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开发利用农村能源加快发展低碳经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1:01:02
开发利用农村能源加快发展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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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图为:湖北省人大副主任刘友凡率人大立法调研组在武汉东西湖调研秸秆能源化利用情况
图为:湖北省人大副主任罗辉率人大立法调研组在湖北团风调研农村能源建设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赵斌
编者按: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的颁布出台,是全省农村能源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喜事。多年来,配合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我省农村能源建设长足发展,对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村生活水平、推动农民文明素质提高,居功至伟。随着农村社会经济条件改变,农村能源建设面临着机遇与挑战,调整思路、转型发展的任务艰巨。各地要结合学习贯彻《条例》,提高对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做好“十二五”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力推进这项伟大事业。
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是惠民工程,民心工程,事关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诸多方面,同样事关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和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指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要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建设,做好配套社会化服务工作,确保安全和质量,把好事做好。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已于2010年7月30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清洁能源,是国家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条例》的实施,对于调整国家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发展低碳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第一,贯彻实施《条例》,是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条例》在总结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将长期以来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中好的做法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到法规层面,通过法规形式确立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制度,强化了我省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的保障措施。《条例》的实施,必将为开创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第二,贯彻实施《条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既可以增加农村能源有效供给,又能减少农村薪柴消耗,减少由石化能源带来的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还可以减少农民的生活支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既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缩小城乡差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因此,贯彻实施《条例》,将有利于把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贯彻实施《条例》,是落实依法行政、提高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管理、开发推广和服务支撑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农村可再生能源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对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管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职责,全省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依法兴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好《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水平。
二、准确把握《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认真抓好宣传贯彻工作
这部法规内容包括总则、开发与推广、扶持与服务、质量与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5条,虽然条文不多,但内容十分丰富,涵盖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的各个方面。学习贯彻这部法规,必须全面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一是突出科学发展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原则。这在《条例》的很多条款中都有具体体现。如第四条要求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规定要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健康、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和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二是明确开发利用重点,实现农村可再生能源依法建设、依法管理。《条例》明确了农村能源建设的内容、方针和原则,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农户、业主等建设主体的建设权利、建设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政策保障上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公益性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相适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投入,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明确行业发展逐步走规模化、集中化、产业化之路,对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设备制造和创新、各级政府指导和规范等都作了明确的阐述,为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坚持又好又快发展理念,实现农村可再生能源高效建设安全建设。随着农村能源事业的快速发展,项目建设点多面广,项目建设质量和行业生产安全成为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健康发展的两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这次立法工作的重点和关键。《条例》在第四章专门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农村可再生能源设备产品的生产标准和资质许可、项目审批和实施管理办法、从业人员技术技能资格要求,为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高效建设和安全建设提供支撑和保证。
综上所述,《条例》是一部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全省上下特别是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主管部门的同志,要深刻领会这部法规的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法规条文的深刻内涵,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规,规范和指导实际工作。
三、加大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力度,促进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立法是为了推动工作开展,促进事业发展。《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推动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发展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一个新起点。首先,全省上下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作为“三农”工作,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各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履行好法规赋予的职责;要更新思想观念,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把工作着力点转到强化规范、搞好服务上来,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健康发展。其次,各级财政、发改、建设及其它相关部门,既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好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的职责,又要更多地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的工作。要切实加大和落实对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第三,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事,帮助农村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解决《条例》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部法规有效实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努力形成宣传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