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案学的历史与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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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案学的历史与成就

2009-04-26 16:46来源:一元一国学网作者:佚名浏览:352

中医的生命在临床,历代名医医案为我们留下了许许多多的宝贵经验。中医医案不仅是中医理论的有力验证,也是中医理论不断发展的摇篮。

众所周知,中医的生命在临床,历代名医医案为我们留下了许许多多的宝贵经验。中医医案不仅是中医理论的有力验证,也是中医理论不断发展的摇篮。近哲章太炎先生指出:“中医之成绩,医案最著。欲求前人之经验心得,医案最有线索可寻,循此钻研,事半功倍。”清代医家周学海也曾断言:“宋以后医书,唯医案最好看,不似注释古书之多穿凿也。每部医案中,必有一生最得力处,潜心研究,最能汲取众家之所长。”由此可见,要挖掘中医宝库,要总结前人经验,研究其学术思想,要提高临床疗效,要升华新的理论,均有必要认真研究中医医案学。本文就中医医案学的悠久历史和光辉成就予以概述。

悠久的历史

刘权之在《杏轩医案》序文中说:“医案之作,谓与《灵枢》、《素问》并传可也。”而谢利恒则认为医案之作始于《史记》,两说孰是孰非?言始于《史记》者,是因为《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中有25则诊籍。由于这些是现存最早而且较为完整的医案记载,故谢说为是。然而下述证据又足以说明刘氏之不非,请试言之。

殷墟甲骨文中已经有关于某人某时患某病或愈或不愈的记载,可勉强称之为原始医案,惜其简而未确;但成于东周或春秋早期的《周礼·天官冢宰》中有关医师一章中已经将医生分为食医、疾医、疡医和兽医四类,统由医师管辖:“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供)医事。凡邦之有疾病者、秓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这不仅说明彼时医学已经相当成熟、齐备、有详细的分工,而且已经制定出完善的医事制度和考核标准。这其中尤其值得我们注重的是西周时期的医疗行政长官为了制定他所管辖的医生俸禄的多寡而做的年终考核所凭借的“医事”到底指的是什么?毫无疑问,一定是一个个的医案记录,可惜这些宝贵的医案资料未能保存下来。但不能因为我们现在看不到就否定它当时曾经存在,所以我认为周代的医案可谓是确而未详。由此言之,谓医案与《灵》《素》并传是可信的。

然而其后的《左传》、《吕氏春秋》及其他诸子书中均记录有少量的医案这应是确凿无误的。如《左传·昭公元年》就记有晋平公乏嗣的案例,即公孙侨论断晋平公之疾,明确指出其病因是由于“同姓相婚,其生不殖。”这与《周礼》“同姓而婚,其殖不藩”和《国语·晋语》“同姓不婚,恶不殖也,是故娶妻避其同姓”是一脉相承的,说明我们的先民在周代就已经提出了近亲不能结婚的科学主张。而大家所熟知的“秦医缓和”的故事正是《左传·成公十年》医缓为晋景公治病和《左传·昭公元年》医和为晋平公治病的病案记载。再如《吕氏春秋·至忠》有文挚用盛怒之法治愈齐盡王头痛病的精彩案例,这是以情志疗法治疗疾病最典型也是最早的案例。他如王充《论衡·福虚篇》记载有楚惠王吞水蛭而瘀血宿疾得以痊愈、《汉书·外戚传》记载有女医生淳于衍用附子泽兰丸给新产的许皇后服用,以致身死等等,均可以看作是早期的医案。只是都未能规范,更未形成规模。比较起来,司马迁《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所载的扁鹊入虢之诊和望齐侯之色以及仓公诊籍25首才算得上迄今为止有文字记载的最早而又较为完整的医案之作。这也正是谢利恒氏认为医案之作始于《史记》的确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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