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昭:“孕妇死亡案”不能止步于对单个人的批判(新京报 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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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死亡案”不能止步于对单个人的批判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11-29 7:23:20 · 来源: 新京报

■ 观察家
肖志军显然无法承担所有的罪过。如果有关政府部门只对家属提出期待,并停留在对医院合法性层面的肯定上,难免让人误解卫生局的中立姿态。媒体、政府要继续拿出诚意和热情,坚持不懈地让个案的全部价值得以彰显。
孕妇死亡事件已一周有余。昨天,北京市卫生局发出正式调查通报,在肯定医院“积极做说服工作、进行抢救治疗……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给出意见:“悲剧引发的教训是,有病应及时就医”;希望家属理性沟通,“不要干扰医院正常诊疗工作。”
这个结论并不意外,因为当初在要不要强制做手术的关键时刻,医院就曾“请示上级”,所以主管部门不大可能推翻先前的判断;结论也无新意,因为这几天媒体上医院颇感无奈的表态、死者亲属的控诉,人们早已将铺天盖地的批评,对准了那位“涉嫌过失杀人”的“丈夫”肖志军,卫生局的通报,只是在对肖志军的“审判”上,再添一点分量而已。
然而,肖志军能承担这所有的罪过吗?我这样想,实在是因为过往曾经发生过,将罪过简单归于个人而无力于做更为本质的自省的情况,包括制度层面和人性层面。当然,也是因为卫生局作为行使公共职能的政府部门,其调查理应超越医院一家的利益而更为中立和公正,公众自然也怀抱更高的期望,那么,报告能否满足这一期望呢?
在通报的核心部分,针对有人提出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中的“特殊情况”医院应强制手术,通报做出回应:“医院在本案医疗活动中的特殊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的明确阻碍,在实际工作时是无法实施的。”此回应,按字面理解,是指因家属有明确的拒绝手术的意思表示,所以医院不能强制手术。然而早有专家指出,按照33条的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本案中的丈夫拒签,就属于“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一种。对此,通报应该做出解释。
当然,主管部门会说,目前并没有细则规定什么是“其他特殊情况”,以及如何判断。而这不正是本案暴露出来的问题吗?如果这个问题不清楚,又是根据什么依据,将本案的情形排除在外?在一些国家,对此种情形,是由医学伦理委员会来磋商,我们能不能借鉴过来?我们要不要在通报中,承认立法的不足,并给出一个积极改进的姿态?
另外,如报告所言,医院“不违背患者意愿强行手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法律只是社会的底线,只能避免一般意义上的“最坏”而非达成“最好”,也正因其局限性,常导致程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比如本案中,立法的初衷一定是为保障患者的生命,但却出现了“做手术就违法、不做手术却合法”的局面,这是法律的无奈。为解决此无奈,人类还有道德和人道,也源于对救死扶伤的信仰,人们提出了医生要甘冒风险挺身而出。通报对此还停留在肯定合法的层面,为什么不能承认法律的不足,进而对医德做出鼓励?
而且,此事最大的教训,在于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医患不信任。而通报提到“这一悲剧引发的教训是,有病应及时就医。”这样的总结,显然不是真相的全部,真正该推动的,是医保的尽快建立,是医疗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加力,而不是落脚到有病及时就医上。
其实,如果有关政府部门只对家属提出期待,并停留在对医院合法性层面的肯定上,难免让人误解卫生局的中立姿态。即使是极端个案,它也有弥补制度和价值漏洞的意义,各方都应积极吸取。期待卫生部门的报告和结论,除对医院是否违法进行认定外,更应该对这一价值作出思考并采取措施,以避免下一个极端个案的发生。
□小昭(北京 媒体从业者)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guanchajia/2007/11-29/011@0723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