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案逻辑推演之一:时间流程草推(天涯杂谈 2006-1-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04:44:32
『天涯杂谈』朱令案逻辑推演之一:时间流程草推
作者:静山石 提交日期:2006-1-5 2:58:00
此事越来越有向陈易事件靠拢的趋势,很多网友并无专业性概念,一味主观臆断,将水越搅越混,事情渐渐偏离正常轨道。
为方便刑侦爱好者,特整理部分基础性资料,以供查阅。但因网上资料太乱,加上鄙人最近两日眼力严重受损,此文为草稿,日后可视情况修订。
本文谬误不足之处,还请知情人士跟贴修正与补充。
朱令案时间流程
1987年,朱令之姐吴今进入北大生物系87级生物物理及生理学专业学习。
1989年4月,吴今与同学去野三坡春游时失踪,数日后,在野三坡的一个悬崖下面找到了她的尸体。
1994-12-05,朱令首次因不明原因发病,腹疼,三天后头发开始明显掉落,二天后变秃。腰四肢关节痛,在北京同仁医院治疗近一个月,病因无法确诊,头发全部掉光后病情好转出院。寒假过后回校上学,头发已长出一寸左右,人依然虚弱。开学一周后,再次发病,双脚疼痛难忍、双手麻木,再次脱发。
1994-12-09,文艺汇演。
1995-03-09,前往北京市协和医院神经内科专家门诊就医,神内主任李舜伟教授接诊后,经初诊“高度怀疑铊中毒”,并请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与卫生职业病研究所的张寿林大夫会诊,张提出可能是“铊中毒”或“砷中毒”,但因该所当时不能做检测,张建议到朝阳医院做检测,但没去。朱令就在协和医院急诊室一边观察一边等待住院床位,否认自己有过重金属接触史。
1995-03-15,朱令在协和住院,医院主要考虑为‘急性波散性脑脊髓神经根神经炎’进行诊治,无法确诊。
1995-03-20,协和病历显示,朱令丙肝抗体正常。
1995-03-22,吃东西开始呛,协和进行气管切开术救治。
1995-03-24,协和医院采用血浆置换疗法,随后令朱令感染丙肝。
1995-03-25,晚上11点,出现吸氧不稳定,幸被父亲发现。
1995-03-26,收入ICU
1995-03-28,开始深度昏迷两个多月,病危。
1995-04-05,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1995-04-10,贝志诚在网上求助。
95年4月下旬,翻译邮件事件。
1995-04-18,贝志诚把翻译好的email给协和,未被重视。
1995-04-20,网上回应开始集中指向铊中毒。
1995-04-28,朱令父母找到北京职业病防治所陈震阳,测出严重铊中毒。协和开始接受铊中毒的说法,但错误的用二巯基丙醇和血液过滤解毒
4月底,公安部门介入调查。
随后,在中日友好医院库房里找到仅存20针普鲁士蓝化学剂,三毛钱一支,后来又在北京市劳动卫生所找到了十盒盒装的普鲁士蓝,总共四十余元。
1995-05-03,协和正式确诊,采用普鲁士蓝排毒,一个月后朱令中毒的症状消失,留下严重后遗症。
1995年7月,贝志诚接受公安部门询问。
1995年底,传出孙维被怀疑的消息。
1995-12-09,孙维的爷爷去世,享年103岁。
1996年6月左右,朱令转院。
1996年12月,朱明新决定对协和提起诉讼。
1997年7月左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立案。
1997年10月,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为协和医院在朱令案中没有过失,不属于医疗事故,
1999-04-02,朱明新败诉。
1999年12月,浩天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对朱令作出鉴定的申请。
2000年6月,该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再次鉴定,接受该案的法医刘鑫将所有既往病历重新整理一遍,并对一审时协和医院出具的他们曾咨询北京职业病防治所(当时属于朝阳医院一个科室)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与卫生职业病研究所重新取证,发现其中有时间和人物上的不符,基本否认协和医院曾对朱令铊中毒四处寻求检测机构的努力。从而认为:“(协和医院)该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被鉴定人朱令病情被诊断的原物,因此,北京协和医院在本次医疗行为上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
2000-11-2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协和医院补偿朱令医疗等损失10万元,但是这一赔付至今没有执行。(朱令第一年花的医药费就达50万元)朱令一家还在寻求为朱令后半生的医疗费的解决办法。
1997-01-01,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 “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1997-03月,朱令家人致信北京市公安局长,指出学生即将毕业离校,其中很多人将出国留学,此案急需抓紧侦破;不久又上书国家领导人。
1997-04-02,孙维被公安局14处带走讯问,犯罪嫌疑人,经过8小时连续突审,通知家人接回。并于4、5月间找其舍友们了解情况。在0402讯问时,孙维得知“孙维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学生,而且实验室的管理非常严格”这一说法。此后,再也未对孙维进行讯问
1997-04-04,孙维方打电话至清华派出所了解情况。
1997-04-05,孙维方写信至清华派出所了解情况。之后给系办、系领导、校办、校保卫处、校派出所、公安14处等相关部门多次去信去电面谈。
1997-04月,孙维其兄多次独自一人在白天工作时间进出化学系实验楼,成功取出有毒试剂并全程录像。
1997-04-11,朱令其舅给孙维父亲打电话要求面谈,孙父拒绝,并将详细通话记录以文字形式递交了公安机关。
1997-04-26,孙维收到朱令其舅寄到宿舍的信件,明指孙维为凶手。
1997-04-29,晚,因收到恐吓信,孙维方去学校派出所报案,同时提出测谎要求,未果。
1997-05-05,下午,孙维返校,找到校党办,出示录像,要求学校向公安说明其并不是唯一能够接触到铊的学生。
1997-05-06,一大早,学校实验室大整改,并由保卫处进行了拍摄。(疑化学系禁止使用铊由此开始)
1997-05-09,中午,孙维收到朱令其舅寄到宿舍的第二封斥责信。
1997-06-30,92级毕业典礼,之前,化学系通知孙维因调查,学校通过官方渠道接到公安通知,缓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公安14处则对孙维及其家人否认了这一说法。
1997年7,8月间,孙维及家人曾给校党委领导写信,要求学校将缓发毕业证书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加盖公章。
1997-07-18,孙维将录像带及其查到的师生使用铊的文献交给公安。
1997-07-28,国家教委办公厅发文《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备厅[1997]13号)》,指出:“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先后发生了两起学生铊盐中毒案件。除涉嫌人为作案外,铊盐未按剧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1997-07-30,孙维及其兄去公安14处催问案件调查的进展,看到朱令母亲,提出公安在场情况下和朱令母亲交流,公安人员劝止。
1997-08月,下旬,在孙维方要求下,校党委、校办及系领导等再次在校招待所(丙所)接待孙维及其家人。未果。之后,孙维方又给党委领导打了两次电话,要求:学校如不发证书就应该给一份不发证书的书面通知。
1997-09-29,化学系领导打电话通知孙维,第二天去学校领取证书。
此后,应该是学校未对孙维出国或留学放行。
1998-01月,孙维方给高层领导写信反映情况。
1998-08-26,公安14处宣布解除孙维的嫌疑,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孙维再次提出要求进行测谎,被拒绝。
其后,清华失去借口留难孙维出国或留学。
1999年,孙维出国留学??
2002年,贝志诚发表著名的“七年回忆”
2005-11-30,skyoneline在天涯贴出《天妒红颜:十年前的清华女生被毒事件》,随后被广为转载。
2005-12-30,孙维在天涯贴出《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
全国各阶层工资大曝光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03:02:44
铊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health effects of thallium pollution
铊是一种稀散元素,灰白色金属,质软,在潮湿空气中易被氧化。其化合物有毒,以微量存在于铁、锌等硫化物矿中。
污染来源 在冶炼过程中,如用的矿石含铊量较高,而冶炼厂又缺乏回收措施,就能造成对大气的污染。燃煤的火力发电厂所排放的烟尘也含有少量的铊。
中国贵州兴义地区的灶矾山麓就是被铊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当地有历史上遗留下来用土法采冶汞矿的废渣。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壤反酸等条件影响下,矿渣中的铊化合物(铊含量高达106ppm)被溶淋而出,进入附近的土壤(铊含量高达50ppm),最后被栽植于这种土壤上的蔬菜所富集。居民长期食用这种蔬菜,发生慢性铊中毒。生活在受铊污染的水体中的鱼类,也能富集铊。
对健康的危害 铊及其化合物毒性很强。职业性铊中毒主要是铊污染物通过呼吸道、胃肠道和皮肤接触等途径进入人体引起的;慢性铊中毒则是铊污染物经过土壤―植物―人的途径进入人体造成的。
急性铊中毒的患者开始有恶心、呕吐、腹泻和胃肠道出血等症状,随后有胸痛、呼吸困难、震颤、多发性神经炎和精神障碍等。慢性铊中毒患者的症状主要是食欲减退、头晕、头痛、全身乏力、消瘦、下肢麻木和疼痛、视力减退等。但最典型的症状是脱发,可出现斑秃,也可在短期内全秃。脱发前常有头皮发痒、头皮和足底灼热的先兆。患者的尿液(含铊0.6~3.0毫克/升)、粪便(每公斤含铊7.5~11.3毫克)、血液(含铊0.5~22.0毫克/升)和头发(每公斤含铊6.0~50.0毫克)中皆可检出铊,这是诊断慢性铊中毒的重要依据。
动物实验表明,铊的毒性很强。如用含铊蔬菜制成干粉,喂饲5只小白鼠,每只喂3~5克(相当于鲜菜27~45克),在48小时内便染病,72小时内全部死亡。如改喂5只豚鼠,每只喂干粉37~55.6克,6~11天后也全部死亡。用20只小白鼠作慢性毒性试验也表明铊有毒性:每日每只喂蔬菜干粉0.2克,连续90天,试验组便出现食欲下降、体重减轻、活动迟缓和脱毛等症状,20只小白鼠中死亡9只。对照组则生长正常,无一死亡。
防治措施 目前铊在工业上使用还不多,一般不会造成危害;但在铊使用日增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污染源主要是采矿工业。铊在矿石中含量虽微,但因其分布甚广,且冶炼厂缺乏回收措施,日积月累,势必造成污染。因此,应注意改进开采工艺,加强消烟除尘措施,以减少铊对大气的污染。同时应制订出铊的卫生标准。对铊中毒者,可用二巯基丙醇进行治疗。治疗时,因体内铊被驱出,尿中铊含量短时期内会明显升高。经治疗后,患者的头发能重新长出。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03:04:08
ta

thallium
一种化学元素,化学符号Tl,原子序数81,原子量204.3833,属周期系ⅢA族。
发现 1861年W.克鲁克斯在研究硫酸厂废渣的光谱中发现这一元素,根据谱线的嫩绿色命名为thallium,含义是“嫩枝”。次年克鲁克斯和 C.-A.拉米几乎同时分别用电解法制得铊。
存在 铊在地壳中的含量为3×10(%,以低浓度分布在长石、云母和铁、铜的硫化物矿中,独立的铊矿很少,有(Cu,Tl,Ag)Se矿和TlAsS矿。
性质 铊为白色、重而柔软的金属;熔点 303.5℃,沸点1457℃,密度11.85克/厘米。
在室温下,铊与空气中的氧作用,失去光泽变灰暗,生成厚的氧化亚铊TlO膜;铊与氧作用还可生成氧化铊TlO。铊在室温能与卤素作用,在高温能与硫、硒、碲、磷反应。铊不溶于碱;由于氧化亚铊难溶于水,铊与盐酸的作用较慢,但迅速溶解在硝酸、稀硫酸中,生成可溶性的盐。
铊的电子构型为(Xe)4f(5d(6s6p,氧化态为+1、+3,但+1氧化态的化合物比+3氧化态的稳定。TlO是棕黑色粉末,高温下能可逆地分解为TlO和OTlO为黑色,与水作用生成TlOH,是一种强碱。
氟化铊在水中的溶解度很大,15℃时为 80克/100克水。氯化铊、溴化铊、碘化铊则不溶于水;当溶液中有过量的卤离子时,可形成TlX、 TlX、TlX(X为卤素),使其溶解度增大。铊的卤化物在光敏性上与相应的卤化银类似,即能见光分解。铊(Ⅲ)的卤化物很不稳定,加热即分解为铊(Ⅰ)的卤化物和卤素。
制法 铊主要是从硫化物矿焙烧的烟灰中提取的,可用热水或稀硫酸浸取,再制成氯化亚铊或还原为金属。粗铊通常含有铅、锌、镍、镉、铟、锗、硒、碲、砷等杂质,用热的稀硫酸将它溶解,稍加稀释除去硫酸铅,再用盐酸和热的稀硫酸反复沉淀和溶解将它进一步提纯,最后电解为金属并在草酸覆盖下或氢气流中熔铸成锭。
应用 某些含铊合金制造的轴承具有优良的耐酸性能、低的摩擦系数和高的抗疲劳强度。铊的低熔合金可用于电子管玻璃壳与管座的粘接,铊激活的碘化钠晶体用于光电倍增管,钨丝中掺铊可以延长寿命。硫氧化铊的电导率对温度和照度(特别是长波部分)非常敏感,其光电池用于曝光表、测辐射热仪和测量星球辐射的系统中。铊的某些化合物还可做有机合成的催化剂。由于铊的化合物对人体和生物有毒(空气中铊最高容许含量为0.1毫克/米,致死量为1.75克硫酸亚铊),使用受到限制。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03:10:48
ta

thallium
元素符号Tl,柔软的银白色金属,在元素周期表中属ⅢA族,原子序数81,原子量204.37,六方晶体,常见化合价为+1、+3。
1861年英国人克鲁克斯(W. Crookes)在研究硫酸厂残渣时,由光谱发现一种具有特殊绿色谱线的元素;第二年制出少量金属,根据拉丁文thallus(绿色的嫩枝)命名。
已知的铊矿物均无工业价值[0000]铊主要是从有色重金属硫化矿冶炼过程中作为副产品回收的[0000]铊的氧化物[02]TlO[03]特别是一氧化铊(TlO)和氯化铊挥发性强它们在铜铅、锌硫化物精矿焙烧、烧结和冶炼时大部分挥发进入烟尘。如炼铅时约有60~70%的铊进入烧结、焙烧烟尘中。铅鼓风炉烟尘的铊含量约占精矿中铊含量的23%。硫酸厂焙烧黄铁矿时,炉气净化系统的富铊烟尘也可作提取铊的原料铊盐有毒。在有色重金属冶炼流程中回收铊,既有利于有色重金属资源的综合利用,又能防止污染环境。
性质和用途 在电子工业中,用铊激活碘化钠晶体可制作光电倍增管。铊及其化合物可用作光学玻璃、电子元件的玻璃密封以及放射线的屏蔽窗等。硫化铊和硫氧化铊可以制造对红外线很灵敏的光电管。溴化铊或碘化铊的固溶体单晶能透过红外线,可用于红外线通信含铊8.5%的汞铊合金,其熔点为-60,比汞的熔点低20,可用于低温仪表。全世界每年铊的消费量不过数千公斤。1977~1978年工业金属铊的价格约为 17.63美元/公斤,高纯金属铊为4美元/金衡盎司[02]1金衡盎司为31.1035克[03]。
[铊的主要物理性质]
铊冶金 铊在冶炼原料中含量很低,必须先行富集。火法富集可使物料的含铊量提高10倍以上。烟尘中的铊多半是氧化铊、硫酸铊和氯化铊。用稀硫酸浸出(见浸取)含铊烟尘时,锌、镉、铁及其他元素同时进入溶液。含铊0.05~1克/升的稀溶液可用高锰酸钾将Tl(氧化成Tl(,根据铊、锌、镉在不同的pH沉淀的原理,以氢氧化钠中和溶液至pH为4~5,并加热至70~80,使铊从溶液中以氢氧化铊的形态沉淀析出如溶液含铊大于5克/升时,可在20加过量的氯化钠使铊以难溶的氯化铊形态沉淀下来。
工业上回收铊的方法还很多,以铅烧结烟尘回收铊为例:铅烧结烟尘经反射炉熔炼富集后,得到含铊2%左右的富铊灰,用浓度为120~150克/升硫酸浸出,固液比为1:5,温度为90,搅拌4小时,浸出率在95%以上。浸出液用软锰矿氧化,溶液过滤后,用工业氯化钠、工业硫酸分别调整氯离子浓度为0.5,酸度为1.5,作为萃取铊的原料液,再以15%A-101(二烷基乙酰胺)-二乙苯为萃取剂进行溶剂萃取。洗涤后的含铊有机相用1.5醋酸铵进行反萃取。反萃液经用亚硫酸钠还原,浓硫酸溶解,锌板置换沉淀,即得品位为99.99%的铊。将铊压制成块,并在熔融氢氧化钠保护下铸锭。
高纯铊制备 高纯度铊可采用电解精炼法。用一般方法制得的铊,尚含有铜、铅、镉等杂质,先用碱和硝酸钠与金属铊进行熔炼,使铅生成NaPbO除去。如铅含量超过0.03%,则需熔炼2次。此法也可使铜、镉成为氢氧化物除去。电解精炼时,阴极用纯铊或钽片,电解质中铊含量为30~40克/升,硫酸浓度为70克/升,温度为55~60,阴极电流密度为100安/米,阳极电流密度为200安/米,阳极套以布套。经过二次到三次电解精炼,可获得99.999%的高纯铊(见超纯金属)。
铊毒 铊能伤害神经系统。铊中毒往往是由于吸入或皮肤接触铊及其化合物粉尘,或食用受铊污染的食物和饮水所造成的。主要症状是疲乏无力、肢体疼痛、脱发、脱皮,甚至失明。空气中可溶性铊化合物的容许浓度为0.1毫克/米。
ta的主要物理性质
密度(20摄氏度) 11.85 g/cm3
熔点 304摄氏度
沸点 1473摄氏度
平均比热(0-100摄氏度) 130 j/(kg.K)
熔化热 4.3 kj/mol
汽化热 166.2 kj/mol
热导率(0-100摄氏度) 45.5 w/(m.k)
电阻率(20摄氏度) 16.6 u欧姆.cm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03:16:47
(完毕)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03:29:02
从时间表上观察,贝志诚所指孙维的动机极难成立。
作者:jszhb 回复日期:2006-1-5 03:32:05
这么一看公安局为什么1997年传讯孙维就显而易见了:朱家的压力。
作者:关水 回复日期:2006-1-5 03:42:44
真的假的?神奇啊!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03:42:32
因1998-01月,孙维方给高层领导写信反映情况。
此事属实的话,应为孙维出国被留难一事。由中国高层办事手法来看,可知孙维家在此事中的影响力有限,如贝志诚透露的警局上层封存调查属实,此案极有可能另有内情。
由孙维忍辱十年、声明中侧重清华及清华留难孙维来看,清华在此事中的作用需要重新评估。请注意,清华的行政级别现为副部级,而桃李满天下。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4:14:41
如此精确地收集资料。你是怎么找出来的?
在网络上无法对孙维是否犯罪进行证实或证伪。无论写多少字列多少条,都不可能,都只能是猜测。你这些精确的数字背后大部分也只是一些人的描述,而不一定是事实。
一些人说“朱家的压力”,似乎还有人暗示朱家也是高官似的。朱家连着死了两个女儿,还在网络上征求捐款。相对孙家,能有什么压力?
作者:景丿丿丿 回复日期:2006-1-5 04:19:49
如此精准,了不起!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4:21:09
如此精确,怎么做到的?
能不能解释一下?
谢谢。
作者:ma_ke 回复日期:2006-1-5 4:21:59
[1995年7月,贝志诚接受公安部门询问。]
LZ啊,这里应该是“1995年7月,孙维接受公安部门询问。”才对吧?
另外请教一下医学专业的网友关于潜伏期的问题
我从字面上理解,潜伏期是指病人接触病源,已经受到感染,但是尚未有发作的症状出现这段时间,也就是说,潜伏期是指第一次病症发作之前的一段时间,不知道这种理解是否符合医学上的定义?
作者:游侠之暗夜星辰 回复日期:2006-1-5 05:23:04
对楼主资料的来源和精确信保留意见
作者:游侠之暗夜星辰 回复日期:2006-1-5 05:47:44
铊一定是来自校园内部吗???
作者:穿山马甲 回复日期:2006-1-5 05:50:58
仅供大家讨论:
1。
1994年12月5日,星期一。12月3日,4日双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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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令同学家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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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接触(铊)后12~24小时出现症状 (参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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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摘自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5265780&Key=504419832&idArticle=448974&strItem=free
四、临床表现
1、急性中毒
多发生在口服或吸入铊烟尘、蒸气后。症状轻重与摄入量有关。一般在接触后12~24小时出现症状。早期为消化道症状。
(1)神经系统症状
下肢,特别是足部痛觉过敏是铊中毒周围神经病的早期表现,随后则表现为典型的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2)脱发 表现为一束束脱落,也可成为全秃,也可呈斑状。一般情况下,脱发是可逆的。
(3)对肝、肾、心脏也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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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穿山马甲 回复日期:2006-1-5 06:02:35
1995-04-28,朱令父母找到北京职业病防治所陈震阳,测出严重铊中毒。协和开始接受铊中毒的说法,但错误的用二巯基丙醇和血液过滤解毒
据说同日,朱令生病前住过的宿舍被盗,同学们除了含口红在内的化妆品外,并无其他(贵重)财物丢失。
是小偷真可爱呢,还是凶手真愚蠢呢?还是孙维真狡诈呢?
参见:http://www7.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article=449073&stritem=free&idwriter=5265780&key=504419832&part=0&flag=1
的第三页
作者:ma_ke 回复日期:2006-1-5 6:23:19
1998-08-26,公安14处宣布解除孙维的嫌疑,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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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倒是在辩论中少有人提及(我看主帖也没有注意到这句,LZ不整理出来,一点印象都没有)
如果是这样,那SW“十年的沉默”倒是很好理解了
作者:穿山马甲 回复日期:2006-1-5 09:48:00
很多中国人真的是容易被误导,不喜欢用自己头脑分析,冲动,不客观,不能在真理前说句我错了。
文化大革命,和之前的造神运动,在中国发生真是有土壤的。
作者:紫荷飞杨 回复日期:2006-1-5 10:10:06
看了这个时间表,如果所述全部是真实的,那么孙维肯定不是投毒人,则贝的说法确是有十分的可疑了!
就我个人的感觉,孙也不象是那种人,所以她的同学的说法是可信的.
当然也不是说绝对的,但侧面的证明可以了解其为人.至少她为何十年不吭声真的是有原因的.
作者:therom 回复日期:2006-1-5 10:40:05
很有价值的资料。
请楼主列出数据来源。
作者:therom 回复日期:2006-1-5 10:43:23
原来第一次去的是同仁,不是协和啊。
作者:therom 回复日期:2006-1-5 10:47:40
从第一次发病到正确使用普鲁士兰的时间竟然长达半年!!
作者:二杆大烟枪没了 回复日期:2006-1-5 10:59:30
3
作者:Guns_N_Roses 回复日期:2006-1-5 11:00:55
整理的很完整
作者:阿米可翡翠 回复日期:2006-1-5 11:08:10
无语
作者:roserain820 回复日期:2006-1-5 11:54:08
可怜~
作者:挨着 回复日期:2006-1-5 12:30:48
楼主很细心啊!支持一下!
作者:独孤九绳 回复日期:2006-1-5 12:42:06
这些才是大家需要的,支持楼主。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2:56:15
作者:穿山马甲 回复日期:2006-1-5 05:50:58
仅供大家讨论:
1。1994年12月5日,星期一。12月3日,4日双休。
2。朱令同学家在北京。
3。接触(铊)后12~24小时出现症状 (参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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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重要
作者:马上醉看 回复日期:2006-1-5 13:02:15
此事属实的话,应为孙维出国被留难一事。由中国高层办事手法来看,可知孙维家在此事中的影响力有限,如贝志诚透露的警局上层封存调查属实,此案极有可能另有内情。
由孙维忍辱十年、声明中侧重清华及清华留难孙维来看,清华在此事中的作用需要重新评估。请注意,清华的行政级别现为副部级,而桃李满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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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到过另一种可能:是不是清华方面在这里面有什么隐情或过失,比如因为某种情况造成了ZL和铊的误接触
作者:双重背叛 回复日期:2006-1-5 13:10:15
94年是双休吗?好象是工作六天吧。或者是大小礼拜,不应该是双休。
作者:dodo99 回复日期:2006-1-5 13:16:54
一般在接触后12~24小时出现症状。
这个跟个人体质也有关系吧?就如ZL被服下足以致命的铊,大难不死一样。
另外,我很关心:
1998-08-26,公安14处宣布解除孙维的嫌疑,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
有书面证据之类的东西吗?或者仅仅是口头通知?如果能上传,我想大家也就会少很多猜测了。
作者:alanazure 回复日期:2006-1-5 13:19:07
铊 thallium 的资料很好谢谢楼主终于知道这是什么东东拉
作者:mosscary 回复日期:2006-1-5 13:19:55
楼主的时间表怎么是根据孙维的声明写的~~~~~
楼主言谈间倾向性太明显了啊..............
作者:独倚西窗 回复日期:2006-1-5 13:27:50
时间表精确到日!!!!!!!!!!!!!!11
太神气了...
作者:独倚西窗 回复日期:2006-1-5 13:28:31
晕,打错,上面应该是"太神奇了..."
作者:水上飚 回复日期:2006-1-5 13:29:09
作者:mosscary 回复日期:2006-1-5 13:19:55
楼主的时间表怎么是根据孙维的声明写的~~~~~
楼主言谈间倾向性太明显了啊..............
=============================
那你应该指出哪一条与事实不符,或者补充一些朱令方的情况。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3:40:35
作者:mosscary 回复日期:2006-1-5 13:19:55
楼主的时间表怎么是根据孙维的声明写的~~~~~
楼主言谈间倾向性太明显了啊..............
==================================================
列这样一张表是推理的基础。将各方的叙述补充进去,有不合逻辑的地方很容易发现,如上面19950309到19950503之间的事情,这一段有贝志诚、协和方两种说法,我根据20001126的法院判决,采信了贝志诚的说法。
而这张表每一条均涉及到几方,极易求证,我等无法调查的,也只能这样了,如果没人反驳,和其它情况无矛盾,可予以采信。
作者:一剑如虹 回复日期:2006-1-5 13:43:26
一家连害两个女儿
而且一个是北大,一个是清华
看来事情不简单啊
北京
有同感
不是个好地方
作者:mobile_fat2 回复日期:2006-1-5 13:45:12
冷静, 仔细, 支持楼主.
可惜未能包含"铊走私谣言" 这一重要事件, 当然不能怨楼主, 目前相关的资料太少, 贝先生的牙膏需要很长时间来挤.
建议楼主可以暂时附上, 先不写时间.
作者:独倚西窗 回复日期:2006-1-5 13:46:30
不知道楼主的时间是怎么推出来的...
不是对内容有质疑,确实是好奇...
作者:赵敏赵敏 回复日期:2006-1-5 14:00:11
如果时间表是真实的,那。。。!
作者:亚玛逊河上的渔夫 回复日期:2006-1-5 14:04:58
希望楼主补充95年5月至97年4月间,警方对孙维的调查情况~
作者:独孤九绳 回复日期:2006-1-5 14:14:05
曾经有一个网友指出,1994年12月3日和4日是个关键,因为12月5日朱令发病,那就极有可能是在3日或者4日中毒的。需要回忆起朱令在这两天的饮食情况,以及朱令当时有没有回家。
94年还不是双休,所以3日上午应该是要上课的。但这取决于各人有没有课。周六下午一般都是没课的(当然得看他们物化2的具体情况)。
作者:88996644 回复日期:2006-1-5 14:17:29
希望贝先生列出关于该事件对应的时间表。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4:20:10
几个问题:
1.以上流程是不是(只)是在天涯的文章中找到的?有没有可能列个参考文献上来?
2."1997-01-01,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 “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这句是从哪里找的?
3."1997年7,8月间,孙维及家人曾给校党委领导写信,要求学校将缓发毕业证书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加盖公章。"
这句从从哪里找的,其中的“我们”是从原文粘贴的吗?
有空的话,请回答一下。谢谢。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4:26:03
作者:亚玛逊河上的渔夫 回复日期:2006-1-5 14:04:58
希望楼主补充95年5月至97年4月间,警方对孙维的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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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是明白人。我也觉得1996年的资料太少,而警方在这一年的活动非常关键。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4:26:45
4.【  1995年7月,贝志诚接受公安部门询问。
1995年底,传出孙维被怀疑的消息。
1995-12-09,孙维的爷爷去世,享年103岁。】
贝至诚接受询问的时间是否准确?
在此之前,孙维是否没有接受过公安部门的询问?(在其他帖子里似乎有不同说法),是否是直到1995年底,孙维才被怀疑?
请把有关这部分的背景材料列一下,这对于证明你本文的客观性非常重要。
作者:一剑如虹 回复日期:2006-1-5 14:26:52
已经十分明朗了:
1\想办法找到孙维的活人,并劝其回国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还她清白.(孙维敢回来吗?)
2\借助传统媒体的力量,国内不行,可以先上国外的媒体,以外力促使国内重审开庭,依司法程序,查明真凶.(黑幕重重,10年之后能重审吗?)
其实,我有些悲观
借用何祚庥的一句:谁叫你生在中国呢?!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4:33:14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4:20:10
几个问题:
===============================
1.以上流程是不是(只)是在天涯的文章中找到的?有没有可能列个参考文献上来?
(不只是,如铊的描述。参考文献很多,正准备整理)
2."1997-01-01,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 “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这句是从哪里找的?
(这句求证很简单,找出刑法一看便知)
3."1997年7,8月间,孙维及家人曾给校党委领导写信,要求学校将缓发毕业证书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加盖公章。"
这句从从哪里找的,其中的“我们”是从原文粘贴的吗?
(孙维声明中。原始资料是粘贴的,其后分析修正时漏误。)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4:47:03
【  1995年7月,贝志诚接受公安部门询问。
1995年底,传出孙维被怀疑的消息。
1995-12-09,孙维的爷爷去世,享年103岁。】
这里明显有问题。刻意回避了1995年7月之前孙是否被公安询问,这是个非常重要的信息,而且有人提到过。
这里面似乎暗示:
1.是贝先进局子,然后把孙维“咬”出来的。
2.孙维爷爷死在孙维接受公安部门询问之前,否定孙维爷爷对此案的影响。不知道这是不是事实,但是似乎孙维还有其他亲戚也是大官。
在我看来显然这并不是份客观的记录至少是不完备的记录。我想问的是,如果是一个普通的网友,怎么会如此大海捞针地只把有利于孙的“流程”列出来?老实说,我也关注此案较长时间,也看了不少帖子,但要弄的这么精确,需要花不少精力吧,要是换了我根本做不到,我都怀疑这些东西是否(都)是在天涯找到的。如果仅仅是一个孙维的普通支持者,为什么要花这么多精力去制作一份看起来刻意“不完备”,同时其他信息又异常精确的“流程草图”?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4:49:38
“ (这句求证很简单,找出刑法一看便知)”
为什么你想到要查刑法呢?为什么你要把这个也贴到这里呢?你觉得有必要吗?
作者:一剑如虹 回复日期:2006-1-5 14:49:49
已经十分明朗了:
1\想办法找到孙维的活人,并劝其回国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还她清白.(孙维敢回来吗?)
2\借助传统媒体的力量,国内不行,可以先上国外的媒体,以外力促使国内重审开庭,依司法程序,查明真凶.(黑幕重重,10年之后能重审吗?)
其实,我有些悲观
借用何祚庥的一句:谁叫你生在中国呢?!
作者:唤神龙舞 回复日期:2006-1-5 14:50:24
作者:穿山马甲 回复日期:2006-1-5 06:02:35
1995-04-28,朱令父母找到北京职业病防治所陈震阳,测出严重铊中毒。协和开始接受铊中毒的说法,但错误的用二巯基丙醇和血液过滤解毒
据说同日,朱令生病前住过的宿舍被盗,同学们除了含口红在内的化妆品外,并无其他(贵重)财物丢失。
是小偷真可爱呢,还是凶手真愚蠢呢?还是孙维真狡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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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出LZ是很理性的明白人,辛苦
但整个事件最突出的一个疑问不是谁投的毒,而是怎么投的毒?
朱令是接触什么器皿中的毒?咖啡杯?还是口红?
作者:亚玛逊河上的渔夫 回复日期:2006-1-5 14:52:45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是法院在定罪时的指导原则,是指没有确凿的证据不能定罪,并不表示人们不能怀疑分析。
任何罪犯都不会出动承认自己犯罪,如果没有怀疑分析,那就永远不能惩戒罪犯了。
作者:TheWolf 回复日期:2006-1-5 14:56:38
作者:双重背叛 回复日期:2006-1-5 13:10:15
94年是双休吗?好象是工作六天吧。或者是大小礼拜,不应该是双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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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4年3月1日实行五天半(44小时)工作制
自95年5月1日实行五天(40小时)工作制
根据劳部发(1994)66号文有关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在京部属企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1994年3月1日起,每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这样算来,1994年12月4号是单休日。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5:02:12
3."1997年7,8月间,孙维及家人曾给校党委领导写信,要求学校将缓发毕业证书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加盖公章。"
这句从从哪里找的,其中的“我们”是从原文粘贴的吗?
(孙维声明中。原始资料是粘贴的,其后分析修正时漏误。)
——————————————————————————————
谢谢,这句的确在原文里也有。
另外你那些精确的日期,应该大多出自朱的声明。我觉得你应该注明这点,比如“本文时间流程大多取自朱的文章或采用了朱的说法”。估计正是由于偏重从朱文取证所以才忽略了“1995年7月之前孙是否被公安询问”这一关键的不应回避的信息。
作者:TheWolf 回复日期:2006-1-5 15:11:00
楼主,看到你要整理参考文献和引用文献,我觉得很好。
另外建议以下,能不能备份这些引文出处,如用考屏等方法把重要的信息保留,这样也许将来有用。
感谢你的工作,非常有创意,考证来源广泛,也很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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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4:33:14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4:20:10
几个问题:
===============================
1.以上流程是不是(只)是在天涯的文章中找到的?有没有可能列个参考文献上来?
(不只是,如铊的描述。参考文献很多,正准备整理)
2."1997-01-01,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 “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这句是从哪里找的?
(这句求证很简单,找出刑法一看便知)
3."1997年7,8月间,孙维及家人曾给校党委领导写信,要求学校将缓发毕业证书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加盖公章。"
这句从从哪里找的,其中的“我们”是从原文粘贴的吗?
(孙维声明中。原始资料是粘贴的,其后分析修正时漏误。)
作者:你明白我不 回复日期:2006-1-5 15:13:52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3:40:35
作者:mosscary 回复日期:2006-1-5 13:19:55
楼主的时间表怎么是根据孙维的声明写的~~~~~
楼主言谈间倾向性太明显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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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这样一张表是推理的基础。将各方的叙述补充进去,有不合逻辑的地方很容易发现,如上面19950309到19950503之间的事情,这一段有贝志诚、协和方两种说法,我根据20001126的法院判决,采信了贝志诚的说法。
而这张表每一条均涉及到几方,极易求证,我等无法调查的,也只能这样了,如果没人反驳,和其它情况无矛盾,可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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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这样一张表是推理的基础。" 认真看了半天,还有那么网友据此写结论,闹了半天是您自己推理的?! 我还以为您是内情人呢?
"1998-08-26,公安14处宣布解除孙维的嫌疑,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孙维再次提出要求进行测谎,被拒绝。"这个结论也是您推理的?还是公安告诉您的?!
要是您是推理的,请注明,不要在如此严肃的事情上,搞的跟真的似的忽悠大家! 请不要误导大家!!!
"如果没人反驳,和其它情况无矛盾,可予以采信" ---这是你说得的?
从此除了小贝,孙维等真名帖子,再不看别的帖子
作者:亚玛逊河上的渔夫 回复日期:2006-1-5 15:19:51
作者:你明白我不 回复日期:2006-1-5 15:13:52
"列这样一张表是推理的基础。" 认真看了半天,还有那么网友据此写结论,闹了半天是您自己推理的?! 我还以为您是内情人呢?
难道分不清基础与结论的区别?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5:26:17
作者:你明白我不 回复日期:2006-1-5 15:13:52
"1998-08-26,公安14处宣布解除孙维的嫌疑,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孙维再次提出要求进行测谎,被拒绝。"这个结论也是您推理的?还是公安告诉您的?!
要是您是推理的,请注明,不要在如此严肃的事情上,搞的跟真的似的忽悠大家! 请不要误导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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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所谓。
原话在孙维的声明里,我写这个文,不是写给连孙维的声明都看不明白的人的。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5:28:42
"1997-01-01,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 “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我第一次问你的时候,其实最想知道的是你为什么会专门把这个弄出来。这在我看来,说明你在潜意识中是非常想为孙澄清的。
我看楼主的倾向性是显然的。尽可能地搜集有利于朱的信息,而忽略了某些非常重要同时可能对朱不利的信息。
每个人都有倾向性,这不奇怪。我觉得奇怪的是,为什么你要把你的倾向性隐藏在这些精确的数字后面,为什么作为普通网友,你愿意为孙维做这么多?
不过你也别介意,我对你的疑问基本上和智力推理差不多,看不明白,觉得不能解释,就问问。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5:37:03
没有倾向性。
“尽可能地搜集有利于朱的信息,而忽略了某些非常重要同时可能对朱不利的信息”请举例说明。如果是清洗咖啡杯的事情,请原谅,你能告诉我什么时间?什么人吗?如同“走私铊的谣言”,现在只有一方“听说”,我无法采信;如果贝志诚声明负法律责任,并提出相关时间、经手机构等等细节,我会在自己的推理中加入的
作者:2379 回复日期:2006-1-5 15:37:29
白领小姐亲身经历自述:我是如何治愈哑巴 英语的。
以用带学轻松引入话题:掌握以段带句带词的技巧。
足不出户真人教练口语:各地人士争相电话练口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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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英语热线 http://Www.Phonelanguagescn.Com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5:39:27
"1997-01-01,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 “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另外简单说明加入这一条的原因。你不认为这个会对其后司法机关的办案手法产生影响吗?
作者:mobile_fat2 回复日期:2006-1-5 15:46:16
作者:静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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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你的工作, 总有不少人看的明白.
另外, "铊走私谣言" 在bei当年给一个朋友的邮件里也提到过, 可惜还是没有额外任何资料. 在那个"考古资料" 帖里有.
作者:TheWolf 回复日期:2006-1-5 15:46:02
致 fireflyer
你去问问贝先生先。
每个人都有自己认为是正义的东西,很多人愿意为自己认为是正义的东西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少数人甚至愿意为自己人为是正义的事业献身。
你问的问题真的有点儿幼稚。你可能还年轻,如果不是,就基本没救了。从你这几个跟贴看出来的,毛躁,武断。不过你应该还是个好孩子,这我才愿意说你两句。
你应该去多读点儿书,而不是在这儿灌水。
======================所述针对==================
每个人都有倾向性,这不奇怪。我觉得奇怪的是,为什么你要把你的倾向性隐藏在这些精确的数字后面,为什么作为普通网友,你愿意为孙维做这么多?
作者:你明白我不 回复日期:2006-1-5 15:47:38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5:26:17
作者:你明白我不 回复日期:2006-1-5 15:13:52
"1998-08-26,公安14处宣布解除孙维的嫌疑,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孙维再次提出要求进行测谎,被拒绝。"这个结论也是您推理的?还是公安告诉您的?!
要是您是推理的,请注明,不要在如此严肃的事情上,搞的跟真的似的忽悠大家! 请不要误导大家!!!
===========================================
不知所谓。
原话在孙维的声明里,我写这个文,不是写给连孙维的声明都看不明白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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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你的所谓"时间流程"里,写下:"1998-08-26,公安14处宣布解除孙维的嫌疑,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孙维再次提出要求进行测谎,被拒绝。"
请问" 公安14处宣布解除孙维的嫌疑,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这个结论它发生过吗?真实吗?您说了是从孙维的帖子中来的,要知道这点不同于:
"1995-03-15,朱令在协和住院,医院主要考虑为‘急性波散性脑脊髓神经根神经炎’进行诊治,无法确诊。"等信息,要么您注明从孙的帖子中来,否则,您按"时间流程"排序,大家会以为是真实发生的事,您要知道您的这条信息非同小可,如果确实发生过,那就证明了孙的无辜,您这样的展示信息会给人误导的
作者:你明白我不 回复日期:2006-1-5 15:58:02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5:37:03
没有倾向性。
“尽可能地搜集有利于朱的信息,而忽略了某些非常重要同时可能对朱不利的信息”请举例说明。如果是清洗咖啡杯的事情,请原谅,你能告诉我什么时间?什么人吗?如同“走私铊的谣言”,现在只有一方“听说”,我无法采信;如果贝志诚声明负法律责任,并提出相关时间、经手机构等等细节,我会在自己的推理中加入的
===============
还没有倾向性? 您还不是把您相信的话都列上?不信的都略去?您相信的都是真理? 但是:
" 公安14处宣布解除孙维的嫌疑,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这样的信息列在您的""朱令案时间流程"里,您是不负责任的
因为是您不是说"我相信或根据XX推断,据XX说",而是"朱令案时间流程",知道这个代表这么意思吗? 就是真实发生过的事件,您不懂?
这就跟那个冒充Z和S的同学的人发帖一样
作者:金银岛123 回复日期:2006-1-5 16:01:29
作者:mobile_fat2 回复日期:2006-1-5 15:46:16
作者:静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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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你的工作, 总有不少人看的明白.
另外, "铊走私谣言" 在bei当年给一个朋友的邮件里也提到过, 可惜还是没有额外任何资料. 在那个"考古资料" 帖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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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孙或他同学说的我们自己会看,会判断,不麻烦你剪贴裁减,然后搞的跟新闻简报似的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6:01:52
没有倾向性的人是不存在的。
如果只是收集朱令案流程图的话,没有必要把这个“背景知识”专门找出来,至少说明你希望证明孙无罪。
至少缺少公安对孙的处理过程,是不是1997-04-02之前,孙没有被公安问讯过?
建议你在更新的版本中增加另一方的说法,不要过于偏重朱的说法。或者把两者对同一事情的不同说法都列出来,比较。
另外我还有一个疑问,请你回答:
把这么多信息用时间顺序排好,花了不少时间吧?你对该事件的时间顺序非常在意吗?如何能保证排序不发生错误,毕竟这个事情很复杂。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6:07:49
你明白我不:
有一点我想说明,你我都无法实地调查,只能评判各方的叙述
如:"1998-08-26,公安14处宣布解除孙维的嫌疑,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孙维再次提出要求进行测谎,被拒绝。"
这条在警方的案卷中很容易求证,孙维撒慌的可能性大吗?
而我所列出的信息,都包含“可找到求证的方式及明确的机构”这一原则
作者:双重背叛 回复日期:2006-1-5 16:11:14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6: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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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斗士换战场了?
哈哈
弄清楚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没有?
作者:你明白我不 回复日期:2006-1-5 16:14:11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5:26:17
原话在孙维的声明里,我写这个文,不是写给连孙维的声明都看不明白的人的。
==================
哦,孙维的声明我当然看了(还有后面的跟帖都仔细看了),但我也看别的,绝不会只唯单方面的话是从,像您这样打着客观的旗号误导人,害死人啊,您认为"孙维的声明都看明白"就明白了?^_^
作者:亚玛逊河上的渔夫 回复日期:2006-1-5 16:19:08
有人说从这份时间表可以看出孙维没有投毒,楼主有倾向性。其实大家只要关心楼主的叙述是不是事实即可~
这看这些并不能证明什么,因为有很多内幕都没有披露,大家要做的是把更多的内幕搞清,尽量还原历史真相~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6:19:31
作者:你明白我不 回复日期:2006-1-5 16:14:11
哦,孙维的声明我当然看了(还有后面的跟帖都仔细看了),但我也看别的,绝不会只唯单方面的话是从,像您这样打着客观的旗号误导人,害死人啊,您认为"孙维的声明都看明白"就明白了?^_^
======================================================
我是希望警方彻查的,只可惜没有这个可能。
另外,时间表是个工具,不是结论,希望你能明白这一点。
作者:双重背叛 回复日期:2006-1-5 16:20:13
尽量接近历史真相
历史有真相吗?纳闷中。。。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6:22:05
致TheWolf,
我在这里和楼主交流,人家都不急,关你啥事?真是皇上不急...
我的疑问对楼主也是有好处的,可以提高他说法的公信力。
我这还真不是你这种人想弄走就能弄走的,很可能你越想我滚蛋,我还越想继续看看你为什么会跳脚。
另外请楼主回答我刚才那个排序问题。
至于“双重背叛”,要论什么民主法制,说实在的,我还真觉得这个没太大问题。我前两天讨论了一下台湾问题,好像没见过你这号。这个帖子下面俺就不给你讲什么民主、法制了。俺对你根本没有任何印象,看样子你是个小愤青,对你这样的,讲道理根本没有,你们只认枪杆子。
作者:双重背叛 回复日期:2006-1-5 16:25:24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6: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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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告诉你我认枪杆子来着,不过我知道你只认嘴皮子的说
哈哈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6:29:13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6:01:52
另外我还有一个疑问,请你回答:
把这么多信息用时间顺序排好,花了不少时间吧?你对该事件的时间顺序非常在意吗?如何能保证排序不发生错误,毕竟这个事情很复杂。
======================================================
我所列出的信息,都力求包含“可找到求证的方式及明确的机构”,如果贝志诚说:某年某月,王校长证实铊走私谣言。
那么,我也会将其列出。
作者:亚玛逊河上的渔夫 回复日期:2006-1-5 16:29:50
作者:双重背叛 回复日期:2006-1-5 16:20:13
尽量接近历史真相
历史有真相吗?纳闷中。。。
你什么都不相信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6:31:09
共产党就是枪杆子,你敢不认?
在论坛上就是动嘴皮子,你给我动大腿试试。
你以后的废话俺就不跟了,因为既是废话也和本主题无关。
作者:你明白我不 回复日期:2006-1-5 16:31:24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6:07:49
你明白我不:
有一点我想说明,你我都无法实地调查,只能评判各方的叙述
如:"1998-08-26,公安14处宣布解除孙维的嫌疑,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孙维再次提出要求进行测谎,被拒绝。"
这条在警方的案卷中很容易求证,孙维撒慌的可能性大吗?
而我所列出的信息,都包含“可找到求证的方式及明确的机构”这一原则
==================
"这条在警方的案卷中很容易求证,孙维撒慌的可能性大吗?"您的逻辑还真有些混乱
您认为"孙维撒慌的可能性不大"那是您的事,请加上"我认为",不要写什么案件时间流程了,明白?
作者:金银岛123 回复日期:2006-1-5 16:33:02
作者:你明白我不 回复日期:2006-1-5 16:31:24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6:07:49
你明白我不:
有一点我想说明,你我都无法实地调查,只能评判各方的叙述
如:"1998-08-26,公安14处宣布解除孙维的嫌疑,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孙维再次提出要求进行测谎,被拒绝。"
这条在警方的案卷中很容易求证,孙维撒慌的可能性大吗?
而我所列出的信息,都包含“可找到求证的方式及明确的机构”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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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在警方的案卷中很容易求证,孙维撒慌的可能性大吗?"您的逻辑还真有些混乱
您认为"孙维撒慌的可能性不大"那是您的事,请加上"我认为",不要写什么案件时间流程了,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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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别理他了,静某人数理化没学过,整不明白这个
作者:金银岛123 回复日期:2006-1-5 16:34:25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6: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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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列出的信息,都力求包含“可找到求证的方式及明确的机构”,如果贝志诚说:某年某月,王校长证实铊走私谣言。
那么,我也会将其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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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作者:双重背叛 回复日期:2006-1-5 16:35:04
作者:亚玛逊河上的渔夫 回复日期:2006-1-5 16:29:50
作者:双重背叛 回复日期:2006-1-5 16:20:13
尽量接近历史真相
历史有真相吗?纳闷中。。。
你什么都不相信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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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白白的摆出一副捣乱+顶贴的架势,还有人想跟我讨论,失败啊
哈哈
作者:文玮 回复日期:2006-1-5 16:37:46
感觉楼主引用的时间表基本是孙维说的吧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6:39:59
作者:你明白我不 回复日期:2006-1-5 16:31:24
作者:金银岛123 回复日期:2006-1-5 16: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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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那你们教教我,推理是怎么做的?
不要跟我说,老百姓不需要推理,坐在家里看电视就可以了。
作者:dodo99 回复日期:2006-1-5 16:42:17
我很关心:
1998-08-26,公安14处宣布解除孙维的嫌疑,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
有书面证据之类的东西吗?或者仅仅是口头通知?如果能上传,我想大家也就会少很多猜测了。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6:43:38
我所列出的信息,都力求包含“可找到求证的方式及明确的机构”,如果贝志诚说:某年某月,王校长证实铊走私谣言。
那么,我也会将其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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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回答。
事实上那基本是“我所列出的信息取自孙的说法”的另一种说法,因为在孙的文章里,时间才是精确的。你这种选择方式未必客观,或者未必能反映事情的真实原貌。至少我觉得你列流程的时候应该指出,“根据孙维的说法....”,本来只是孙维一方的言词,还需要证实。在你这里似乎是事实一样。
另外指出一点:
“1995-04-10,贝志诚在网上求助。
95年4月下旬,翻译邮件事件。
1995-04-18,贝志诚把翻译好的email给协和,未被重视。”
这里事件并不一定是以时间排序的吧?
你怎么知道“4月下旬”在4月18之前?有什么参考资料,还是随便排的?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6:43:58
作者:文玮 回复日期:2006-1-5 16:37:46
感觉楼主引用的时间表基本是孙维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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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人家至少说得象真的,是可求证的。而不是缥缈的据说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6:45:57
你怎么知道“4月下旬”在4月18之前?有什么参考资料,还是随便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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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文章的开头就已经说明了,这是草稿,希望大家修正补充
作者:胖子胖子 回复日期:2006-1-5 16:47:23
不错。
作者:dodo99 回复日期:2006-1-5 16:47:51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6:45:57
你怎么知道“4月下旬”在4月18之前?有什么参考资料,还是随便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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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文章的开头就已经说明了,这是草稿,希望大家修正补充
faint,我走了。
作者:转载转载 回复日期:2006-1-5 16:49:39
天涯不是法庭,不要知道一个法律名词无罪推定,就到处拿来噎人,堵人的嘴巴。如果中国的司法实践完全坚持法律原则,充分实现了司法独立,也不会有若干热案的网络大讨论。当年的黄静案,如果没有网络舆论的推动,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能走到公诉那步吗。我就奇了怪了,怎么那时候网络上就没什么人用疑罪从无封众人的口,说明很多在此案中口口声声坚持法律原则的人还是很明白中国社会潜规则的嘛。还有人动不动拿佘祥林案做反例,我要说,在佘案中,舆论坚持要捉拿真凶严惩凶手,完全没有错误,关键是司法机关能否坚持原则独立办案。明明是司法机关办出了冤案,却把错误强加到舆论头上,今天又作为一个虚假误导的成例,被很多人引用强制压制舆论,实在是很值得深思的事情。
作者:TheWolf 回复日期:2006-1-5 16:50:14
我还真不想让你没有接受教训就走了。我是想让你能更有针对性地提问和辩论。
不和你说什么了,告诉你我每月给朱令家汇款。(不信的话我可以私下给你我的汇款的证明)你说我在这里想跳什么。
我个人和你一样,想知道真相。就算不是为了她(或是她们姐妹俩)找到公正,为了我自己的好奇心,我都想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
但是我不能认为真相就是一切,可能朱家还有更需要做的。抑或他们就真的需要真相吗?我不知道。
我也不能容忍打着寻求真相的名义,滥杀无辜,让另一个生命个体失去她应有的公正。
对,我说的是孙维,我不认得她。在她被证实是凶手之前,我也不能容忍她被伤害。
=========针对fireflyer的话,和其他id的言论===============
我这还真不是你这种人想弄走就能弄走的,很可能你越想我滚蛋,我还越想继续看看你为什么会跳脚。
作者:飞_花_轻_梦 回复日期:2006-1-5 16:52:43
奇怪,我的转贴在这贴里发不出来,难道有限制级用词?
作者:双重背叛 回复日期:2006-1-5 16:54:36
向TheWolf表示敬意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7:05:04
作者:TheWolf 回复日期:2006-1-5 16:50:14
我还真不想让你没有接受教训就走了。我是想让你能更有针对性地提问和辩论。
不和你说什么了,告诉你我每月给朱令家汇款。(不信的话我可以私下给你我的汇款的证明)你说我在这里想跳什么。
我个人和你一样,想知道真相。就算不是为了她(或是她们姐妹俩)找到公正,为了我自己的好奇心,我都想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
但是我不能认为真相就是一切,可能朱家还有更需要做的。抑或他们就真的需要真相吗?我不知道。
我也不能容忍打着寻求真相的名义,滥杀无辜,让另一个生命个体失去她应有的公正。
对,我说的是孙维,我不认得她。在她被证实是凶手之前,我也不能容忍她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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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新网友吧。
你在网上,你凭什么能让别人接受教训?网上的交流一般都是容易产生误会的,而且大家都比较固执,你在网上说服过几个人?
【可能朱家还有更需要做的。抑或他们就真的需要真相吗?我不知道。】这样的话你都能说出口,受害者难道不需要真相?看了你写的这些,我越发地是不能接受你的教训了。
【我也不能容忍打着寻求真相的名义,滥杀无辜,让另一个生命个体失去她应有的公正。
对,我说的是孙维,我不认得她。在她被证实是凶手之前,我也不能容忍她被伤害。】
你怎么知道我要迫害孙维,我吃饱了撑着了偏要害她?我顶多就是质疑本文过于偏向孙的说法,把孙的说法当作事实发布。这就算【滥杀无辜】?你是不是对孙太关注点了?如果把事情搞清楚了,难道不是对孙有利?不明不白才对孙最有杀伤力。
另外,我觉得你对孙的关心要远远高于对朱这个受害更深者的关心。
作者:王海舟 回复日期:2006-1-5 17:05:30
佩服楼主!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姿态。我想知道贝提出咖啡杯是什么时候?
作者:宝鸡保定 回复日期:2006-1-5 17:09:31
1997-04月,孙维其兄多次独自一人在白天工作时间进出化学系实验楼,成功取出有毒试剂并全程录像。
1997-05-05,下午,孙维返校,找到校党办,出示录像,要求学校向公安说明其并不是唯一能够接触到铊的学生。
1997-05-06,一大早,学校实验室大整改,并由保卫处进行了拍摄。(疑化学系禁止使用铊由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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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能是清华刁难孙维的原因
作者:永远的回归线 回复日期:2006-1-5 17:12:33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4:33:14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4:20:10
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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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流程是不是(只)是在天涯的文章中找到的?有没有可能列个参考文献上来?
(不只是,如铊的描述。参考文献很多,正准备整理)
请问:除了铊的那一段,还有什么是从网络以外找到的?再说白点,还有什么是从除了天涯孙维和贝的帖子以外找到的?
2."1997-01-01,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 “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这句是从哪里找的?
(这句求证很简单,找出刑法一看便知)
请问:【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楼主,你也太不严谨了吧?第一,找出刑法是看不到的,应该是刑事诉讼法。第二,日期你也弄错了,不知道你从哪找到的资料。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7:1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1996年3月17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作者:TheWolf 回复日期:2006-1-5 17:28:40
请你告诉我你是怎么关心朱令的?我看你倒是更加关心孙维。
我告诉你了我关心朱令的方式是把我每个月税后工资的1%捐给朱令家。我不是说多少的问题,可能不多,但是我觉得我尽心了,也是尽力了。
我关心孙维是因为我不想坐视其他公民无辜受到诽谤。
我不认为关心朱令和关心孙维有什么矛盾。
至于我说了抑或他们就真的需要真相吗?是因为我比你跟了解。
我不教育你,我想让你接受教训之说,也是想让事实教育你。
至于我的网龄,你知道中国最早接入互联网的节点在哪儿吗?是什么时候的事儿?我算是溜着边儿参与过了一把。反正肯定比你所崇拜的贝先生那时上的那个要早。
===========针对fireflyer的话===============
另外,我觉得你对孙的关心要远远高于对朱这个受害更深者的关心。
作者:双重背叛 回复日期:2006-1-5 17:31:53
估计fireflyer以大家在天涯的注册时间来判断网龄
哈哈
作者:tianyakw 回复日期:2006-1-5 17:34:43
向楼主致敬!
事实真相只有一个,而在案件发生十余年后的今天,有多少事实已被掩盖,作为网友,我们用自己的关心接触到的又有多少是真的?
就我个人来讲,万分痛惜朱令姐姐的遭遇,而且,个人感觉倾向于SW为凶手。但个人猜测只能在心中盘算,如果就此认定,冤枉了好人,就真的是罪莫大焉了。请大家记取袁崇焕的惨痛教训吧。
这几天一直关注此事,不过所有贴子没有全部看齐,楼主将大家的贴子做出总结和列举,实在是件好事。无论如何,它为我们理出一条清晰的时间线。
我觉得同情惋惜和愤怒是需要的,但就此贴而言,我们需要的是绝对理性。理顺事件、时间,发现改正和补充不足错漏。努力在十年之后,在网络之上,把事件进行最大程度的还原。通过努力找到更多的知情人。剥去任何感情色彩,显现真实情境。要做到这些真的很难,因为我都不能保证我自己可以做到。
正如楼上网友所说:天涯不是法庭。但天涯的影响力甚至是法庭都不及的。所以,在大家“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之前,请努力保持冷静。
也许,我们最终不能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因为其中涉及各种因素又由是我们小小网民能力所能及?)可是,至少我们可以吸引大众的观注,普遍发动群众总比单枪匹马力量大得多。
最不济,我们也可以让朱令姐姐和她的家人看到我们对她们的关心,让他们拥有更大的信心面对明天。当然有能力的网友也可以经济支持一下。
我说完了。
另外,楼主请注意保护眼睛,这项工程可不小啊,坚持下去,也许可以产生奇迹。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8:01:27
作者:TheWolf 回复日期:2006-1-5 17:28:40
请你告诉我你是怎么关心朱令的?我看你倒是更加关心孙维。
我告诉你了我关心朱令的方式是把我每个月税后工资的1%捐给朱令家。我不是说多少的问题,可能不多,但是我觉得我尽心了,也是尽力了。
我关心孙维是因为我不想坐视其他公民无辜受到诽谤。
我不认为关心朱令和关心孙维有什么矛盾。
至于我说了抑或他们就真的需要真相吗?是因为我比你跟了解。
我不教育你,我想让你接受教训之说,也是想让事实教育你。
至于我的网龄,你知道中国最早接入互联网的节点在哪儿吗?是什么时候的事儿?我算是溜着边儿参与过了一把。反正肯定比你所崇拜的贝先生那时上的那个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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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说得更搞笑了,还想用事实教育我,说实在的,我看了半天,你恐怕不具备这个能力。在网络上只要表达自己的观点就够了,想教育别人,基本不可能。老实说,不是我吹牛,我讲道理的能力恐怕还比你强,但我也不太可能说服别人,如果他从开始就抱定了不被说服的决定。网上的人大多数都是这样的,不要企图去教育别人,那是浪费时间。
你捐钱给朱,那是你的事情。(如果是真的,而且你们不认识)说明你的人品还不错。但仅仅如此。这说明不了其他任何问题。我没有给朱捐过1分钱,这说明我在捐钱方面不如你,但这和其他方面没有任何关系。我劝你也不要总是把捐钱的事挂在嘴上,好像是用这个压别人似的。如果真的有这份心,大概不会这么张扬,每次都挂在嘴边吧?
支持朱可以有很多方式,你选择金钱,我可以选择其他的。对于一个受害者来说,对于一个10几年都没有找到凶手的受害者家庭来说,难道不想找到真相?你阁下对人性也太缺乏了解了吧?我在这里提贴,不是象你想象的只是满足好奇心,对于受害者来说,在很多情况下,“公正的结果”是比金钱更可贵的东西。我也可以说还有更加崇高的目的。但吹牛没必要。其实只要合法,自己觉得对得起良心就做,就足够了。
我在这里也根本没有诽谤任何人,还是我刚说的,你对孙太关切了。老实说,我的确怀疑孙。但这非常正常,根本构不成什么诽谤。更何况到现在我还没有明显地对孙做出指控性的怀疑?孙看到别人评论,大概也不会高兴,但这是在真实的世界。你和案件有关,你有嫌疑,案子没破。你就不能禁止人家怀疑。你觉得孙冤枉了,那人家朱不是更惨?如果真是孙干的,又没有任何人怀疑孙(更别提其他人),罪犯活的的轻松自在,朱永远得不到一个结果,那岂不是对朱太不公平了?你要是真的想为孙好,其实我从开始就主张用法律给朱找公道,同时也能彻底地澄清孙。否则就算我不质疑孙了,你照样不能阻止别人。
你怎么知道我崇拜贝?就算我崇拜贝,认为贝不错,那又怎么样。怎么看你怎么象个新网民,你要是个老网民,那要么不太长进要么可能是退化了。
今天就参与到这儿,你接着玩吧。如有得罪,还请原谅。
对其他人,纯属顶贴。
作者:TheWolf 回复日期:2006-1-5 18:13:01
看看,急了不是。
还说我是newcop,你指导新人时涵养要好一点儿啊。
你把你的email暗件给我,我好方便地向你这个老网民请教点儿什么啊。
呵呵,你该不会不愿意教我这个新来乍到的菜鸟吧?
作者:酸梅煮酒 回复日期:2006-1-5 18:45:35
假如这事发生在今天,作为有背景的孙,我想她或者她的家族十有八九会考虑用钱来摆平,好象宝马撞人案一样——给个几十万封口费,又不是拿不出来。不知道十年前,有没有这样的地下交易?十年前毕竟还是纯洁,至少和有背静的人作对,没有无声无息地消失,还能翻起这么大的浪来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18:48:08
作者:fireflyer 回复日期:2006-1-5 16:43:38
事实上那基本是“我所列出的信息取自孙的说法”的另一种说法,因为在孙的文章里,时间才是精确的。你这种选择方式未必客观,或者未必能反映事情的真实原貌。至少我觉得你列流程的时候应该指出,“根据孙维的说法....”,本来只是孙维一方的言词,还需要证实。在你这里似乎是事实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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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这个意见我接受,主要是篇幅和版面因素,我简略了,而详细的时间表,我计算机内另有一份。以后我如果继续发言的话,我会考虑严格书写,尽量不省略任何我所知道的相关信息。
作者:虎文 回复日期:2006-1-5 18:54:16
铊是一种很理想的毒品,且不易被发现
我的猜想是可能早就下了毒,从少到多
作者:素衣白马回中原 回复日期:2006-1-5 18:56:41
作者:tianxiaofen 提交日期:2006-1-4 9:25:00
很多人不了解中国国情,包括sw的同学,他们在那里信誓旦旦的为别人打保票。
他们以为北京市公安局的那帮人都是吃干饭的?当真不知道谁是凶手?可以说,当了多年警察的人,都是人精里面的人精。象这种环境背景简单,对手都是学生的案件,在他们眼里都是小菜。通过交叉拷问,心理战术,突击审问,疲劳战术,决不可能放过凶手。看看普渡杀人案警方的处理就知道了。sw的同学以为犯罪嫌疑人是那么好当的?没有大量的外围突破,重大的犯罪嫌疑,警察会随随便便发出犯罪嫌疑人的传讯?你们也太小瞧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了。
可是为什么警方仅仅讯问了八个小时就放人了?难道通过八个小时就能排除犯罪嫌疑?随随便便就发了犯罪嫌疑人通知书仅仅为了讯问八个小时就放人?为什么要家里人领走而不是直接放出来?很明显警方的目的就是要说明,我们没有对sw采取非常规的刑侦手段,现在完好无损的把你们的女儿交还给你们。恐怕当时还有签字什么的。这就反证了sw家在当时肯定施加了大量的压力。就算是没有办法证明sw是凶手,在没有新的线索,新的嫌疑人之前,sw仍然是唯一犯罪嫌疑人。象这种杀人未遂的重大刑事案件,最后能让唯一一个犯    罪嫌疑人顺利出国,如果是一般家庭,让他们来试试看。首先护照这一关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根本就不会批。
许多人不相信sw家的高干背景。依我看来,sw家最坚硬的盾牌不是她爷爷,而是孙孚凌。
许多人不知道政协副主席的背景。中国有所谓“四副”,即政协,人大,国家,总理的四种副职享有同等待遇。更何况孙家还有两个“四副”,孙孚凌又是政协里面排名很靠前的副主席,相当于执行委员。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公安直到97年sw的爷爷去世以后仍然不敢把她怎样。对这样的家庭, 别说是北京市公安局当时的局长张良基,就是北京市的政法委书记要想进sw家的门,也只能提前和秘书预约,进门称“登门拜访”。可以想象,公安局预审科的人恐怕连给人家提鞋都不配。可以想象,这边sw被当作犯罪嫌疑人签名传讯,那边有人就可以直接通过中央政治局的常委直接给北京市公安局打电话要求放人。在这种情    况下,北京市的小警察怎么可能对抗的了我们党中央的“肝胆相照,患难与共”的亲密战友?
所以,sw拿那个窃听器说事,我觉得根本不可能。一般的刑事警察哪敢对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一家窃听?这可能吗?如果窃听泄漏了国家机密,谁负的起这个责任?而警察对sw说得没有必要,是指这个案子已经被封,没有必要动用测谎窃听等手段了。
再其次,倘若sw真是冤枉的,这么多年来背着这个黑锅,就算是换作平常人家,能答应吗?
看看那么多上访村的流民,想想可能吗?更何况现在竟然有人跳出来指着sw的鼻子说你就是凶手,可是sw竟然躲在国外不疼不痒的发一个于事无补,越描越黑的声明,换做你,你干吗? 再者说了,如果sw那么无辜,北京市公安何必封案?何不一查到底,洗清sw的冤情,这样一来凸现自己神勇,二来对受害者,sw有个交代,三来向上级表现自己的能力?
可是北京的公安竟然放着这么有好处的事情不做,而是封案, 为什么? 而且是一封就是十年不准动,直至如今。
中国的这种重大刑事案件如果得不到解决,大多有政治力量的干预。与这个案子类似的还有杨沫的儿子老鬼指控歌唱家刘秉义杀害他的姐姐(当年江青给在拘留所里面的刘秉义送去了一件军大衣,刘就被释放出来了),青海的赵晓民案等。
最可笑的是到现在清华的团支书还在粉饰团结友爱的班级气氛。大家都知道大学里面丢了个钱包都会被大家疑神疑鬼,而且很快就会被查出来。可是他们班出了投毒杀人案,每个人都是嫌疑犯,大家都跟没事人似的,可能吗?就算当时不知道是有人投毒,可是后来知道了,而投毒者未伏法,大家还是和以前一样团结友爱?别逗了!
sw的申明里面还有一个逻辑缺陷就是,sw的哥哥证明了清华的有毒化学品管理不严。可是,如果是随便的一个人能够带走有毒的化学药品,可是为什么他要拿走的是铊,而不是氰化钾之类的更常见的毒品呢? 而且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有谁知道这个药品的下毒剂量,有苦味需要用某些饮料遮盖?而外来的对铊属性熟悉的专业人员又怎么可能只对zl而不是其他人投毒?所以凶手肯定是在他们系里。全班只有sw用这种药品作实验,除非凶手想要嫁祸于人,否则没人会想到用铊来投毒,因为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一想到毒品肯定是和氰化钾之类。所以说来,还是sw有最大的嫌疑。
本案最为吊诡的地方是sw远走他乡以求得自由,可是小贝等人坚决不放,整个事件越闹越大,sw现在有如被判了无期徒刑又被假释,或者是有人身自由的无期徒刑。天下千夫所指,众口铄金。
作者:satinsky 回复日期:2006-1-5 19:12:28
我第一次知道铊的毒性好像是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小说中写的,书里称铊是一种完美的毒药。我想可能凶手也看了小说,把它记在心里,当年第一次听到朱令铊中毒的消息,我的第一反应是:不会吧,中国还有这么好学的凶手?
设想凶手终于见到了梦寐以求的完美毒药的激动心情。。。。
朱令同学中毕业后不亲密是可以理解的,大家和一个潜伏的投毒犯度过了整个大学!!我能想象毕业聚餐的情景,鬼鬼祟祟,疑神疑鬼,取代了依依不舍、地久天长,你敢乱吃东西吗,你敢敬别人酒吗?大家的草木皆兵下,有一个人也许在心底狞笑,他(她)微笑着看着你,心里想:小样,算你走运,没惹了老子(娘)。
OMG,要是我,恨不得这辈子不见这帮人,永远忘了他们。
作者:静山石 回复日期:2006-1-5 20:10:01
简析孙维为什么不起诉贝至诚?
1.如果孙维有罪,孙维不敢起诉;
2.如果孙维无罪,贝志诚能了解众多内幕,孙家会不了解吗?有可能更多;贝志诚了解的是和孙维有关的,而孙家了解的有可能是真正的内幕。如果是这一结论,可与贝志诚高层封案的说法互相旁证。
3.如果孙维无罪,如果孙家并未干扰,那么警方在此案中能力低下,在无法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掌握铁证,导致悬案。如朱令到底几次中毒?民乐团有无嫌疑人?朱令男朋友?朱令在校外的行踪?有多少有背景的嫌疑人?等等。孙家被警方解除嫌疑,而清华在案件开始误导警方,难辞其咎。在这种情况下,高层的协调,注定孙维不能起诉贝志诚,导致案件彻查。
4.贝志诚也清楚孙维无罪,但警方的确封案,于是用自己做赌注,提供大量传说,逼孙家利用自己的势力重开此案,而他其实并无法律上的风险,如花木兰的ID,根本无法与贝志诚视为一体,如网络上的传言,同样。
5.其它涉及个人人品或政治深层的可能性,此处不予讨论。
在没有其它力量推动的情况下,最为现实的途径,只有孙维起诉贝志诚。
作者:爱晒太阳 回复日期:2006-1-5 20:41:22
做个记号
盲从的力量是伟大的,难怪主席说人民万岁了
作者:爱晒太阳 回复日期:2006-1-5 20:43:48
为方便刑侦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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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谢谢楼主
作者:piaoxu5566 回复日期:2006-1-5 21:45:09
楼主所说十多年前公安应有定论支持孙维就应让此案重审相信公安的能力让真凶早日落网也让凶手生不如死
作者:胖墩墩有何不好 回复日期:2006-1-5 23:25:43
为何没提到“孙在什么公安文件上签字的时间)孙在声明中可是提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