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开门立法才能保障拆迁变法公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5:10:39

  唯有首先实现程序正义,旨在更好地规范各地各类拆迁行为、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初衷才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显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才能得到更大的增进


  13日,北大法学院向全国人大递交关于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五位学者,就不动产征收与搬迁进行研讨,五位学者对这一年来的拆迁变法的进程并不满意。(11月14日《新京报》)


  五位学者对这一年来拆迁变法进程不满意的原因之一,是该条例的立法进程比较缓慢,即五学者之一王锡锌所说的,“中国没有哪一个行政法规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将近一年时间没个说法的。”而公众期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尽快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能对各地各类拆迁行为进行规制,以减少违法拆迁行为与做法,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但该条例启动立法程序以来至今未能出台,而同时,一些地方损害被拆迁人权益,乃至由此引发的极端维权事件却依然时有发生。所以包括五学者在内的社会各界期待条例缩短立法时限,尽快对各地各类拆迁行为发挥规制作用。


  原因之二是感到公众推动拆迁变法的作用“很弱”。王锡锌和姜明安希望有关部门不要闭门立法。王锡锌说,2007年《物权法》实施以后就开始搞城市房屋的立法,直到五学者提出的“拆迁变法”建议后才邀请学者参加座谈。众所周知,对于公民物权,《宪法》与《物权法》等法律只能作出原则性保护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如何实现公民物权的保障,还得依靠行政法规,细化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公众推动拆迁变法的作用“很弱”,相关行政法规立法不能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与建议,那么相关行政法规在表达各方意愿与利益上就可能出现失衡,这样就可能导致法规的公正性受到损害,使其难以充分实现对于各方利益的均衡保障,拆迁变法的意义就可能遭到一定程度上的削弱。


  人们常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与条件,唯有首先实现程序正义,才可能充分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而对于立法来说,程序正义就是指立法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与意见,各方意愿与利益都应在立法过程中得到表达与体现,如此才能保障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实体正义。以拆迁变法来说,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当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避免各方意愿与利益表达失衡,从而使该条例能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愿与利益,如此才能保证条例的公正性,更好地维护包括被拆迁人在内的各方权利与利益。


  也正因如此,有关部门一方面应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与实施该项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在该条例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应当在更大程度上倾听社会各界的建议与意见,更为广泛地体现各方意愿与利益,以使该条例能更为均衡地保障各方利益,尤其是能充分体现对于权力的制约,体现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如此,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旨在更好地规范各地各类拆迁行为、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初衷才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显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才能由此而得到更大的增进。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0年11月15日

  唯有首先实现程序正义,旨在更好地规范各地各类拆迁行为、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初衷才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显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才能得到更大的增进


  13日,北大法学院向全国人大递交关于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五位学者,就不动产征收与搬迁进行研讨,五位学者对这一年来的拆迁变法的进程并不满意。(1114日《新京报》)


  五位学者对这一年来拆迁变法进程不满意的原因之一,是该条例的立法进程比较缓慢,即五学者之一王锡锌所说的,中国没有哪一个行政法规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将近一年时间没个说法的。而公众期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尽快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能对各地各类拆迁行为进行规制,以减少违法拆迁行为与做法,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但该条例启动立法程序以来至今未能出台,而同时,一些地方损害被拆迁人权益,乃至由此引发的极端维权事件却依然时有发生。所以包括五学者在内的社会各界期待条例缩短立法时限,尽快对各地各类拆迁行为发挥规制作用。


  原因之二是感到公众推动拆迁变法的作用很弱。王锡锌和姜明安希望有关部门不要闭门立法。王锡锌说,2007年《物权法》实施以后就开始搞城市房屋的立法,直到五学者提出的拆迁变法建议后才邀请学者参加座谈。众所周知,对于公民物权,《宪法》与《物权法》等法律只能作出原则性保护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如何实现公民物权的保障,还得依靠行政法规,细化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公众推动拆迁变法的作用很弱,相关行政法规立法不能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与建议,那么相关行政法规在表达各方意愿与利益上就可能出现失衡,这样就可能导致法规的公正性受到损害,使其难以充分实现对于各方利益的均衡保障,拆迁变法的意义就可能遭到一定程度上的削弱。


  人们常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与条件,唯有首先实现程序正义,才可能充分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而对于立法来说,程序正义就是指立法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与意见,各方意愿与利益都应在立法过程中得到表达与体现,如此才能保障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实体正义。以拆迁变法来说,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当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避免各方意愿与利益表达失衡,从而使该条例能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愿与利益,如此才能保证条例的公正性,更好地维护包括被拆迁人在内的各方权利与利益。


  也正因如此,有关部门一方面应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与实施该项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在该条例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应当在更大程度上倾听社会各界的建议与意见,更为广泛地体现各方意愿与利益,以使该条例能更为均衡地保障各方利益,尤其是能充分体现对于权力的制约,体现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如此,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旨在更好地规范各地各类拆迁行为、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初衷才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显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才能由此而得到更大的增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