礼为仁。此圣人修己正心之道。故为政者,以正为本,以廉为先。”这是正面宣教。接着,汪天锡笔锋一转,开始阐释官吏“嗜好一偏”便易被腐蚀的道理:“夫所谓廉者,岂特不通贿赂而已。凡小人欲献其小惠者,屡以珍馐奇异之物投其所好,如官人好饮,即投之美味酒肴;好色,即投之以容貌倡优;好文,即投之以诗文词章;好戏玩,即投之以器皿书画;好花木,即投之以奇花异草。小人惟窥伺其嗜好性格。如正己者,必无偏私之病,稍有私欲,鲜有不堕其计而为所迷惑矣,虽欲廉正其可得乎?”
讲到这里,各位不免会有这样的疑问:中国传统官员文化如此强调官德,那为什么中国历史上却有那么多贪官污吏?为什么一些有德性清官的命运又常常是悲剧性的?王亚南先生曾说:一部二十四史,实为一部贪污史!深刻之极。那么,是否除了依赖于官员的自律,中国古代就没有有效的官员监督制度和相关法律?
早在先秦时期,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从维护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的角度出发,就提出了“治吏”思想。《管子·立政》中说:“立国有三本”,三本的中心即为“吏治”。韩非提出“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以及著名的治吏“七术”:“一曰众端参观,二曰必罚明危,三曰信赏尽能,四曰一听责下,五曰疑诏诡使,六曰挟知而问,七曰倒言反事。”而墨子和商鞅则更是直接要求设立专职的监察机构,对官员进行监督治理。《墨子·尚同下》说:“古者有语焉,曰:一目之视也,不若二目之视也,一耳之听也,不若二耳之听也。”实际上是要求皇帝建立“亲信羽翼”以助视听;商鞅认为:“吏虽众,事同体一也……相监不可。”因此只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才行,而怎么监督呢?他认为要“别其势,难其道”。
事实上,从法制史角度看,中国古代并不缺乏“治吏”的相关法律。有文字记载的法典最早源于商朝,其后的历代王朝都不断地修法典,在所有这些法典中,都有反贪污腐败的内容。甚至暴君如隋炀帝,在他制订的《大业律》里,有关防止贪污腐败的条文也都很完备。此外,元朝制订的《宪台格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监察法规;而清朝以皇帝名义制订的《钦定台规》,则是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
从监督实施制度来看,中国古代很早就建立了与西方完全不同的监察制度模式。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时期,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在宋元时期得到强化。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筑而成:一是御使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御使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既然在中国历史上的许多朝代中均有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和较完备的监察制度,那么,为什么官员腐败现象还是如此严重?是各朝代反贪反腐的决心不大、力度不够吗?事实并非如此。
这里仅以明朝为例。大明王朝的监察制度十分完备: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了六个独立的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六科给事中,相当于现在的科长,却可以监督尚书(相当于部长一级的官员)。另一方面,这又是一个官员极其腐败的王朝。在明朝建立之初,朝廷上下有感于元末官员腐败激起民变的教训,强调吏治。朱元璋曾说:“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甚至认为:“天下诸司,尽皆赃罪”。他用严刑酷法来惩治贪污腐败,杀了不少贪官,且法外用刑不断,采用了“剥皮宣草”、“炮烙”、“钩肠”、“凌迟”等酷刑。即使是这样,中后期的明朝,正如元朝末期一样,整个大帝国还是深陷于官员腐败的泥潭中,以至最后灭亡。
靠道德自律治得了腐败吗
传统中国的官文化对官德过分强调,使得官员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正式职责常常被忽略了;而对官员道德自律的过度信任,必然会导致“制度性”约束与激励机制的低效率,使得官员腐败更容易产生。
前面我分别从政治思想、官员道德、监察制度等角度,分析了中国传统官员文化的特点,同时也自然留下了这样的疑问: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历史上官员腐败屡禁不绝呢?
首先,拥有系统完备的法典和监察制度,并不代表就一定是“法治”社会。相反,中国古代始终走不出“人治”或曰“王治”的怪圈。皇权高于一切,皇权高于法,皇帝拥有最高的监察权,这就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一切弊病的根源,也是对官员监管失效的最主要原因。中国传统政治的这一死结,为朱子一语道破:“天下事须是人主晓得通透了自要去做方得。如一事,八分是人主要做,只有一二分是为宰相要做,亦做不得。”
具体来说,御史不过是皇帝的御用工具,监察机构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因此,皇帝的态度对于监察制度的存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举例来说,东晋南朝、唐武则天、宋代及清代时,为大开言谏之门,都曾允许台谏官“风闻奏事”,即依据传闻进行弹劾,并规定所奏涉虚,亦不坐罪。但唐代开元后及明代,“风闻奏事”是被禁止的。再如,每个朝代开国之初,皇帝有感于前朝的覆灭,往往力主反贪,到中期则渐渐松弛,到晚期则几乎不再反贪,使得官员腐败日益严重,最终导致人民起来自发反贪,甚至于推翻王朝。唐太宗李世民初做皇帝时,曾号召官员保持廉洁,自己也以身作则。据说李世民初登帝位时只有一间正房是用瓦盖顶,其余屋顶都用草铺。当时的官员都非常清廉,魏徵等大臣家里连一间正房都没有。但到了晚年,李世民渐渐疏于朝政,唐朝朝廷对官员的监察制度也随之渐渐流于形式。元、明、清等朝代的反贪历史,也莫不如此。
整体而言,中国历朝历代对官吏监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君权,而不是伸张“民”权。中国古代确有民本思想(如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但却没有真正的民主、民权理念。中国历史上的反腐败,几乎无不是一个在皇权领导下,自上而下的过程,由皇帝决定何时反腐以及反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由民众参与、自下而上、伸张民权、抑制君权与官员特权的过程。这与西方政治文化中建立在“制度化”的民主与平等观念基础上的监督体系是完全不同的。总的说来,在中国反腐败历史上,民众始终是处于被动与缺位的状态,往往只有到了腐败十分严重,不得不起来反抗时,才会见到其“亦能覆舟”的作用。
其次,传统中国的官文化对官德的过分强调,反而使得官员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正式职责常常被忽略了,并从而被引导着去追求一种“超越其个人义务”的道德理想。同时,这也使民众容易产生对官员道德的幻想和依赖,寄希望于他们的“一日三省乎己”。
正如前面说到的,在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是人生哲学的延续,因而就不仅仅是一种用来解决牵涉到众人之事的较好方式,而且膨胀为决定真理、艺术、道德的标准;与此相应,官员也成了某种道德的化身。
事实上,官员与普通人一样,均有对快乐、痛苦、奖励和处罚作出某种程度反应的禀性。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边沁曾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指出:“大自然把人类置于两大主宰即快乐与痛苦的统治之下,是它们谕示我们该当如何及将做什么……它们主宰我们的行动、言论和思想。”应该说,边沁这里所说的,只涉及到道德发展的第一层次的问题。我们通常也习惯于对来自于外界的道德标准和规则的无条件遵循,此为道德发展的第二层次,即传统角色遵从层次。少数人在部分时候能确实领会道德原则的真实内涵与现实依据,并用以指导自己的言行,这是道德发展的第三层次,即自主性层次,或曰道德理想层次。只有极少数人能达到“道德理想”层次,绝大多数人则从未达到过这一水平。
由是而观,对官员道德自律的过度信任,必然会导致“制度性”约束与激励机制的低效率,使得官员腐败更容易产生。
第三,君王和官员由自身出发向家庭、社会推行仁心、德性的运行轨迹,必然会使其自身成为一切关系网络的中心点。这不仅容易导致产生“家国不分”观念,而且也往往使得中国政治文化极端重视人伦关系,最后导致关系网盛行。这种重视人与人之间亲和关系的道德理想,若真能推扩出去,社会成员若都能像家庭成员一样相互关心、爱护、奉献,倒也达致了某种天下一家的理想国。只可惜到目前为止,这还仅仅是个理想而已,其害处倒是非常明显。具体来说:用人不完全根据其能力,处事也不一定根据客观之法理,当官的必定要提携自己的亲友……关系网文化忽略的是什么呢?所忽略的,恰恰是民主所要维护的:每个自然人的权利!
具体到为什么中国历史上官员腐败屡治不果的问题,可再谈两点。首先,中国古代社会官员的提拔与任免,一般取决于台官对其政绩、德、才等方面的考察。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下级官员只要对上级负责,或者只要有牢固的关系网,甚或只要和台官交好,就能官运亨通,而不需要对民众负责,更不需要接受民众的监督。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主脉中对人伦、血族关系的重视和关系网的盛行,整合在一起便构成了形形色色腐败产生的温床。
最后应该指出,与西方官员民主的任免制度相比,中国历史上的选才与举荐制度当然也有其合理之处,因为毕竟由民主程序所产生的官员也同样会有腐败行为。但正如美国学者霍尔伯特·金蒂斯(Herbert Gintis)所言:“民主制度的力量,主要并不在于鉴别官员的个人素质,而在于通过言论自由、信息交流的自由、适当程序、定期选举的方式使官员必须对其权力负责。”谢谢各位!
杭 行   复旦大学经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