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身:朗讯事件,中国司法将如何处之(潇湘晨报 200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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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朗讯事件,中国司法将如何处之
潇湘晨报 2007-12-26
潇湘晨报评论员 杨耕身
电信设备巨头阿尔卡特朗讯近日就涉嫌在中国行贿一事同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将支付250万美元罚金。美国司法部的声明指出,从2000年开始到2003年,朗讯花费了数百万美元用于涉及中国官员的314次旅行,其中包括纯粹的观光娱乐旅行。每次旅行的时间通常为14天,花费在2.5万美元到5.5万美元之间。
如果说,“朗讯门”是这样一家跨国公司不得不领受的丑闻,并致其社会形象受辱,那么,它也让我们不得不为中国官员在朗讯持续数年,多达数百次的行贿事件中的表现而蒙羞。我们知道一个更大的事实是,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新闻已不鲜见,且在近10年来呈持续上升之势。但是,如果将此行贿现象仅仅看成是“入乡随俗”或“南橘北枳”,已不足以解释一切。更何况,“乡俗”之分,“染缸”之说,实则是将中国归为某种程度的“腐败天堂”。但这既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同样也不是国际反腐公约所愿意看到的。
然而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得不尴尬面对这样的局面:那些在中国境内大肆行贿的跨国公司,却通常难以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我们看到,不论是此次朗讯事件,还是此前曾经令人震惊的IBM行贿张恩照案件、德普行贿中国国有医院医生案件、花旗事件等等,都无一例外地在被美国司法部门查处后为我们所知。事实上,早在2005年,朗讯就曾因涉嫌行贿,迫于美方司法压力,解雇了中国区的4名主管人员。这一次再领罚单,无非是给其行贿行为一个准确的说法,进而揭示出其与中国方面高管灰色交易之冰山一角。
另一方面则是,与跨国公司被“高调”处罚的新闻不对称的是,我们鲜见有哪些受贿者受到公开曝光或查处。以此次朗讯事件为例子,美国司法部门的声明指出,“参加这些旅行(受贿)的人物有政府官员,其中还包括国有电信公司的高管,以及省级电信子公司的负责人。”但声明并没有指出涉嫌机构和官员的具体名称。而以我们目力所及,在近年的反腐案件上,似乎难以找到一些与朗讯事件对应的人和事。美国司法部门已经掌握的,想来我国相应机构也不难知之。那么,难道这些受贿者仍然安然无事吗?这无疑是让人期待有一个“说法”的。
“朗讯门”之下,中国司法将如何处之?毫无疑问的是,不论是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却难以受到中国法律制裁,还是中国受贿方总是难以浮出水面,所拷问的都是中国司法在维护市场公平以及对接国际反腐工作方面的作用。
美国司法对本国公司跨国行贿的查处,源于美国在1978年颁布的《海外反腐败法》。该法严禁本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而且在美国的带动下,经合组织在1997年颁布了《经合组织反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公约》。这也成为建立国际间反腐机制不可或缺的一环。就我国而言,近年来逐渐加大了包括反商业贿赂在内的反腐力度,但与此同时,无论在受贿主体还是在海外反腐败的相关规定方面,仍存在极大缺陷和不足,既没有《反腐败法》,也没有《反商业贿赂法》。“对比一些发达国家,中国的打击力度太小了”。
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国已于当年12月签署这一公约。但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仍网开一面,在海外反腐及治理商业贿赂方面仍缺乏作为,无疑将是国际反腐败领域的缺憾,也将影响我国建立起更加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之路。
http://hlj.rednet.cn/c/2007/12/26/14043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