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条相关问题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12:01:59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8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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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CPAN: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有关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是否无须开具免税证明,并且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
廖体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只要是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而不区分具体项目。因此,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应属于关联交易。
此类项目无须税务机关开具免税证明,也无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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