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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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发〔2008〕17号文件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二○○九年四月九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学习与重要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每年组织专题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完善领导干部集中培训制度,将法制课列为必修课程。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情况登记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青岛行政学院
2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查和测试。完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查制度,每年对各级领导干部组织一次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协调有关部门在任职前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3完善公务员学法用法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制度。制定公务员学法用法培训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每年法律知识更新学习累计不少于20学时。对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不定期检查,必要时进行测试。公共法律知识的统一测试由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共同组织;专门法律知识的测试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测试成绩登记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测试不合格者,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普法办
4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在青岛政务网开辟宣传专栏、组织法制教育知识问答活动等,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普法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电子政务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5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组成包括专家、学者、专业律师和具有丰富经验的政府法制工作者等在内的决策咨询论证机构,规定其参与决策的程序与方式、权利与义务以及意见的采纳规则;对关系市政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和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必须听取决策咨询论证机构的意见。完善公众参与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或者依法举行听证。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6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提前10日交由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按程序向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咨询。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纳入决策议程。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应当经政府及其部门常务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具体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或机构应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结束后的30日内,向做出决策的政府或部门书面报告决策的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8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决策责任制。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或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9严格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政府及其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交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及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市电子政务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10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发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必要时依法做出决定予以撤销。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受理、处理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11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备案;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含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有效期的意见,经批准后重新公布实施。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电子政务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严格行政执法
12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县级以上行政管理机关均可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区市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继续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城市管理以外的领域拓展和向重点镇、中心镇延伸。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提出协调申请,经协调后按照确定的意见执行。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
1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适时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并明确其实施条件、审批程序、管理规范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和网上办理、联合办理机制,规范收费行为。对取消和调整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电子政务办、市审批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进程。全面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电子政务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1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发给行政执法证件。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专门法律知识由部门自行组织,记录考试成绩。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无证执法的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对执法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
16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联动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启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联动机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全市目标绩效考核、行政机关评优评先、行政机关首长责任追究挂钩,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7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建立行政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间的连通机制。加大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力度,市政府统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组织持证人员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和问责机制,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18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重点解决好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民生问题。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保障复议经费,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每件案件审理至少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19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政府及其部门要探索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法律事务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行政决策和订立、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20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制度体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和载体建设,重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电子政务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六、加强组织领导
21切实加强领导。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认真负起责任。要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和部署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各部门
22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使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当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23坚持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政府每年要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所属政府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24扎实推进并完成本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对本意见确定的任务,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位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各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法和配套措施,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