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信社监事会履职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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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信社监事会履职的几点建议
发表日期:2008年7月7日  出处:原创  作者:天门市农村信用联社 马祖发  本页面已被访问 1648 次

目前,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建立,各项运作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作为农村信用社“三会”之一的监事会,在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中,怎样代表社员(股东)履行监督职责,促进业务发展,是人们比较关注的话题。对此,笔者提几点建议:

一要“正”名。就是要给监事会相应的权力,建议将监事长职务级别由现行的副职提升为正职,把监事会的脚垫起来,矫正监事会腿短,言轻,权小的问题,达到职级相称,监督有力。这样,理事长,联社主任,监事长三个正职,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足鼎立”,相互制衡,满足现代企业制度“游戏规则”的要求。

二要明责。监事会的职责,应该是既有监督又有协作。因而,其工作责任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根据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授权,对理事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班子的经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为全体社员(股东)利益负责。二是根据分管的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或许还有安全保卫等工作,要对法人(理事长)负责。只有这样,监事会的工作职责才是完整的,与监督目的是一致的。

三要“监事”。监事会的监督不能只是一句口头上的政策套话,行动上的“空壳”程序。监事会的监督要在具体工作中体现出来。目前,鉴于农信社运作机制有待完善的状况,建议在三个层面上实施具体的监督:一是人事方面的纪检监察工作,二是业务经营方面的风险审计,三是重大决策的质询与监督。

四要建制。一是要建立监事体系,有工作专班由监事会直接管理,使监事活动有人管有人抓,监事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二是要建立监事员培训制度,使监事员素质能适应工作,能独立客观地开展监督和评价活动。三是要建立经营决策的质询,反馈制度,外部审计制度和与此相关的问责制度。四是要建立监事会权..利相结合的运作机制,提高自律意识,加强自身管理。

时间:农历1018日进“花甲”之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