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是防腐利器 - 张千帆 -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3:14:08
2010-08-11

 据近日报道,新闻记者接二连三因报道地方负面新闻而受到黑恶势力打压。譬如《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黑洞和违规交易,被遂昌县公安局下令“全国通缉”。(见“一个注定载入中国新闻史的事件——‘网上通缉记者’的来龙去脉”,《新世纪周刊》201081)其实地方政府主动或在资本怂恿下迫害记者、压制新闻、封锁言论本来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因为没有哪个地方官员愿意把当地的丑事披露出去,让自己成为社会批评的靶子;无论是刚发生的“网上通缉记者案”,还是2006年深圳法院受理富士康天价索赔记者案或2008年辽宁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都是地方政府打压记者的典型例子。可以理解,言论自由和新闻监督很可能对官员仕途不利,但同样显然的是,封杀言论和新闻监督则将纵容官员滥用权力,进而对整个社会产生比个人丢个“乌纱帽”严重得多的后果。

       应当承认,“权力导致腐败”是人的天性使然;任何掌握公权力的人都有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的理性动机,因而控制公权滥用是任何良性体制所实现的重点目标。无论是自上而下的集权控制还是同级分支之间的分权制衡,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官员之间的相互控制有效防止政府腐败和公权滥用。然而,同样应当承认的是,无论如何良好设计的体制都必然会给权力腐败留下漏洞,因而需要更为根本的控权机制。既然控制公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政府真正“为人民服务”,控制公权的最终动力来自人民;只有让人民直接监督政府,才能真正防止公权滥用、实现执政为民。人民监督政府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知情——如果根本不知道政府的所作所为,“监督”从何谈起?但是人民又显然不能指望政府自己揭自己的短,因而只有依靠独立并受宪法保护的新闻机构。在这个意义上,记者就是人民的“耳目”。在此基础上,人民自己还必须有评论和批评的自由,并通过新闻媒体的“扩音器”将声音放大,才能对滥用公权的政府官员有所触动并弥补权力制衡体系的漏洞。

美国长期实践三权分立,通过国会两院弹劾总统、总统否决不适当的国会立法、联邦法院审查国会立法的合宪性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精心设计的手段,比较有效地控制了联邦政府的公权滥用。但是即便如此,权力腐败还是屡见不鲜;如果没有新闻机构的勇敢揭发披露,这些腐败将永远潜藏在人们的眼皮底下,甚至成为整个社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新闻的勇气和作为则来自其受到宪法精心保护的自由,一个政府可以随便打压的媒体显然不敢揭政府或官员的短。譬如在1974年的“水门事件案”,共和党总统尼克松的手下在民主党竞选大会上安装了窃听器,严重践踏了民主政治的游戏规则;正是新闻报道揭发了政府丑闻并激发强大的社会压力,启动了国会弹劾与司法调查程序,最终迫使总统辞职下台。假如没有第一修正案对新闻与言论自由的有效保护,假如政府可以随意整治和自己过不去的媒体和记者,那么就没有人敢站出来揭发公权腐败,一场本来应该公平竞争的民主选举就蜕化为两党私下里暗器频发的相互倾轧。

和美国相比,中国的腐败防治更加依赖自上而下的集权控制,因而言论自由也显得更加必不可少,因为如果媒体不能揭发披露,则不仅人民不知情,而且连中央政府也不知情。中国那么大,地方那么多,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官员那么多,一个中央哪能动辄派遣专案组深入调查、挖掘真相?而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制度尚存在诸多漏洞供掌握公权的官员滥用,造成大量贪污腐败、侵犯权利、与民争利事件,并引发此起彼伏的群体性冲突——长期施行的收容遣送制度蜕变为当地警察敲诈被收容者的工具,最终导致孙志刚之死;刑事审判制度的滞后造成刑讯逼供泛滥,产生了大量聂树斌、佘祥林之类的冤假错案;土地征收和拆迁制度的漏洞则极大助长了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收入而滥用公权的冲动,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盲目投资、环境恶化和贪污腐败,而且产生了大量唐福珍式的社会悲剧……如果没有传统或网络媒体披露,这些制度漏洞产生的公权滥用将永远不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直到它们蔓延到中国的每一个角落。无怪乎,从孙志刚到佘祥林到唐福珍,近年来中国取得的每一点制度进步都发端于媒体披露。只有当恶性事件被公布于世,才可能激发社会的道德愤慨,进而触动中央高层采取行动。如果任由地方迫害记者、压制言论,那么中央就失去了自己最可靠的“耳目”,人民更是成了地地道道的“聋子”和“哑巴”。

事实上,如果没有人民监督,官员之间的监督必然变质,不是蜕变为政府官官相护、人民投诉无门,就是上演名为打击腐败、实则清理异己的争权夺利闹剧。要控制地方权力腐败,中央与其加强自上而下的控制监督,不如切实保护宪法言论自由,让人民利用媒体公器迫使公权力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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