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2 23:21:01

昨天下午,北京市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推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文件规定,从7月1日起,北京市将开征职工生育保险。根据预测,北京市参保的育龄妇女约有108万,每

年要生2.7 万名孩子。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包括4类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

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等。
哪些人能上生育保险
凡是本市城镇除乡镇企业外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

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以及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在职人员,都可参加生育保险。但享受公

费医疗的单位尚未纳入本市生育保险范围。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根据即将实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

假天数。
它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齐。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

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

工因计划生育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生育保险费如何计算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予负担。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

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未参保单位需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参保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

基金不予补支;单位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在补足所有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才予以补

支。
婴儿的费用不予报销
劳动部门强调,婴儿费用、因为住单间病房而超出标准的床位费不在支付之列,需要职工自己支付。此外

,实施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也不予报销。但生育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报销。同

时,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

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

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

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生育同时符合

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男职工可享受晚育奖励假
根据规定,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在申请享受晚育奖励假时,需出示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发放的红色《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纳基数计算,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

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

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北

京晚报 )
一、工伤保险待遇核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份; 
  3. 《工伤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4.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一份;
  5. 《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一式两份;
  6. 工伤职工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      资证明;
  7. 补充材料:
   ①工亡人员的死亡证书(复印件);
② 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和孤

寡证明;
   ③被供养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④被供养人员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⑤被供养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待遇核准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告知
  标准:
  1.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
  2.在《工伤证》打印工伤职工应享受待遇的给付项目、给付标准、给付起始日期等,并加盖公章;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3.《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

[2003]199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6.《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社保发[2003]66号)
二、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核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女职工引、流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一式二份)
7.外埠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8.《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待遇核准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材料齐全、规范。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

社医发[2005]62号);
3.《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4.《北京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