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变法”征民意更要纳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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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变法”征民意更要纳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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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10-12-17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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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被征收人的同意权被替换成了“纳入政府计划”,这种简单化处理,方便了地方政府,却背离了公民的财产权保障。在这一程序性规定上,“第二稿”还欠缺说服力。
让人望穿秋水的“拆迁变法”终于有了新进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第二稿”)再度征求公众意见。虽然明确了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前”,但何时公布征求意见结果,以及新条例出台的具体时间表,仍然悬搁。
此前一天,公开征求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结果公布,公开的时间距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不到一个月。民意征集的结果公开就该像这样“趁热打铁”,被寄予厚望的“拆迁变法”更应时不我待地向前推进。
在立法的民主化中,征求民意是第一步,汲取民意是第二步。“第二稿”确有不少进步可圈可点,但我们在“修改情况说明”中却看不到哪些修改对应了哪些意见。被认为是“拆迁变法”最大障碍的地方政府部门,他们的意见与多数民意有何根本性分歧,我们也无法得知。立法博弈事实上被笼统地整合成“社会各界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相应的数据公开,也看不到民意的“多数”何在。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目的就是推动立法博弈,寻找并凝聚多数共识,若没有科学的统计结果,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从“第二稿”的内容看,不少条款的修改欠缺依据——它既非来自于民意,也与社会常识相去甚远。比如,“第二稿”逐项列举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这本是一大进步。但“第八条”中的“(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修改情况说明”中并未给出说明。一些地方政府以“办公用房”为名肆意扩建楼堂馆所,如若对此不加限制而列入“公共利益”,恐有纵容地方政府大修大建之嫌。而后面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不但给“公共利益”的认定留了一个“尾巴”,塞入“行政法规”一词事实上还有“自我授权”之嫌,“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就是行政机关自身,这样的“后路”理应断绝。
而在“修改情况说明”中的“征收程序”一节,曾提及“旧房的标准、对危房和旧房应区别对待”,“有意见提出,全体被征收人同意才可以改造;也有意见提出,90%的比例太高,建议改为多数或者2/3、4/5同意。”但在“第二稿”中,这些意见均未被采纳,被征收人的同意权反被替换成了“纳入政府计划”,即仅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虽然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经当地人大审议通过,但人大的审议通过和被征收人的同意是完全不同属性的两种权力(利),人大权并不能替代公民私权。这种简单化处理,方便了地方政府,却背离了公民的财产权保障。在这一程序性规定上,“第二稿”还欠缺说服力。
也因为行政立法的性质,决定了它无法配置立法权与司法权,因此,“第二稿”将大量与拆迁相关的内容转嫁给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这更凸显出立法、司法与行政联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当我们用“拆迁变法”来表达我们对“国家征收”制度的期待时,我们理应明白,这份期待指向的,并不仅仅是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应包括同样陷入难产中的“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