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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谢勇 新闻来源:许昌日报 点击数:1171 更新时间:2008-1-3 9:24:31
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其经营方式而言,具有复杂性、多样性,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市场风险不确定等特点。鉴于此,在日常税收征管中也就派生出了一些极具行业个性的问题。
1.房地产交易价格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
2.部门间缺乏有机协作,信息难以共享。
3.征管范围划分上的不科学使纳税人有漏洞可钻。
4.行政不当干预较多,影响管理绩效。有些大型房地产企业,往往是当地政府千方百计招商引资来的项目。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这些企业往往格外照顾,对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的房地产方面的税收审查也多有不当干预。
鉴于以上房地产业自身以及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强化对该行业的税收控管方面,应注重做好以下几点。
一、深入行业进行专项涉税情况调查
抽调精干力量,组织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全面强化日常企业纳税评估,搞好房企的微观税负分析,对个别涉税疑点多、长期税负低于平均值的房地产企业有重点地进行筛选,纵深税务稽查。
二、高擎政策利剑,切实强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对涉及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逐笔逐项进行核实。凡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以及手续、资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搞好部门协调,加强源头监控
2006年,为强化房地产税收的控管,国税总局提出了“一体化”管理的构想,按照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与计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起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通过信息交换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
四、充实力量,建立税务房地产评估机构
税务机关应尽快建立自己的评估机构,进一步增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硬实力。作为税务机关的非常设机构,评估部门可以适时邀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辖房地产项目分区域,根据房产所处地段及类别细划为若干等级,确定相应计税价格,以此来作为房地产税收计税依据的参考值。(作者系许昌县地税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