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第245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5 07:32:57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属于来华工作以前月份或离职离华后月份的奖金,不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而不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问题,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46号)做出规定。近据反映,一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虽然担任中国境内机构职务,但由于在境外企业仍兼任其他职务,因此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其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含有不在华履行职务月份的奖金。现对此种情况如何确定纳税义务的问题明确如下: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动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对其取得的有到华工作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不再按该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本通知自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税函【1999】第245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 国税发【1996】第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4】第440号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4】第440号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5】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相关规定 国税发【2005】第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178号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第1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第639号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第2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第1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第1241号关于中国社会保障论坛获奖征文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发【1994】第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第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第5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第5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第5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10】第130号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