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论之二:概念的造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3:38:11
'}}}});z-index:99999;position: absolute;left:0px;top:0px;width:10px;height:10px;">

概念论之二:概念的造就

(2010-07-27 20:16:53)

    进入概念,我们就来到了概念逻辑工作的世界。

    逻辑是一种普遍必然方式。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或者说在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中,我们看到,推动从无到有,从空洞的、抽象的有到质的、具体规定的有的逻辑就是“变易”,只有“变易” 这个普遍必然的方式,才能使无变易到有,空洞的有变易到具体内容的有。“变易”这个具有普遍必然方式的逻辑,它的学名在黑格尔辩证逻辑中就是对立统一之辩证法。

    概念逻辑的核心是抽象和概括:

    第一,一切概念都是建立在抽象和概括上的;

    第二,抽象和概括是概念逻辑展开的逻辑起点。

    抽象和概括既是概念生成的由然,也是概念逻辑由以展开的核心。对概念逻辑的深入和研究当以抽象和概括为逻辑起点。

    抽象和概括起源于符号制作。当我们以一个符号记号被这个符号所指代的所有对象时,这个符号就是它所记号和指代的所有对象之抽象和概括的制作。因此,抽象和概括首先是一种符号方式的抽象和概括;随着语言和文字的生成,这种符号方式的抽象和概括就发展为了名称方式的抽象和概括;随着符号定义到概念的嬗变,又进一步发展为了概念方式的抽象和概括。这样,概念的抽象和概括,是对符号的抽象和概念,以及名称的抽象和概括的承袭。

    抽象和概括的关系如同作用和反作用的关系。在力学中当你对一物施加作用力时,就会相互关系地产生一种反作用力。喷气式飞机就是通过尾部高速气流的喷出的反作用力而推动前进的。抽象和概括亦如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当一个概念,如“石头”这个概念从所有被称之为“石头”的对象中被共性集合地抽象出来时,这个抽象又会反过来概括地摄取一切被称之为“石头”的对象。因此,抽象和概括具有着不可分割的逻辑动能,是概念造就和工作的能动所在。

    任何一个符号、一个名称、一个概念,都是对所有被指代对象的抽象和概括。这种被指代的抽象和概括,极为重要地在我们的意识中生成出了一种共性和共相的观念制作,并以为,这种共性和共相的观念制作,就是对象的共有的属性,并将这种共有的属性视作为对象的本质属性。正如康德所说,心灵把自身的规律赋予了自然。

    抽象和概括以其自身的逻辑方式进行概念的构造,造就了3大类8种类型的概念:

    1、从直观到逻辑的造就,生成直观概念和逻辑概念;

    2、共性集合递升的造就,生成个别概念、特殊概念、一般概念和根本概念;

    3、相互性原理的造就,生成形象式概念和关系式概念。

    一、从直观到逻辑的概念造就

    概念的抽象和概括从直观到逻辑,生成了直观概念和逻辑概念。

    概念以直观为起点,概念的真确性首先在于它的直观性。例如,“牛”的概念来源于被称之为“牛”的对象的直观的抽象和概括;“羊”的概念来源于被称之为“羊”的对象的直观的抽象和概括。“猪”的概念来源于被称之为“猪”的对象的直观的抽象和概括。它们从对象的直观中生成,并以此为自己的真确性。人类的一切观念和知识都是建立在直观概念的起点上的,它们的真确性根基于直观的抽象和概括。

    以“牛”这个直观概念样式来说,它所指代的是我们的经验所直观到的各种各样的牛,包括黑牛、黄牛、白牛、大牛、小牛、公牛、母牛、牧牛、野牛,等等,是种种被称之为“牛”的对象的直观的抽象和概括。在这里我们看到,抽象和概括从一开始既显现了它的具体的、个别的直观性,又显现了它的共性集合性。这也就是说,当我们谈论“共性”、谈论“共相”或“通式”时,这种“共性”、“共相”和“通式”在本质上是由抽象和概括所生成和赋予的。在我们意识外的一切对象并没有它们种种“共性”的、“共相”的和“通式”的自身规定,种种“共性”的、“共相”的和“通式”的规定在本质上是由我们的概念方式所造就的和赋予的。

    “牛”、“羊”、“猪”这三个概念都是直观概念。所谓直观概念就是它是对对象的直观形态的抽象和概括。直观概念最重要的特征是,它是对象具体的和个别的直观形态的抽象和概括,具有直观形态的真确性。对于人类的实践意识来说,以直观形态为基础的是真确性是自然确立的普遍方式。例如,对于“牛”、“羊”、“猪”这样的直观概念来说,谁也不会在实践意识中怀疑它们所指代的对象所具有的自然确立的真确性。反之,对于那些缺乏具体直观形态的抽象和概括,如“上帝”、“神仙”、“魔鬼”等等的概念,因其不具有具体的直观形态,始终不能如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一样进入真确性的自然确立。欧洲基督教哲学曾花费了一千五百年的时间,企图通过神灵、创世、道德、意志等等的命题设立和逻辑推断来证明上帝的真实存在,可是终因人类始终得不到对被称之为“耶和华”或“上帝”这个对象的具体直观形态和这种具体直观形态的抽象和概括,使得“耶和华”或“上帝”这个伟大的以色列庇护之神的真确性至今仍然无法得到自然确立所要求的那种真确性的证明,成为了宗教挥之不去的心病。

    对于人类的意识来说任何一个真确性都是由其具体直观的自然确立所经验的。在科学研究上,人类有许多课题的探索和设想,例如,关于生命的坯种来自太空尘埃的探索和设想,关于外星人存在的探索和设想,等等,这些课题的真确性必须由它们的具体直观的显明来自然确定。

    当然,人们对于直观概念,对于具体直观的真确性会提出种种质疑,例如,当我们把一根笔直的筷子放在一盆清水中,反映到我们的视觉中,这根笔直的筷子在水中变弯了。而在实际上,这根筷子在水中并没有变弯,这根筷子仍然是直的,只是由于筷子对光线的反射,在水面和空气的两个不同媒介相交界面时发生的折射变化,才使我们的视觉感到筷子在水里变弯了。于是,人们很有理由地质疑直观的真确性。

    我们当怎样看待这种质疑呢?具体地分析:“当我们把一根笔直的筷子放在一盆清水中,反映到我们的视觉中,这根笔直的筷子在水中变弯了”,这样的视觉直观并不是虚假的,它确实是我们所直观到的一种光线折射形态,谁也不能否认这种光线折射形态所具有的视觉直观的真确性,说,筷子放在水里给我们的视觉直观是笔直的,而不是弯曲的。筷子在水里给我们的视觉直观是弯曲的,对我们的经验来说是完全真确的。但为何会出现这种“变弯”的直观形态呢?在这里经验直观并没有,也不可能给出自身的解答。正如对一个概念的定义,是不能用这个概念本身来说明的,它需要通过别的概念或别的一组概念的组合来进行定义和说明。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要求一个单一的经验直观自己说明自己,而需要通过另外的经验直观的组合来进行解答。筷子在水里发生“弯曲”的视觉直观的生成,需要用光线在空气和水面所折射角度不同的经验直观的组合来进行定义和解答,即筷子在水里的“变弯”是由于光线在空气和水面的折射角度不同所造成的。这种定义和说明来自别的经验直观的概念组合,它的根基仍然深植于具体直观的真确性。

    直观概念是形象式概念。我在,《概念的由来》中举例了“熊猫”的概念定义,即可以用一张熊猫的图片或照片,结合熊猫的语言、文字文字得到了一种形象式的“熊猫”定义。这说明,直观概念既具有它的形象性,又具有它的抽象和概括的共相性。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逻辑概念。

    逻辑概念是从直观概念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进阶中生成的。例如,对于“牛”、“羊”、“猪”这三个直观概念来说,可以通过它们的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进阶,进一步获得“家畜”的抽象和概括。当然,“家畜”的抽象和概括可以进一步扩展到“马”、“鸡”、“鸭”、“鹅”,等等。这里,我们又进一步看到了抽象和概括所具有的那种逻辑摄取的建构能力。

    逻辑概念与直观概念的重要区别在于,直观概念来自于具体对象的直观抽象和概括,而逻辑概念则是对直观概念的进一步共性集合的抽象和概括。这样,逻辑概念从它的一开始就超越了从具体到直观的抽象,它的主体特征已是抽象之抽象的共性集合的逻辑递升。以上述为例,“家畜”这个概念是对“牛”、“羊”、“猪”等直观概念的共性集合逻辑递升。“家畜”这个概念和“牛”、“羊”、“猪”的概念的界别是,“家畜”是一种抽象之抽象的逻辑造就,而“牛”、“羊”、“猪”等则是一种具体到抽象的直观造就,两者的互为联系和区别是非常明晰的。

    当然,有一点要着重说明的是,直观概念亦具有它的逻辑性,它是一种直观的逻辑概念。概念以抽象和概括为逻辑核心,一切直观概念都有着它的从具体到抽象的抽象和概括,在这个意义上它亦是一种逻辑概念。例如,“牛”这个直观概念,是对所有被名称为牛的对象的抽象和概括,因而“牛”这个直观概念亦是一个逻辑概念,但它是一个直观逻辑概念。

    在概念的构造上,我把直观逻辑概念同非直观逻辑概念进行了界分。其原因在于,直观逻辑概念和非直观逻辑概念有所不同,直观的逻辑概念从具体到抽象,具有它的直观性;而非直观的逻辑概念则从抽象到抽象,不具有它们的直观性。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为便于界分和把握,我把它们作了直观概念和逻辑概念的区分。

    对于非直观的逻辑概念来说,由于它们离开了具体直观,它们的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造就,可从种种不同的相互关系的抽象和概括上,进行多元绽出。例如,我们可以从“牛”、“羊”、“猪”的共性集合递升的抽象和概括中绽出“家蓄”这个逻辑概念;也可以从“牛”、“羊”、“猪”的共性集合递升的抽象和概括中绽出“动物”这个逻辑概念;还可以从“牛”、“羊”、“猪”的共性集合递升的抽象和概括中绽出“财产”这个逻辑概念,等等。由于共性集递升相互关系的多样性和共性集合逻辑造就的多元绽出性,因此,概念之树的造就,它的根基、它的枝干,它的枝叶的展开从一开始就具有着种种相互关系的无限多样的建构,有着它的无限多样的敞开和绽出,并为人类的思想活动和自由创造奠定了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的广阔空间。

    逻辑概念可以随着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进阶,从较低阶乘的逻辑概念进动到更高阶乘的逻辑概念,逐步地离开和超越它的直观形态的根基,使得人类的观念渐渐地以为,它可以通过一种纯逻辑的概念构造,造就种种概念,进行概念的组合和定义,从而走向种种无需具体和直观根基的先验逻辑,并以这种先验逻辑构造种种先验的、绝对的、终极的思想和理论体系。

    揭示直观概念和逻辑概念的界分和构造的重要意义是,概念逻辑的工作和展开,它的根基不是建立在纯逻辑的自我设定上的,而是植根在具体的、直观的土壤中的,是从具体的、直观的土壤中生根发芽的。没有直观或具体到抽象的逻辑起点,就不会有抽象之抽象的逻辑展开。任何抽象之抽象的逻辑展开都要在它的从直观或具体到抽象的逻辑起点中寻求它的真确性。对于任何一个思想理论体系和命题的真伪判断,都应通过概念逻辑的深入分析,厘清它所内含的从具体到抽象的直观根基和抽象之抽象的逻辑展开,以及它们的种种相互关系的来龙去脉,获得对它们的真伪判断。

    此外,概念的两种类型,维特根施坦的分析哲学和卡西勒的符号哲学都曾涉及,如维特根施坦的“专有概念”和“形式概念”;卡西勒的直观感性的指称符号和非直观感性的虚构符号等。由于自身体系的原因,维特根施坦和卡西勒都没有深入地深入到概念和概念逻辑的世界,一个沉浸于语言的自我绝对,一个沉浸于符号的自我绝对,同概念和概念逻辑的世界擦肩而过了。

    对于维特根施坦来说,他的分析哲学始终认为,哲学就是使用语言工具反对理知迷惘的战斗,哲学的任务就是通过对语言规则、语言构造和语言界限的把握,消除所有形而上学的混乱,给与哲学新的生命。而无意义的形而上学命题是由“专有概念”(如,人、马、龙等等)和“形式概念”(如,对象、复合、数、存在等等)的混淆所造成的。而“专有概念”和“形式概念”具有不同的逻辑属性,需要从语言规则和语言结构中辨别。我以为,维特根施坦关于“专有概念”和“形式概念”的思辨是极为重要的,它实际上揭开了哲学对概念分析的新的一页。然而,维特根施坦没有深入地认识到,语言是概念的载体,在语言的背后是概念和概念逻辑。他的分析哲学没有紧紧抓住概念和概念逻辑,而是把他的关注点放在语言的自我绝对上,最终使语言淹没了概念,非常可惜地同概念和概念逻辑的世界错过了。正如在十八世纪的化学史上,普利斯特勒已经发现了“氧气”,却以为它是“燃素”,而失去了一个重大的科学发现。

    对于卡西勒来说,他的直观符号(如雷电)和虚构符号(鬼怪),实际上亦隐含了直观概念和逻辑概念的界分。卡西勒认为符号具有自身独立的制作力和创造力,他以符号为绝对,在符号的研究中停滞了脚步,没有进一步从符号到概念,从符号到概念的深入上进入概念和概念逻辑的世界。而在我看来,尽管符号显现了它的制作性、共相性和创造性。但,符号只有在通向概念的嬗变中,才能以一种观念和实在的建构方式,生成人类的主观能动,生成人类的观念、思想和知识,生成人类的自我意识,发展出了一种人类所特有的概念方式的精神能动和物质能动。卡西勒站在概念和概念意识方式的源头上,但他没有看清这个源头的流向,以及这个流向所浇灌和生成的原野。

    二、共性集合递升的概念造就

    抽象和概括从直观概念到逻辑概念,从低阶乘的逻辑概念到高的阶乘的逻辑概念,显现了它的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进阶。这种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进阶,有着其种种相互性关系的无限丛生。从逻辑阶乘上分析,可以把共性集合递升逻辑进阶概念造就分为四类:

    一是个别概念的造就;

    二是特殊概念的造就;

    三是一般概念的造就;

    四是根本概念的造就。

    这样,从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进阶上考察,有四种不同逻辑概念,它们是:个别概念、特殊概念、一般概念和根本概念。而贯穿于这四种不同逻辑概念造就的核心则是抽象和概括的共性集合的逻辑进阶。

    1、个别概念。

    个别概念就是直观概念。直观概念是对对象的直观抽象和概括,它是共性和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开始,也是抽象和概括的逻辑起点。“牛”、“羊”、“猪”这些概念,它们是从具体对象的直观形态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它们都为个别概念。

    个别概念的特点:

    第一,它是具体到抽象,是从对象的直观形态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

    第二,个别概念与知性感知的区别。知性感知是一种触觉合成的制作,而个别概念是一种观念的制作。而所谓观念就是一种以符号为记号,具有指代和定义的抽象建构。知性感知是一种单一的触觉或多元触觉合成的意识结构,而个别概念则是一种既含有观念制作,又含有实在指代的意识结构。

    第三,个别概念既是直观概念,又是逻辑概念。因其源自于对象直观形态的具体到抽象,因而,它是直观概念;因其具有抽象和概括的逻辑性,因而它是一种逻辑概念,即是一种带有直观特性的逻辑概念。

    2、特殊概念。

    特殊概念是个别概念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进阶造就。“家蓄”、“动物”、“财产”等,依据各自的相互关系,从“牛”、“羊”、“猪”等个别概念的共性集合递升中生成,是不同相互关系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进阶。

    特殊概念是以个别概念为对象的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进阶,因此,概念逻辑的工作一旦从个别概念进入特殊概念,它就开始超越了概念的直观范式,进入了概念的逻辑范式。

    特殊概念的特点是:

    第一,它由个别概念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进阶生成。

    第二,它超越了具体到抽象的直观造就,其主体性状呈现了抽象之抽象的逻辑特性。

    第三,特殊概念是从直观概念的共性集合递升中发展出来的,因而同更高阶乘的逻辑概念比较,它比更高阶乘的逻辑概念更接近于直观概念的联系,更接近于具体对象的直观根基。

    3、一般概念。

    一般概念是从特殊概念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进阶中发展出来的。例如,当我们把“动物”、“植物”、“微生物”作为特殊概念,进而从这些特殊概念的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进阶中抽象和概括出“生物”这个概念时,这个“生物”概念在其逻辑阶乘上就高于了特殊这个逻辑阶乘,我把它称之为一般概念,即在生物这个范围的相互关系中,它是一个处于一般逻辑阶乘上的概念。仔细地考察一般概念,我们可以发现:

    一般概念呈现了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一般概念从特殊概念的共性集合递升中生成,它比特殊概念更抽象之抽象地远离了直观概念和具体对象的直观。

    第二,一般概念是逻辑概念的更高阶乘,它在逻辑阶乘的地位上高于个别概念和特殊概念,处在逻辑概念中高阶乘的位置。

    第三,一般概念的逻辑阶乘定位。一个概念实际处在何种逻辑阶乘上,要以它所处的概念系统来定位。

     以“生物”这个概念为例,在“生物”为界限的概念系统中,它是“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特殊概念的逻辑进阶,处在了一般概念的逻辑阶乘上。而在“物质”这个概念系统中,它就和“非生物”概念这个概念一起,被“物质”这个更为一般的概念所抽象和概括。在“物质”这个概念系统中,“生物”这个概念则被定位为了特殊概念。

    第四,嬗变为根本概念。一般概念在自身概念体系的逻辑倒置中概括一切,就使自己嬗变为根本概念。

    4、根本概念。

    根本概念由一般概念嬗变而来。当我们取得了一般概念,并以此确立概念系统,将这个一般概念从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正向进阶上倒置过来而反向逻辑地概括一切时,这个一般概念就嬗变为了这个概念系统的根本概念。

    例如,我们以“存在”为概念系统,把“存在”这个一般概念从“物质”、“精神”、“关系”等等的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正向进阶上倒置过来反向逻辑地概括一切时,“存在”这个一般概念就嬗变为了根本概念。由此:

    第一,根本概念源自于一般概念的嬗变,是一般概念以自身为概念体系的概括一切的逻辑倒置。

    第二,它是逻辑概念的最高阶乘,在这个逻辑概念的最高阶乘上,人类的思维活动生成和发展出了本原、根本、终极等等的哲学思考,以及对绝对的哲学追求。

    第三,根本概念有着其内在的不充足性。

    例如,当我们以“物质”为逻辑概念的最高阶乘而反向逻辑地概括一切时,它就难以避开种种非物质形态的质疑,从而显现它是一个不充足的根本概念。

    同样,对于“精神”这个概念来说,以它为最高逻辑阶乘而反向逻辑地概括一切,也存在着它所难以避开的种种非精神和非物质形态的质疑,也是一个不充足的根本概念。在这里,我们看到无论是“物质”的概念或“精神”的概念都是不充足的根本概念,都是无法概括一切的。

    那么像“存在”这样一个概念是否为一个充足的根本概念呢?当我们以“存在”为最高阶乘的逻辑概念而逻辑反向倒置地概括一切时,我们的思辨立刻会提出,“存在”这个概念能够抽象和概括“非存在”和“既非存在又非不存在”这些概念吗?看来“存在”这个概念亦是一个不充足的根本概念。

    那么,对于“上帝”这个概念来说情况又如何呢?宗教信仰者说,上帝创造一切。然而,我们将问:上帝所创造的一切能够包括上帝他自己吗?或上帝能够自己创造自己吗?等等。看来“上帝”亦是一个不充足的概念。

    由此,根本概念反向逻辑倒置的概括一切都是有着其内在的不充足性的。正是这样的内在的不充足性,逻辑地、深刻地揭示了,一切根本概念不论其名称如何,它们都不是终极的和绝对的,它们都隐含着内在的不充足性,都是不能和不可能建立它们的终极绝对的。

    第四,根本概念是概念逻辑正向进阶和反向倒置的统合生成。正是这一特征,造成了它具体到抽象和抽象到具体的自我根本、自我绝对、自我终极和自我本原。认为,它主宰地造就了个别和共性,殊相和共相,现象和本质,并由此赋予自然,为自然的本来方式,构造种种自我绝对的观念体系。

    以概念逻辑的造就审视人类的观念、思想和知识建构,我们就深深地感到,人类的观念、思想和知识,因其概念构造或概念方式的内在矛盾和运动,不可避免地充满着种种经验的和先验的综合以及种种真伪的混含。

    例如,对于牛顿的力学来说,既是经验的又是先验的。就其经验的一面来说,牛顿的力学是从具体到抽象的逻辑造就;就其先验的一面来说,牛顿的力学又是建立在抽象到具体的先验设定上的,即,先验地设定自然世界有一种力的作用物的存在,它作用于天上和地上的一切事物运动,是一切事物和世界的动因所在,并以此展开整个经典力学的系统构造。

    又如对于《圣经》来说,人们关于上帝的观念和信仰,是完全建立在世界是由上帝创造的先验设定上的,是由上帝这个先验逻辑而规范地建立起来的。然而在《圣经》又不乏种种由具体到抽象的道德箴言和史料传说,并由此在人们的心中反反复复地植入上帝的信仰。

   此外,对于世界大同,对于共产主义理想等等的思想和理论体系来说,亦隐含着种种经验的和先验的综合。

    由此看来,人类的概念方式的种种思想体系和知识体系,都不可避免地有着它们的不同程度的经验和先验的综合,是需要我们在概念逻辑的工作中仔细分辨的。

    对个别概念、特殊概念、一般概念和根本概念的讨论和分析,将引出概念逻辑的若干重要之处:

    第一,概念的逻辑阶乘。概念具有四个不同的逻辑阶乘,即个别概念的逻辑阶乘、特殊概念的逻辑阶乘、一般概念的逻辑阶乘和根本概念的逻辑阶乘。一切概念都有自己的逻辑阶乘定位,处在不同的逻辑阶乘位置上。在概念的逻辑阶乘上特殊概念高于个别概念,一般概念高于特殊概念,根本概念高于一般概念。

    第二,一个概念究竟处在何种逻辑阶乘,是和它所处的概念系统相关的。一个概念,它在甲概念系统中处在特殊概念的逻辑位置上,在乙概念系统中则处在一般概念的逻辑位置上。如“动物”这个概念在“生物”的概念系统中,它就和“植物”、“微生物”一起,处在了被概括的特殊位置,因而落在特殊概念的阶乘位置上。而在“昆虫类”、“爬行类”、“哺乳类”、“脊椎类”、“腔肠类”、“灵长类”等等特殊概念共性集合的概念系统中,它则处在了这些概念共性集合逻辑进阶的一般概念阶乘位置上。

    第三、概念逻辑展开的正向进阶和反向倒置。概念逻辑在其共性集合递升中,既生成概念的正向逻辑进阶,即从个别概念进阶到特殊概念,从特殊概念进阶到一般概念,从一般概念嬗变为根本概念;同时,如同作用力必然产生反作用力,每一个概念又会在自己逻辑阶乘上,反向逻辑倒置地进行概括。这种反向逻辑倒置的概括可以在个别、特殊、一般和根本的每个逻辑阶乘上进行。例如,在“石头”这个个别概念的逻辑阶乘上进行反向逻辑倒置概括,从抽象到具体地摄入一切可以被称之为“石头”的对象之物;在“昆虫”这个特殊概念逻辑阶乘上进行反向倒置概括,从抽象到具体地摄入一切可以被称之为昆虫的对象之物;在“物质”这个一般概念逻辑阶乘上进行反向逻辑倒置概括,从具体到抽象地摄入一切被称之为物质的对象之物;在“存在”这个根本概念逻辑阶乘上进行反向逻辑倒置概括,从具体到抽象地摄入一切被称之为存在的对象之物。

    概念逻辑所内涵的这种正向进阶和反向倒置的工作机制,一方面,它会以其正向逻辑进阶的制作,从具体到抽象地生成了概念的不同逻辑阶乘;另一方面它则会以其反向逻辑倒置的概括,从抽象到具体地进行概念的建构,获得更为丰富的内容,并进而绽出概念的组合和概念的定义,生成人类的观念、思想和知识。

    三、相互性原理的概念造就

    哲学家罗素在他的《哲学研究》中,提出了“我在我的房间里”这样一个关系式。

    在罗素看来,一切关系式是不依赖我们的思考而存在的,它属于思想能够理解而不能创造的那个独立世界。也就是说,对于种种关系式来说,它们既非物质,也非精神,然而,它们却是某种实在。

    罗素有一个见解,即,“字典中的词几乎都是代表共相的”。

    对罗素这里所说的“共相”,我的理解就是一种“关系式”。例如“喜欢”一词代表着一种共相,其实它是一种关系式,是一种关系式的抽象和概括。任何一种关系式都是一种普遍必然的方式,它可以在自身范式内进行概括一切的摄取,因此,任何关系式都是一种共相、一种通式,一种共性。例如,在“我的 ...”、“我爱 ...”的关系式中,在“我的 ...”和“我爱 ...”的关系词项后面可以填入无限多样的对象。如,我的汽车、我的房屋,我的书包、我的文章、我的珍藏、我的父母、我的爱人等等;以及我爱祖国、我爱我家、我爱劳动、我爱学习、我爱家乡等等。

    如何来理解关系式呢?也就是关系式概念呢?这里就涉及到了相互性原理的概括和抽象。

    所谓相互性原理就是,我们关于事物的种种关系样式,都是从对象的相互关系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以“喜欢”这一关系式事物样式为例,在这个世界上并没有一种自身即具的“喜欢”之物,“喜欢”是一种关系式,是一种关系式的此在。如果没有“喜欢”这个对象关系的此在,例如,对象你、我、他;对象某个人,某件首饰、某种品牌,以及这些对象之间被称之为“喜欢”的相互关系的存在,“喜欢”这个关系式概念是不可能被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再以“我在我的屋里”这个“在”的关系式为例,如果没有“我”和“我的屋里”以及“在”这个相互关系式的存在,“在”这个关系式概念亦是无法被抽象和概括出来的。

    关于事物性状的概念,又可分为形象式和关系式。例如,“牛”、“河流”、“月亮”等等语词符号是一种形象式的记号和指代;“喜欢”、“在”、“团结”等等语词符号是一种关系式的记号和指代。在数学符号中,1、2、3、4、5等等数字符号是一种关于量的形象式符号,+ 、-、×、÷、= 等等运算符号则是关系式符号。

    按照罗素的见解,关系式概念要远远多于形象式概念。比如,在物理学中的“力”就是一种关系式概念;数学中的“加”、“减”、“乘”、“除”是一种关系式概念;生物学中的“遗传”是一种关系式概念;在人类学中的“配偶”也是一种关系式概念,等等。

    人类的概念意识,从本质上来说,是从“形象式”和“关系式”,以及两者的联结和综合上来建构事物,建构自身,建构世界的。例如,“人”是一种形象式概念,但对于“人”的性状的确立和规定则更有着种种关系式概念的联结和综合。如“善人”、“仁人”、“圣人”、“恋人、”“友人”、“凡人”、“恶人”、“敌人”,等等,等等。在这里,“人”是一种形象式的概念;“善”、“仁”、“圣”、“恋”、“友”、“凡”、“恶”、“敌”等等都是关系式的概念,人的性状则是由种种形象式和关系式的概念组合所建构的。

    一般来说,我们以“形象式”为殊相,而以“关系式”为共相。 “关系式”的概念抽象和概括,与“形象式”的概念抽象和概括的最大不同是,关系式概念不为任何一个具体的殊相为限制,例如,“喜欢”这个关系式概念没有它的具体殊相的限制,它可以涵盖:我喜欢她,我喜欢狗狗,我喜欢这个品牌,我喜欢旅游,我喜欢游泳,我喜欢拍照,等等无限多样的殊相,由此显现了它的共相性。

    正是这种形象式的殊相性和关系式的共相性,在人类的心灵中产生了以形象式的殊相为现象,以关系式的共相为本质的观念划分,并从形象易变和关系不变中导出世界有着易变的现象和不变的本质。对于人类的心灵来说,形象式的殊相是易变的,如我可以变喜欢游泳为喜欢旅游,或变喜欢旅游为喜欢养鱼,等等。因而,殊相是事物的现象。但“喜欢”这个关系式的共相则是在上述的易变的形象式的殊相中是共驻的,它成为了事物的本质。

    在这里我们进一步洞悉,人类的概念意识方式对事物样式的建构,对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确立和扩展,总是从殊相和共相这两个方面的联结和综合来建构和定义的。也就是说,我们对事物、自身和世界的种种建构、规定和定义,始终是从形象式和关系式的联结和综合上建构的。由于关系式所蕴含的是无限多样的相互关系,因而,从相互性原理的抽象和概括出发,一切观念的和实在的建构,是一个无限多样的相互性关系的绽出,是永远也不会停留于某个最终的具体限制的。

    进一步考察,以相互性原理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关系式概念是否适用于直观概念和逻辑概念的划分呢?仔细推敲,我们既不能一概而论地把关系式概念归入直观概念,也不能一概而论地把关系式概念归入逻辑概念。例如,“我在我的屋里”,“我家的狗生了四只小狗”,这些关系式都是直观的。而“他(她)俩是夫妻”这个关系式则不是直观的,是要通过他(她)俩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来判明的,是要由这个“办理”的直观关系式的经验直观所逻辑联结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经验直观到,这对“他(她)俩”“办理”了结婚登记;那对“他(她)俩”也“办理”了结婚登记;其他好几对“他(她)俩”也都“办理”了结婚登记,我们才可以逻辑地以“办理”这个关系概念的组合,认定“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他(她)俩”是“夫妻”。在这里,直观的“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关系式,逻辑地定义了“夫妻”关系式。

    关系式的可直观性,使得现代现象学者很有理由地相信,人类的心灵可以达到本质直观,达到永恒的事物和世界的本质所在,进而达到心灵和事物的绝对追求。现象学者认为,人类的意识可以直观事物的本质,然而,问题在于,本质是什么?是事物的自身方式,还是心灵制作的赋予,以及还是其它什么?而在我看来,本质既不是事物的本来方式,也不是其他什么,它只是和只能是人类观念的制作和赋予。

    在这里补充一点的是,共性集合递升也是一种关系式,即一种概念逻辑的关系式。在这个意义上,一切概念都是关系式概念。这样,在相互性原理的抽象和概括中,有着两种不同的关系式概念,即:直观关系式概念和逻辑关系式概念。当我们面对种种关系式概念时,要仔细辨析它们是直观的关系式概念,还是逻辑的关系式概念。

    以上,我就抽象和概括的概念造就,从直观到逻辑、共性集合递升、相互性原理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这些探讨将使我们看到,在概念家族中,既有直观概念和逻辑概念的划分;也有个别概念、特殊概念、一般概念和根本概念的递升;更有形象式概念和关系式概念的构造。

    深入地探讨概念的抽象和概括,将使我们能够从本源的关系上了解人类的概念意识,了解人类的思想和知识建构是建筑在怎样的概念方式的基础上的,洞悉人类是以怎样的意识方式建构事物和世界的样式的。

    我们以抽象和概括为逻辑核心,通过从直观到逻辑,共性集合递升和相互性原理,揭示了概念的三大造就:

    从直观到逻辑上分,概念分为直观概念和逻辑概念两大类型;

    从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阶乘上分,概念分为个别概念、特殊概念、一般概念和根本概念四大类型;

    从相互性原理上分,概念分为形象式概念和关系式概念两大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