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三大难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0 15:04:09
“除了破产问题外,还有一系列制度、资金缺乏的难题,困扰着证券投资者基金保护公司,短期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上述人士认为。
截至1月4日,19家被责令关闭、撤消的高风险类证券公司,至今没有一家进入司法破产程序。
“行政关闭和司法渠道衔接不通畅,客观上使有关部门不能在较快时间内清除仍存在巨大风险的证券公司。每关闭一家券商,中国证监会要动用大量系统内人力、物力和时间。”一位证监会人士表示,“我们几乎腾不出人手去处置其他的风险券商。”
这一压力同样遭遇在去年9月刚成立的、与证监会共同在北京富凯大厦办公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中投保公司”)身上。
至今,中投保公司只托管清算了广东证券一家券商。
“除了上述的破产问题外,还有一系列难题,比如制度缺失、资金缺乏等,使得这家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专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而诞生的基金公司,短期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上述人士认为。
法律难题
“对于南方证券、汉唐证券、亚洲证券等被处置券商作为被告出现的案件,最高院有三不原则: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审理、审理不执行,而上述券商作为原告的案件可以继续受理、审理和执行。”上海某律师事物所合伙人陈先生告诉记者。
据悉,最高院对上述个案会颁布相应的文件,并把相关“复印件”传达到各省市高院的立案庭。
最高院的三不原则,使得19家早被证监会宣布关闭,并在走清算程序的券商无法进入正常的破产程序,机构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其实,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都需要受理。现实中,上述券商都积压在清算阶段,清算工作都遥遥无期,如南方证券已经进行了近两年。”这位合伙人表示。
法律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都没有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主要针对的也是一般企业,金融机构破产无法简单套用。新《破产法》不知何时才能出台”。
而最主要的原因是,“法院原则上对于处置券商的破产案件只走正常的破产手续,不插手具体问题。这就是说,证监会风险办、中投保基金公司要把债权、债务问题清理好,社会安定和人的问题安置好后,法院才会受理相应案件”,这位律师称。
据接近最高院的人士介绍,最高法的大致精神是:个人债权债务清偿完;资产和账册清理移交完;证券类业务处置完;保证金缺口补完;员工安置完毕。
在达到上述标准后,法院才会受理券商破产案件。
据悉,“五个完”标准遭到了有关部门的强烈反对。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一个小券商都要清算半年甚至一年才能搞完。前四个问题,我们有把握解决,但是最后一个员工安置问题,则更不是我们能解决的。”一位中投保公司人士表示。
证监会因负有监管职责,同样希望能尽快进入司法程序,“这么多被清算券商压在证监会手上,证监会也希望能早点交出去。”
但员工安置完是法院一再坚持的受理门槛。“我们不怕债多,就怕人多。”上海高院人士笑言。
尽管如此,有关部门在处置风险类券商时也尽量使证券类资产处置和员工安置相统筹。“我们明确要求受让方整体接受员工,并保证和员工续签一年劳动合同。”上述中投保公司人士说。
据悉,大鹏证券证券类资产和经纪系统员工安置工作已顺利完成。占92%的632名经纪系统员工与长江证券签订合同,另57位员工准备辞职另谋职业,并由托管人长江证券给予补偿。大鹏证券作为被告的案件开始受理。
债权收购难题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第二个难题是2004年9月30日之后的个人债权到底如何赔付?比率为多少?
2004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规定,2004年9月30日前,10万元以下的经甄别个人债权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的经甄别个人债权9折收购。
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家高风险券商清算组在处置2004年9月30日后的个人债权时拟采用不同的方式。
记者得到的一份××证券公司个人国债甄别确认工作记录上,清楚写着“某债权人2005年4月29日国债的市值88325元,初步确认意见:2004年9月30日以后个人债权。拟收购金额:0元。甄别初审意见:9月30日以后个人债权。甄别复核意见:同意”。
“在缺乏国家有关制度的统一指引下,较容易引起各方的争议。”一位贴近证监会人士指出。
“就如上述收购意见一样,这不是一家可以决定的,”他表示,“至少要央行、财政部和证监会三部委会签。”
据悉,承担“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职责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监会,早已把有关方案递交上去。
“我们现在的重点工作是协调各部门,争取在2006年底前使《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正式出台。”这位人士说。
据悉,2004年9月30日后债权收购意见未出台,也是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券商案件的另一顾虑。
“一旦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所有债权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机构债权人和个人债权人必须按比例平等受偿,如果不在行政清算阶段把个人债权债务处置完,留到司法阶段顶多2到3折。处理不慎,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一位接近最高法人士表示。
资金来源难题
据悉,中投保基金公司目前在资金方面的进展,也难如人意。
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的资金来源有沪深交所交易经手费的20%、券商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等五个方面。
从长远看,等上述资金正常交纳后,基金公司可以正常运作起来,而目前,基金公司一开始的资金来源是央行再贷款。由于关系到基础货币的扩张,央行对此审批十分严格。
“资金和制度上的缺乏,使得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当前最主要的工作是安抚焦急的投资者,工作重点则放在各部门协调上。”这位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