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企结对共建活动的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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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企结对共建活动的鼓励政策
发布时间:2009-10-20 访问次数: 24 信息来源:余姚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记者从市农办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村企结对共建新农村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开展“百企联百村,共建新农村”活动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鼓励开展村企结对活动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企业参与结对村村庄土地整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造田造地等,可按政府现有的垦造耕地、土地整理政策与结对村实行利益共享,整理开发后所获得的土地指标,企业可按一定比例享受。企业与结对村可利用这些土地指标合作开发农产品加工、商贸流通、建设标准厂房和农民公寓等二三产业,也可在村企协商一致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后,定向转让给企业或由村企合作进行经营性开发。村企结对开展村庄土地整理的,项目立项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
  (二)企业在结对村投资建设农村文化站、老年活动中心、村民图书室、农村敬老院等教育、体育、文化、医疗等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或建立单项公益事业基金,经认定后,建设过程中地方财政可得部分的税费以适当的形式予以补助,其投资或捐资部分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企业参与结对村的供水、供电、垃圾收集处理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在所在村统一组织下由企业实施上述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规划引导并确定合理的收费政策,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三)鼓励企业租用结对村农户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或采取农户土地承包权入股等方式,合作进行农业生产开发,建立农业产业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以及开展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建设的,可优先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四)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农村旅游资源,参与结对村发展农家乐等旅游休闲项目建设,可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未转移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经有关部门评定培训效果后,享受农民培训补贴政策。
  (六)企业招用结对村失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和下山移民就业的,可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
  (七)对企业投资公益性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建设,企业捐资达到项目所需投资50%以上比例的,允许以企业或企业家个人冠名,或为其修建纪念性标志。
  (八)企业按慈善基金捐款办法,通过市慈善总会设立专项募捐基金,定向或不定向资助农村发展建设的,经认定后,捐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九)对市外企业或个人与我市行政村结对共建新农村,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符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十)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村企结对共建新农村评比,对共建业绩突出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企业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