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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江宁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朱绚凌
 
2009-03-13 16:52:50 来源: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江宁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朱绚凌 受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许多企业生产、用工成本增加,利润削减,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停滞,造成企业减产、停产、破产、裁员、减薪、欠薪等不良现象,使得劳动争议、合同违约等各类纠纷不断涌现,不少还是连锁性、群体性纠纷。这些纠纷都可能诉诸司法,一旦把握和处置不当,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现根据座谈会的主题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江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和我院主要做法进行汇报,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一、区情简介及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江宁区占地面积1573多平方公里,于2000年12月撤县设区,辖9个街道,常住人口95.2万人,流动人口52万人,现为南京市三个新市区之一。江宁交通发达,禄口国际机场座落其中。近年来,江宁以江宁开发区、江宁科学园、江宁滨江开发区三大开发园区为龙头,带动全区经济快速发展。其中,外向型经济逐步形成规模,世界500强企业有40多家在江宁落户。2008年江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10亿元,财政收入130.6亿元。自去年发生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受其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经济增长下滑过快已成为突出问题。由于江宁区外向度较高,也受到严重波及,工业增幅大幅回落,企业经营困难增多,社会稳定和就业压力与日俱增,部分企业特别是传统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2008年企业亏损情况不容乐观,据区发改局提供的数据:在全区795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亏损的达138家,85家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严重开工不足状态;大企业生产增速趋缓,全区225家5000万以上企业、145家亿元以上企业工业产值增幅低于全区平均水平;三资企业经营有所下滑,全区三资工业企业工业产值同比增长仅10%,占全区比重较上年下降3.8个百分点。今年1月份,地税收入同比下降16.9%,国税收入同比下降6.5%,22个重点行业中10个行业税收出现负增长。可以讲,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区影响已然显现。与此同时,因江宁建筑业“双清”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去年一至三季度民工投诉547起,其中涉及投诉拖欠工资达4700万元,涉及拖欠工程款达5200万元,而去年第四季度投诉达180起,涉及拖欠工资近7000万元,涉及工程款近3亿元,涉及民工数达1500余人。二、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影响1、民商事案件结案总量急剧上升。 2008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江宁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呈现大幅上升趋势,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事纠纷急剧增长。2008年审结民事案件10062件,同比增长31.17%。其中审结传统民事案件3134件,同比增长19.30%,商事案件6928件,同比增长55.90%。2008年第四季度审结民商事案件2296件,同比增长136.21%,其中民事案件524件,同比增长56.42%,商事案件637件,同比增长178.18%。2、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江宁劳动密集型企业仍然较多,劳动争议纠纷增长情况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服装加工和电子行业。2008年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682件,同比增长249.6%。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审结372件,同比上升106.66%。同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群体化、批量涌现和争议内容绝大多数为讨薪案件和劳资双方矛盾突出等特点。2008年受理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的企业劳动争议案涉及14家企业,涉及案件1198件。如佳事得(南京)玩具制品有限公司213名员工、南京瑞恒服饰有限公司164名员工、南京福瑞德服饰有限公司76名员工、晨雨帽业25名员工因未领到工资与资方对立情绪严重,多次到街道、政府部门上访。今年1至2月,江宁法院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39件。3、民间借贷案件增幅明显。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一些企业融资困难,便以法人代表或者股东个人名义向社会融资,成为民间借贷的主力军,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幅明显,并且这类案件标的额也在逐步增加,案件审理难度也比较大,在相当一部分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2008年江宁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594件,同比增长28.29%,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审结148件,同比增长91.23%,上升幅度仅次于劳动争议案件。如该院受理的纪某诉南京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借贷纠纷中,纪某在诉状中诉称其个人出借资金达1560万元。4、部分企业主弃企逃债引发的系列案件。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一些生产低附加值产品、以外贸订单生产为主的中小企业,经济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一些社会责任意识差、缺乏诚信的企业主选择“弃企逃债”办法,引发大量的民事纠纷。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院集中受理了佳事得(南京)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泰文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绿色包装用具有限公司以及金贝尔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弃企逃债,其中以佳事得玩具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有9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3件、承揽合同3件、买卖合同2件、装饰合同1件,案件案件标的额为356万元;以泰文陶瓷为被告的案件为17件,其中工程款纠纷1件、租赁合同1件、欠款合同1件,借款合同1件、买卖合同11件、运输合同1件、承揽合同1件,案件标的额为824万元;以南京绿色包装用具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为7件,其中劳务合同纠纷4件、民间借贷2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件,案件标的额为736万元;以金贝尔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为5件,其中劳动争议1件、承揽合同2件、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各1件,案件标的额为66.69万元。5、财产保全措施难以有效开展。受金融危机影响,人民银行加大了对企业的保护力度,自今年1月份开始,人民银行以上级银行有规定或者系统正在升级为由,拒绝为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供企业账号,使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难以开展,现在法院只能通过工商、税务或者原告提供的账号进行查询。近期只是为配合全国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在执行中有所疏通。今年江宁法院民二庭财产保全申请的案件有72件,其中就有26件因需要到人民银行查询账号而无法进行。三、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司法应对措施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司法保障。对于宏观经济形势对民事审判的影响,江宁法院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从强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服务、强化为企业盘活发展服务、强化为城市化建设服务,强化为维护稳定服务制定四项保障区域拉动内需政策实施的举措。专门开展“企业服务年”专项活动,通过送法到企业和司法服务活动,建立涉诉企业便捷迅速的诉讼服务、公正高效审理第每一起涉企业案件、加大涉企业案件调解力度等八项措施支持企业解决当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去年以来,江宁法院还陆续制定了《关于为我区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积极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方面、多角度地为促进江宁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二是着力预防和化解纠纷。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开展巡回审判,在社区设立巡回审判点。着力预防和化解纠纷,创新和谐司法举措。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审判诉讼全过程。在立案庭和4个人民法庭分别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成立了诉前调解组,聘请了诉前调解员,强化了诉前调解工作。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加强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聘请了27名妇联干部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加强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委托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积极争取地方司法所、民调人员参与民事纠纷调解工作。2008年共调解撤诉案件6836件,调解撤诉率67.73%,同比上升了7.35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开展各项司法改革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深化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涉农纠纷等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成立了相关审判庭和合议庭,建立健全了相关审判机制;进一步完善了速裁机制,在民一庭、民二庭和4个人民法庭均设立了速裁组,2008年速裁案件占全部案件30%以上,最高的1名法官速裁案件达740件。2008年,我院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26.7天,同比下降3.7天。三是灵活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严竣,企业发展矛盾和困难较多的情况下,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原、被告从自身利益出发,都希望法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一方的利益。江宁法院一方面对债务人可能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加大财产保全的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采取诉前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人涉诉后转移有效资产。如江宁法院对“弃企逃债”的企业全部及时进行了财产保全;另一方面慎重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但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不盲目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债务方的公司财产,避免导致债务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四是提供便捷迅速的诉讼服务。对涉及民生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坚持“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四优先原则。通过网上立案、假日法庭、巡回审判、预约开庭、公开释法等途径以及全面推行“院长接待日”、立案“一站式服务”等制度,对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涉企案件,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建立从立案到执行的“全程快速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保全、快执行,为涉及民生的案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大力开展送法进企业服务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到有关企业走访、邀请企业代表座谈,热情接待企业法律咨询等方式,了解涉法需求,征求意见建议,依法解难排忧。在企业设立联系点,通过开展长期的定点联系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涉及大项目建设、涉诉、建章建制、重大经济决策进展、签订重要经营合同、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等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疑难法律问题,开展咨询服务和法律宣传,提出司法建议。专门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中层以上干部组成法制宣讲小组,分期、分批到企业开展法制专题讲座、解答涉法咨询。利用到企业所在街道送达、执行等时机,深入企业走访,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切实帮助解决企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到企业回访,查看履行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为企业出谋划策,指导其弥补制度漏洞、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修正融资方式,预防纠纷发生。同时对因企业资金链断裂而涉诉的企业,快审快结,减少诉累,使其能致力于恢复生产,搞活经济。对于弃企逃债企业,组织人员帮助企业活盘有效资产,保障职工再就业。五是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基层作用。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江宁的影响,江宁法院充分利用四个人民法庭的基层作用,将法院工作直至延伸到街道。2008年该院加强了四个人民法庭的人员建设,选配了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的审判人员下法庭,配足人民法庭书记员和速录员,加强人民法庭基础建设,对四个人民法庭及10个巡回审判点的用房、办公设施进行了整修和增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就地调解、巡回审判、上门办案,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法庭。特别是企业主外逃事件发生后,法庭以最快的速度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进行财产保全,受理案件,或者积极配合街道稳定工人情绪,化解纠纷矛盾。如该院江宁法庭配合街道在陶村纸箱厂停产后对追讨工资的40多名职工进了妥善处理。 六是构建起风险预警和信息沟通机制。对于集中受理较多的涉同一企业的系列案件,在认真调查摸底、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并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信息,加大监控力度,尽可能减少因资金紧张、经营难以为继的企业业主外逃而引发的社会震荡。加强法院与各园区、各街道党委政府联系沟通,对相关企业发生突发性事件,及时会同街道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置,依法实施财产保全,以防企业资产流失,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对于本区域内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及时向党委汇报,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七是实行大要案报告制度和集中审理制度。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的系列诉讼案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及相关业务部门都要及时向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本院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在本院内部,上述案件的审理实行集中审理制度,如该院自2008年10月陆续受理涉及南京泰文陶瓷有限公司的案件17件,涉及佳事得玩具有限公司的案件有9件,有的在人民法庭审理,有的在民二庭审理,有的在民一庭审理,经调查发现是典型的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弃企逃债案件,为提高案件审理的高效,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江宁法院对这类案件实现了集中审理,将涉及南京泰文陶瓷有限公司统一归口到民二庭,涉及佳事得玩具有限公司统一归口到民一庭,并指定专人审理。四、建议今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效应对我国的影响会进一步明显。中小企业会更加困难休克、关停歇业的中小企业会更多,由于停产、倒闭和裁员引发的劳动争议、欠薪案件会更多。人民法院也和企业一样,民事审判将面临更大困难和挑战。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应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大局观念,继续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充分运用法律的调节、保护、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依法审慎受理和处理好各类纠纷,依法规范、调整好社会经济秩序,妥善处置金融风暴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维护公共利益,着力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生存和健康良性发展,帮助企业度过全球金融风暴的“严冬”。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此类案件的敏感度和重视度。对因企业破产歇业、减产裁员、减薪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劳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等涉民生利益案件,以及与申请执行人自身生产、生活、经营保障密切相关的案件,应及时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风险告知,积极运行司法救助机制,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诉讼经验和能力欠缺的弱势当事人打得起并打得赢“官司”,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要积极依托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特困申请执行人的现实困难以及破产企业、被执行企业职工安置保障等后续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实现案结事了。     二是要采取有力的司法措施应对。针对金融危机影响,最高法院可择机出台一些司法政策,发挥引导和调适作用,减弱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不利影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别是为有效保障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最高法院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沟通协调。人民法院在涉金融危机案件审理执行中,要善于调整司法策略,勇于开拓思路、转变思想,改变固有的审理执行思维模式,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过程中要因案制宜、因势利导,注重企业单位和自然人的承受能力,做到“变思路”、“留出路”、“给活路”,积极而慎重地采取查封、冻结、罚款、拘留等财产和人身强制措施,区分不讲诚信、恶意赖账的“老赖”和受困金融风暴而暂时无力支付的债务人,讲究人性化、和谐化执行模式,变“竭泽而渔”、“穷追猛打”为和风细雨式的“休养生息”、“放水养鱼”,坚决避免执结一起案件,垮掉一家企业;同一企业有众多涉案债务纠纷的,注重集中审理、均衡执行,不因个案审理执行的尺度不一、强制措施不当而破坏其余多案审理执行的整体效果。要积极引导涉诉双方共渡金融难关,妥善保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要积极稳妥的化解矛盾纠纷。针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在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基础上,立足稳定大局,统筹兼顾,建立民事案件速裁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相结合的机制,依托社会综治力量,借助大调解格局,强化调解功能,通过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诉后回访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会调解相结合,快车道、全程化、多渠道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影响面大、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申请破产、请求企业解散案件,要慎重把握准入标准,既要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破坏债权人利益,又要防止债权人恶意或随意申请债务人破产解散;对暂时资金周转不灵、尚有后续发展潜力和偿债能力的涉案企业应尽力做好调解结案工作,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对企业主“隐身”躲债引发的劳务、债务案件,要注重职工权益保护,稳妥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立足调解,避免扩大激化矛盾,导致群体性和恶性事件发生。 四是形成合力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融入党委、政府处理金融危机“应急机制”之中,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提供法律帮助,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共同做好此类案件处理工作。全面排查正在审理的案件,认真梳理各类案件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大要案,立即向党委、政府汇报,并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信息,取得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积极依托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特困申请执行人以及破产企业、被执行企业职工安置保障等后续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实现案结事了。五是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拓展企业服务空间。充分利用法制教育这一平台,加大对企业的法制培训力度。结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专题授课,提供法律咨询,建立与企业间的定期联络机制。对于在诉讼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形成司法建议,有针对性地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预警,帮助企业实现科学管理。通过法制报道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六是要加强司法调查研究。应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在民事审判带来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统一裁判、执行标准,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有效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附件: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江宁法[2009]20号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保障职能,促进我区企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国际金融危机扩散蔓延,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际市场需求明显减弱,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正进一步显现。区委、区政府把握大局、审时度势,及时作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并将2009年确定为“企业服务年”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支持企业解决当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企业同心同德、共渡难关,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运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规范、调节、引导经济社会关系发展的职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是人民法院加大服务企业力度、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形式和渠道。全院上下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投身到“企业服务年”活动中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明确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更加自觉地把法院工作融入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拓宽服务思路,创新服务举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服务力度,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工作目标是:高度重视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司法领域给企业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时度势,围绕“企业服务年”活动调整工作思路,找准工作重心,把依法为企业解难排忧作为服务工作的重点,根据企业对司法服务的需求,细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标准,落实服务责任,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中的不利因素对企业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坚持从法院的工作实际出发,既要积极主动,又要依法服务,做到服务到位不缺位,不搞短期行为,不做表面文章,确保“企业服务年”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企业服务年”活动建立起为企业服务的长效机制,深化法院机关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三、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工作在“企业服务年”活动中的职能作用一是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取得维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的“双赢”。针对目前在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下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情况,在审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中要加大调解力度,多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加大立案调解和诉调对接,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变通的方法解决纠纷,力争做到案结事了;要注意劳资利益平衡,避免群体性纠纷的出现,关注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以取得劳动者与企业的“双赢”。二是妥善审理资金链断裂、市场需求减弱等引发的货款纠纷、借贷纠纷等案件,给予涉诉企业适当的司法帮助。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采取灵活多样的诉讼保全措施,多用调解工作手段,尽可能维持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一时运转困难企业的生存;加大特别困难企业回收应收款项的保护力度,帮助企业度过财务危机,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的工人失业等连锁效应。三是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企业投资者撤资逃债案件,规范投资秩序。建立应对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停产、企业主撤资外逃案件的应急审理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通报有关信息,进一步完善区域联动处置机制;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稳定职工和债权人等工作预案,增强应对能力;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追究投资者出资瑕疵责任与清算责任,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做好法律延伸服务工作,依法保护外商投资环境。四是依法审理与房地产相关的房屋买卖、按揭贷款、建设工程、劳务费追索纠纷案件,规范房地产建设和交易秩序。妥善处理拖欠劳务工资案件,优先保护建筑市场劳动者权益;注意审查按揭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依法制裁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等行为;妥善审理因房屋降价引发的纠纷,着眼于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同时注意保障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依法保护开发商合理的降价行为。五是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努力促进生产要素重组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稳定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依法办案,规范破产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益;把扩大内需与优化发展、转型发展相结合,通过适用破产重整制度,避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尽可能促使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解等方式实现扩张,扶持企业继续发展。 六是妥善审理不良资产案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不良资产处置程序等的债权转让合同,要依法认定无效;对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行政性划转的金融不良资产追索案件,要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的历史背景,着重多做调解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七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司法支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转换经济增长模式,增强市场竞争力,有效抵御金融危机。八是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严格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着力防止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坚决制止随意制裁企业,对企业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是妥善执行涉企业民商事案件,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被执行企业,在执行工作中要采取“放水养鱼”的方法,尽最大可能防止企业倒闭;要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促使债权人和债务人从对立走向合作,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激化社会矛盾;依法平衡各方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因对被执行企业可供执行财产的分配问题处理不当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对涉企业案件,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与协调工作,讲究执行方法和执行技巧,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尽力促进执行和解。四、建立和完善“企业服务年”活动机制一是大力开展送法进企业和司法服务活动。树立服务意识,增强服务的主动性。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到有关企业走访、邀请企业代表座谈,热情接待企业法律咨询等方式,了解涉法需求,征求意见建议,依法解难排忧。建立健全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机制。在企业设立联系点,通过开展长期的定点联系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涉及大项目建设、涉诉、建章建制、重大经济决策进展、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等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疑难法律问题,开展咨询服务和法律宣传,提出司法建议。专门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中层以上干部组成法制宣讲小组,分期、分批到企业开展法制专题讲座、解答涉法咨询。利用到企业所在街道送达、执行等时机,深入企业走访,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切实帮助解决企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到企业回访,查看履行情况,并结合实际,为企业出谋划策,指导其弥补制度漏洞、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修正融资方式,预防纠纷发生。二是为涉诉企业提供便捷迅速的诉讼服务。涉及企业的各类诉讼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对涉企案件坚持“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四优先原则。开设涉企服务电话专线,设专人解答企业涉法咨询。通过网上立案、假日法庭、巡回审判、预约开庭、公开释法等途径以及全面推行“院长接待日”、立案“一站式服务”等制度,对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涉企案件,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建立从立案到执行的“全程快速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保全、快执行,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是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涉企业案件。树立平等意识,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辖区内的企业,不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做到一视同仁,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保证企业都在一个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中生产、经营。强化效率意识,适应快节奏经济发展需求。对涉企诉讼案件快审快结,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努力缩短办案周期,注重提高办案效率,及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因诉讼时间过长造成的损失。四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的调解机制。对涉企案件慎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真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力争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良好效果,使企业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坚持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加大涉企案件的调解力度,确保案件审判和社会效果的“双赢”。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种途径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缓解企业因金融危机而产生的生存压力,支持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注意防止当事人通过恶意调解逃避债务的现象。五是积极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对于集中受理较多的涉同一企业的系列案件,在认真调查摸底、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并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信息,加大监控力度,尽可能减少因资金紧张、经营难以为继的企业主外逃而引发的社会震荡。加强法院与各园区、各街道党委政府联系沟通,对相关企业发生突发性事件,应及时会同街道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置,依法实施财产保全,以防企业资产流失,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对于本区域内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企业各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对案件审理中需要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的,要主动进行横向沟通协调,对所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六是采取合理保全措施。一方面对债务人可能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要加大财产保全的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采取诉前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人涉诉后转移有效资产;另一方面应慎重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但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不盲目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债务方的公司财产,避免导致债务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七是建立集中诉讼案件和大要案报告制度。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的系列诉讼案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及相关业务部门都要及时向本院院长、分管副院长报告,本院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在本院内部,上述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从立案庭、各审判庭到执行局,不同审判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统一领导,集中协调,妥善处理,统一执法标准。八是加强司法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在司法审判领域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统一裁判、执行标准,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有效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法律对策上的智力支持。五、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我院“企业服务年”活动从2009年1月开始,到2009年12月结束。具体安排如下:(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1月至2月中旬。制定“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不同层面的动员大会,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内容。(二)组织实施阶段,时间2月中旬至11月30日。主要开展十项活动:1、院领导带队走访一批重点企业和困难企业,了解企业司法需求,收集服务和保障意见;2、根据纠纷特点和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类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现场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和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建立企业服务联系点,选择重点企业设立联系点,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时间,上门开展服务,加强沟通联络;4、开展送法上门活动,举办专题企业法制讲座,着力提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自我防护能力;5、制作并向全区企业发放服务企业名片,注明联系电话、诉讼指南,便于企业诉讼和咨询;6、开设涉企服务电话专线,便利企业涉法咨询;7、对特困企业诉讼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减轻企业诉讼压力;8、开展为企业服务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执行一批我区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区企业的合法权益。9、探索采用“放水养鱼”的方法,执行涉我区特困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既保证执行效果又充分保障被执行企业的正常运转。10、为保障和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提出相关司法建议。(三)回顾总结阶段,时间12月。对整个活动进行回顾总结,形成书面总结,制定服务和保障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六、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要求(一)深入动员,提高认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服务年”活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对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服务企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来抓,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防止和消除厌烦情绪,确保“企业服务年”活动深入扎实健康开展。(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企业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民二庭,由分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全院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指定专门人员,合理安排时间,优质高效地完成“企业服务年”活动。(三)加强宣传,放大效果。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社会导向作用。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情况、典型做法以及涉企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四)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各部门要立足自身实际,将“企业服务年”活动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整体推进,确保法院各项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二○○九年二月九日  
 详文参考:http://www.yfzs.gov.cn/gb/info/QXFZ/jyjl/2009-03/13/16525021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