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2:56:49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解缴税款,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
上述两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在上述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标准处理:
1.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扣缴义务人确实无法补扣或补收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罚款。
6.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责令限期解缴税款,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
上述两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在上述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