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社论:强制公证换不来社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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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社论:强制公证换不来社会认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3日02:30  京华时报

  一个行政捆绑的强制公证,不按件收费却按受益额收费,致使百姓要承担高得离谱的公证费,再次暴露了行政部门挟公证机构与民争利的私心。一个抛弃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唯利是图的公证机构,又如何能获得社会的认同。

  日前,江苏省司法厅与省住建厅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因房屋继承、遗赠等五种情形下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公证证明,且按受益额的2%缴纳公证费。也就是说,若继承的房产价值100万元,继承人得先花2万进行公证才能申请房屋登记。

  这种强制公证,引发了市民的强烈质疑:除了国家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公证是否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公证是一项法律行为,公证书是由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之所以公证书被法律赋予了较其他文书更特殊的证明力,和更高的证据效力,是因为公证书代表着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但公证并不能天然强化被公证事项的法律效力。

  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基本原则的公证,是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公证虽然被法律赋予了预定的公信力,但必须看到,公证并不当然值得信赖,公证书也绝不当然有效。在个案中,不但当事人有权对公证行为提出异议,呈堂的公证文书也需借由法官的审查判断才能确定其效力。如果公证行为没有履行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也就没有公正与公信可言。当年“宝马彩票案”中的公证危机,曾令整个公证行业遭受重创。人们发现,原来公证员的审查,并没有超越常人的特殊技能。既然如此,公证的意义又何在?

  比如说在房屋登记中,本应由登记部门来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料,但登记部门觉得风险太大,就要拉来公证机构分担责任。公证机构有利可图,自是一拍即合。但问题是,公证员对房屋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查,未必就比房屋登记人员更专业,或更合适。公证只是被人为强加的一道程序,而这道程序,对于多数人而言并不适用。

  公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如在遗嘱继承中,当事人已在生前作了周密安排,法律文书周全完善,就没必要公证。《物权法》《继承法》《公证法》都没有规定的这一公证事项,却因1994年的《江苏省公证条例》、1991年由建设部和司法厅共同下发的通知中,都有继承、遗赠导致的过户应当公证的规定,而成了强制公证。这真实地再现了“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的潜规则。上位法被架空,符合部门利益的下位法则大行其道。

  依《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一个行政捆绑的强制公证,不按件收费却按受益额收费,致使百姓要承担高得离谱的公证费,再次暴露了行政部门挟公证机构与民争利的私心。一个抛弃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唯利是图的公证机构,又如何能获得社会的认同。请让公证脱离行政的捆绑,让公证通过个案的公正去追求发展,赢得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