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埋葬恶法——拯救崔英杰,告慰李志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08:30:58
[原创]埋葬恶法——拯救崔英杰,告慰李志强文章提交者:山林往事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一直处于受压制状况的民间智慧与力量,正在各大中文论坛再一次地喷发。人们在哀悼北京8.11事件中因公殉职的城管队长李志强的同时,对城管执法的合法性与文明度进行双重质疑,对犯罪嫌疑人崔英杰激情犯罪、过失杀人进行“罪不至死”的辩护。目前本案尚悬,崔英杰命运未卜。包括北京市政府在内的各种强势机构已经率先宣布城管队长李志强为“革命烈士”,北京市公安局越权认定崔英杰法庭忏悔“虚伪”和“得不到相关人们的谅解”,大有置崔英杰于死地而后快的“同态复仇”心理。然而,本案的特殊性和民间力量的觉醒,注定了本案将成为中国法律包括中国社会文明走向的指南。是类似广州孙志刚案,在安葬一位公民的同时埋葬一项恶法?还是让这个社会冤冤相报,用两位公民的无辜鲜血来守护一项恶法?在这里,我们丝毫不怀疑北京城管方面向媒体说明的被害人李志强是“好人”的说法,但事至今日,我们也有更多的根据说明犯罪嫌疑人崔英杰是善良纯朴、果敢坚毅和自食其力之人。是什么造成两个好人在无怨无仇之间拔刀相向的血案?是谁制定了中国社会五千年未有、堪称当今世界奇观的城市管理制度?恶法杀害了李志强,恶法的制定者却追认被害人为“革命烈士”。这是对被害人的奖赏?还是对被害人家属的安慰?是对李志强先生的愚弄?还是对革命烈士的侮辱?是在激励前赴后继的恶法守护者?还是刺向社会弱势群体胸口的投枪?当法律判决崔英杰死刑的时候,我们必须牢记那句警世缄言——丧钟为谁而鸣?应该背负李志强命案责任的,绝不仅仅是崔英杰。一起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被施政者一意孤行的政绩观强化成制度,迫使悲剧一再发生、文明一再堕落。是彻底铲除城市管理制度恶政、还每一位公民在中国土地上自由迁徙、诚实劳动并获得应有尊重的时候了!该埋葬的是恶法!崔英杰罪不至死!埋葬恶法,才是告慰李志强先生的根本之道。也许李志强先生至死也不会明白,自己为什么会被一个看起来谦和老实只是有点倔强的贫苦青年一刀所刺杀?也许弥留之际,他的不解要比他对于那名青年的忿恨多得多。我们无从得知李志强先生的真实想法了,但假如李志强先生的亲属能够宽宏地向法庭请求免除崔英杰死刑,那么这个家庭,将因为宽容博大的人性之美和对中国现代文明在停滞不前、时有倒退状况下做出的牺牲、忍耐与推进,而获得全国人民的感动与尊敬,并载入中国法律进步的史册。本案的进展将继续牵动全国民众的心,我们无法预知是何结果,但目前可以肯定,本案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夏霖的结辩词,将载入中国法学史册。有人说,今日之中国,遍地之戾气,我曾经以为然。但夏霖律师的辩护词改变了我的观点,文明之光,薪火相传,我们绝不要做断绝文明火种的一代中国人!附夏霖律师的结语性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转贴]崔英杰辩护词文章提交者:冬雷律师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局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之证据和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设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证据,以确认其是否是合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此之前,经辩护人的调查,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所要求的程序性要件。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崔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便装出现,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能力。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受害人李志强及案发现场参与行政执法的崔公海、狄玉美、芦富才、吕平安、赵双顺、张建国、尼玛、何兴民及卢海龙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四)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首先,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被告的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被告是否存在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也并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是否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其次,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包括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当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并不成立。 或谓,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此规定所称“一个行政机关”显然指的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辩护人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法律根据,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乃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其所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依据。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的全过程。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崔英杰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以对被告崔英杰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一)事件的起因从本案来看,被告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现场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心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自己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来看,被告第二次进入现场时曾经经过李志强的身边,并没有对李志强实施任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志强的故意,于理不通,于情不合。(二)被告所使用的刀必须注意到,刺中李志强的刀是用来切香肠的、一把从西苑早市上花一元钱买的刀,质量如何可想而知,这把刀并非管制刀具。而且混乱之下、情急之中刺到了什么位置,被告并不清楚。被告崔英杰身高一米七八,李志强身高一米七五,以崔李二人的身高、相对位置和被告的反手握刀姿势分析,由上而下斜划一刀就是当时被告最顺手的姿势,并非刻意为之。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并不是被告追求的结果。(三) 被告崔英杰对受害人李志强死亡结果的态度当被告离开案发现场到达天津之后,曾经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状况,因此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四) 典型的激情犯罪从犯罪心理学来说,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崔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奔逃途中,顺手一刀。其实施犯罪,完全是在一种强烈的感情支配下导致的犯罪。 故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不能成立。三、被告人崔英杰其情可悯辩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河北省阜平县各老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及阜平县公安局平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 崔英杰是个守法的好公民,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2.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是名优秀的学生;3.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平阳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思想品质良好,成绩优良。4.崔英杰曾经服役71799部队给崔英杰家长的来信,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平时训练刻苦,成绩突出,多次在军人大会上作为典型被点名表扬;5. 崔英杰所服役部队颁发的优秀士兵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曾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获嘉奖一次;其所服役的部队是电子干扰部队,其所受专业训练为报务专业;6.崔英杰在名柜娱乐城同事黄金杨调查笔录,证明内容:崔英杰在城市谋生的艰辛,吃苦耐劳,乐于助人的良好品质以及温和的性情。7. 崔英杰在部队的战友给法官的求情信;8.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出具的求情信。以上证明证实崔英杰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确系良民。在部队还是优秀士兵。在城市生活艰辛,为生存挣扎。另外调查还证明,崔英杰没有暴力倾向,不是天生犯罪者。四、结辩: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辩护人:夏 霖 律师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公安局起 诉 意 见 书 京公预诉字[2006]516号犯罪嫌疑人崔英杰,男,1983年7月15日生,河北省阜平县人,身份证号:1301248307152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6年8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张雷,男,1986年1月6日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身份证号:2203811986010668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村一屯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窝藏罪,2006年8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牛许明,男,1986年12月7日生,河北省定州市人,身份证号码:1306821986120716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绳油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窝藏罪,2006年8月3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张健华,男,1986年4月12日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身份证号码:2203811986041268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村一队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窝藏罪,2006年8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段玉利,男,1982年4月14日生,河北省阜平县人,身份证号码:13062419820414203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王快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窝藏罪,2006年9月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涉嫌故意伤害、窝藏一案,由崔公海于2006年8月11日17时许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分别于2006年8月12日、8月31日被我局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段玉利于同年9月1日投案。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涉嫌故意伤害、窝藏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崔英杰于2006年8月11日17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无照摆摊卖货时,因被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即怀恨在心,持刀将执法的海淀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男、36岁)颈部扎伤,造成李伤及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被刺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犯罪嫌疑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负案仍为其积极提供资金及藏匿地点,帮助犯罪嫌疑人崔英杰逃匿。认定上诉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尸检报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崔英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窝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局长 马振川(印)北京市公安局(公章)2006年10月23日附:1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2本案预审卷宗12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