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务犯罪预防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9 09:30:39
对一起国家税务人员共同受贿窝案的分析

2006-12-1 14:16:00  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 李英君



  一、案件事实

  罗强,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原济南市历下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科长。因涉嫌受贿罪,2004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4月15日将其逮捕。

  马洪河,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济南市历下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科员。因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2004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4月16日将其逮捕。

  李阅文,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济南市历下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科员。因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2004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4月16日将其逮捕。

  赵永胜,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济南市历下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四科副科长(曾在税源管理二科任科员)。因涉嫌受贿罪,200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4月15日将其逮捕。

  张小川,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济南市历下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科员。因涉嫌受贿罪,2004年4月29日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其取保候审。

  罗强、马洪河、李阅文、赵永胜、张小川等五人受贿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2004年8月27日按属地管辖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04年12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分别判处罗强有期徒刑六年、马洪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李阅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赵永胜有期徒刑二年、张小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后,马洪河提出上诉,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05年3月7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强、马洪河、李阅文、赵永胜、张小川在担任济南市历下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二科科长及科员期间,利用对所辖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交叉结伙,于2002年7月至2004年3月期间,在对10家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罗强参与受贿13起,受贿金额为23.8万元;马洪河参与受贿6起,受贿金额5.2万元;李阅文参与受贿4起,受贿金额为4万元;赵永胜参与受贿2起,个人受贿金额为4万元;张小川参与受贿3起,受贿金额为2.5万元。案发后,追回罗强赃款108014.08元,其余四人的赃款全部被追缴。

  二、发案特点

  1、直接利用税务检查权谋取贿赂。罗强等人索贿、受贿的犯罪行为,都是发生在执法过程中,且是直接利用其税收管理权、税收执法权来实施的。一是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税务评估、税务检查环节。法院审理认定的从10家企业的13次受贿犯罪事实中,发生在8家企业的受贿犯罪事实是在此过程中实施的,占到主要犯罪行为的80%。二是在企业进行税务注销之际,对其进行税务检查的环节,以对方有偷税漏税嫌疑进行索贿。此行为发生在1家企业、实施了2次受贿犯罪行为,但犯罪数额最大,罗强在其中一次受贿犯罪中就单独收受贿赂10万元,犯罪数额占到其全部犯罪数额的42%。三是利用协查增值税发票之际,在发现企业借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之机偷逃税款行为后,放弃职责而实施的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此行为有一起,两人共同受贿数1.6万元,每人实得8000元。

  2、滥用执法裁量权以税换贿。罗强作为一科之长,在派遣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经常故意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为自己及他人索贿受贿创造便利条件。一是违反法定的检查程序。按照规定,税务人员下企业执行税务检查时应当由二人进行,但罗强经常只派一人下企业进行税务检查,这样,当发现企业有偷税行为时,因为知情人少而便于“解决”。如罗强单独派赵永胜、张小川到企业执法,在发现企业有偷税问题时,赵、张均直接向罗强作了汇报,而罗强或借机向这些企业索取贿赂,或分别与赵、张共谋接受对方的贿赂而放弃应当履行的职责。罗强最大的一笔受贿犯罪数额10万元的事实,就发生在张小川单独到企业检查发现问题向罗强汇报后,罗强先是向该企业索贿2万元与张小川私分,后又接受了对方企业的10万元贿赂款,仅此一笔犯罪事实,就致使国家损失税款31万余元。二是违反法定的检查、扣押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税务人员下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持有派遣单,在发现企业有偷税、漏税现象后,应当及时调取、保全有关的证据,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罗强等人下企业时,不仅很少向企业出具派遣单,而且在扣押或者返还企业偷税的证据材料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出具相应的<<调账目资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如罗强、马洪河在对一家琴行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该琴行自存的全年乐器入库清单与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报表有很大出入,认定该琴行有少缴税款的行为后,便将琴行的入库单和账本抱走。琴行老板为阻止他们的行为,立即请他们二人到高档酒店用餐,他们在接受宴请后又当场将所扣押的入库单和账本返还给琴行。而他们抱走、返还账本的行为均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三是滥用税收执法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罗强等人在收受了部分企业的贿赂后,不仅不如实、定期公告、上报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还私自为纳税人减、免其应缴税款和罚款,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如罗强等人在执法中发现某企业存在偷逃税款30余万元的事实后,不仅没有对该企业下达处罚决定,甚至连其应当补交的税款也私自决定给予免除,其中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他们3人每人各收下了企业送给的感谢费2万元。

  3、犯罪目标指向小规模纳税人。历下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罗强等人的索贿、受贿行为,指向的目标十分明确,没有一起是到大企业进行税收执法过程中实施的,而是全部发生在到小规模纳税企业执法的过程中。我们经过分析发现,其中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这些中央级企业的财务账目管理比较规范,几乎不存在偷税、欠税的行为,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缺乏专业财务人员或者有意规避法律而普遍存在着偷税、欠税的现象。其二是因为这些大型企业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和完善,往来账目清晰,资金的管理非常规范,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难以用现金方式支付;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普遍存在着账目、货物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由厂长、经理一人说了算,现金往来比较频繁。第三,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专业性较强,这些小规模纳税企业的经营者很难全面、正确地了解和理解税法的各项规定。这些经营者唯利是图,即便需要付出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贿赂作为代价,但较之税金、滞纳金、罚款的总额来说,毕竟是成本要小得多,因此他们千方百计向税务人员行贿。罗强等人正是利用了这10家小规模纳税人的上述特点,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意绕开那些国有企业而全部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由此可见,罗强等人实施犯罪并不是出于一时冲动的结果,而是经过他们对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收益进行了认真比较后的冷静选择,因而其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较大。

  4、手段隐蔽配合默契。罗强等5人长期在一个科里共事,共同实施执法行为的同时,彼此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关系,这为他们交叉结伙实施受贿犯罪行为,彼此心照不宣互相保守秘密作了铺垫。依据<<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罗强作为一科之长,其违反法定程序派一人单独执法、其本人单独接触纳税人等行为,完全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但罗强等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跨度近两年,数额达到39.7万元,期间单位多次举行例行的考核、考评、民主评议、征求纳税人意见等活动,但不仅这些共同实施受贿犯罪的人员没有提出异议,就连其他未参与犯罪的工作人员也未有任何反对意见,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被及时的发现和处理,致使他们的胆量越来越大,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对彼此的犯罪行为已经达成某种默契,作案手段非常专业和隐蔽,彼此互相照应互不揭发,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同时,罗强等人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执法相对人比较固定,与纳税人之间也建立了一定的利益关系,使他们在收受贿赂、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后也不会被举报、告发。这种相对固定的执法环境、工作岗位破坏了相互监督的机制,易造成关系税、人情税,掩盖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为税务人员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埋下隐患。

  三、致罪因素分析

  (一)主观原因分析

  1、人生观扭曲,享乐思想严重。罗强等人在案发后所作的忏悔供述中,均认为由于自己平时不注意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加之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以致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物欲膨胀、见利忘义,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行为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搞关系税、人情税,把公正执法的理念扔到了脑后,不择手段捞钱。直到本案案发,他们才如梦方醒,悔恨不已。

  2、法制观念淡薄。税务机关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执法机关,全体税务人员理应具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履行职权的法治观念,但罗强等人在执法中表现出的法治观念却十分淡薄。他们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做到依法办事。有法不依,随意执法,滥用执法裁量权,应当追缴的税款不追缴,应当给予的处罚不处罚,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严重破坏了税收执法人员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威望,造成了大量税款流失。 在他们眼里,手中的执法权成了自己的摇钱树,是他们谋取私利的最直接、最便利的工具,只要是有人送钱,就照单全收,不论数额大小,不计任何形式,不问送钱原因,不管收钱后果。

  3、扭曲心里作祟。在他们身上,特别是在罗强身上,体现了“四不”的特点:一是不讲信念讲实惠,二是不信组织信金钱,三是不靠法律靠关系,四是不求进步求发财。罗强在竞争上岗失利后,心理严重失衡,认为自己的政治前途已经非常渺茫,仕途之路不通,就改走金钱之路,从追求政治进步改为追求金钱利益,对纳税人提出的宴请、送给的贿赂来者不拒,有时甚至主动向对方索取贿赂。只要能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同事、朋友、纳税人提出的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他都答应。罗强等人不再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对人民的贡献上,而是只想趁着手中有权多捞一点钱物,认为“人生如梦”,“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有钱好办事、给钱就办事”的错误思想被他们奉为至理名言,成为他们的行为准则。

  (二)客观原因分析

  1、廉政教育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效果。罗强等五人所在的历下国税局每年都要举办春训、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活动,但仅满足于走形式主义的过场,没有认真探究这些教育活动的效果。从时间上看,罗强等五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有一些就是在春训教育活动刚刚结束时发生的,可见,单位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在他们思想上根本没有产生应有警示效果。

  2、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历下国税局对市国税系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都进行了部署,但这些管理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少数领导对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而对检察机关的查处、打击一般是采取“怕”、“护”的态度。少数领导平时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处理上失之过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使各项制度流于形式。

  3、各种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对于税务执法权的制约与监督,法律、法规、有关制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监督都没有落到实处,执法人员的执法空间和裁量权过大,为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失去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罗强等人追求金钱的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得逞。

  4、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市场经济中的种种金钱诱惑突如其来,赤裸裸地出现在人们面前,贫富悬殊、分配不公开始出现,这对清贫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关键职位掌握实权的工作人员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考验。税收执法人员长期与商业、企业人员打交道,身边灯红酒绿的生活与自己的收入及消费水平形成巨大反差,其思想易受拜金主义等思潮的影响,特别是他们在遇到困难、挫折时,单位更应当十分关注执法人员的心理变化。但历下国税局并未注意这一问题,思想政治工作非常松懈。罗强在第一次实施受贿犯罪前,曾经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002年还荣立三等功一次。但他由于在2002年的竞争上岗中受挫,思想上发生了剧变,假如当初组织上能够对罗强多一些关心,假如当初单位有关领导和部门能够按照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制度的要求,在关键时刻拉他一把,也许罗强就不会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更不会把其他人一起拉下水,落得如此的惨痛的下场。

  四、预防对策建议

  1、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

  经常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增强干部“免疫力”和拒腐防变的治本措施。要通过教育,达到“三个提高”: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要结合在全体干部党员中开展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局党员干部的政治水平和思想水平,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落实到日常工作和执法行为之中,使广大税务人员能够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是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应该重视全体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服从、服务于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职守为己任,恪守职业道德,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来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实现为国聚财的根本宗旨。

  三是提高全体税务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对于基层税务机关来说,要通过对执法人员不断的教育,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思想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依法行使税收征管权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他们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权治民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彻底改变随意执法的现象。

  2、加大对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力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税收执法权的机制,使权力能够在法定的轨道上运行。应当探索权力合理配置、科学运行的机制,合理分解税收征管权,实现税收征管、管理、检查职能的专业化分工。同时,通过完善税制改革,不断扩大信息化途径,完善微机缴税、评估等公开办事程序,增加税收执法行为的透明度。

  二是健全和完善对税务人员的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税务人员公务活动的控制,特别是八小时以外活动,可以制定“参加宴请汇报制度”、“退回礼金礼券登记制度”等,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减少他们实施职务犯罪的机会。

  三是进一步落实现有制度,发挥其应有的规范效果。税务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公开办事制度、诫勉谈话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定期轮岗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都要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发挥其应有的制度约束作用。

  3、强化外部监督,建立内外联手、齐抓共管的监督预防机制

  一是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对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征收管理办法,偷税、抗税的处理依据、处罚标准,已处理的偷税、抗税典型案例等,以及对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电话等都要及时公开,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基层税务人员长期与纳税人打交道,纳税人对其职业道德水平、执法水平、廉洁自律情况,最为了解,因此,应当通过不定期走访、发放无记名征求意见信等方式,多请纳税人参与评议执法人员,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是加大内部监督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责,研究、制定有力措施,更新监督理念途径和方式,创造严格依法履行税收执法权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对苗头性的问题绝不姑息纵容。税务局的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都要一岗双责,把行政管理与队伍管理结合起来。

  三是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信息,了解当前职务犯罪特别是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新规律,有针对性地对全体税务人员执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堵塞制度上、机制上可能存在的漏洞,自觉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打印文章]   [ Email给好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