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滞校发生伤害学校也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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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滞校发生伤害学校也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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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滞校发生伤害学校也须赔偿损失
 
思想    2003-12-31 15:07:58
  
□ 李文忠 张 俊

    2003年6月9日下午放学后,在江南某中学音乐教室前,寄宿生翟某与另外几名寄宿生自行组织玩足球。玩得正高兴的时候,放学未及时回家的同班同学陈某走过来,要求加入,但遭到翟某等人的拒绝。陈某不予理会,仍强行加入。翟某火了,便上前用脚绊陈某,没能将陈某绊倒。陈某便得意地说:“我还没怎么用劲呢。”翟某一听更加生气,使出全身力气来绊陈某,终将陈某绊倒,并跌倒在陈某身上。被压在底下的陈某呻吟起来:“我的腿好像断了。”翟某听了,当即爬了起来,和其他几人将陈某扶起。陈某起来后仍直喊腿疼。另一个同学急忙跑到医务室叫来了校医,校医检查后,立即将陈某送往镇卫生院。诊断结论为右胫腓骨骨折,随后,陈某被转至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翟某及家长、中学领导多次到医院看望陈某,并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其中翟某家人支付了1650元,中学支付了3000元。陈某经医院治疗于2003年6月29日出院,共花去医药费12727.37元、护理费192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150元。陈某家长在为陈某医药费等赔偿问题与翟某家人、学校领导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陈某名义一纸诉状将翟某和学校告上法庭。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作为法定代理人的陈某家人认为:陈某与翟某均为该中学学生,翟某不允许陈某踢足球,并将陈某绊倒,造成其小腿骨折,翟某和学校应共同承担事故责任,赔偿陈某所遭受的损失。
    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翟某家人则认为:陈某未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其与翟某发生摔跤是双方的行为,而且是陈某挑衅引起的,陈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也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事发后翟家已经支付了各项费用1650元,不应该再承当任何经济赔偿。
    学校认为:陈某属于走读生,放学后未及时回家,滞留学校与翟某为踢足球发生扭打并造成小腿骨折,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在于陈某。学校历来重视安全工作,印发了《中学生一日常规》、《学生安全行为规定》,要求班主任在班上宣读和教育,并粘贴在教室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陈某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而发生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事故责任;陈某受伤之后,学校及时救助,并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等5位寄宿生吃过晚饭后在校自行组织玩球,未有不妥,但翟某故意采用暴力手段来阻止陈某强行加入玩足球行列,致使陈某受伤,翟某应对陈某的损害负主要责任。因翟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财产,依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翟某侵权行为造成损失之法律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陈某放学后未及时回家,擅自滞留校内并强行参加翟某等人玩足球行列,为此与翟某发生纠纷,在纠纷中,陈某言行中带有挑衅,因此,陈某对其自身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陈某放学后滞留校内,导致在校内发生打架,这与学校对学生管理和保护不到位有一定关联,故学校也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政策规定,判决翟某除已支付部分赔偿款之外,还应赔偿陈某各项损失人民币6620.50元,因翟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财产,应由其监护人履行赔偿义务。学校已支付陈某医疗费3000元,超过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必再承担赔偿义务。
    这起案件已经划上了句号,但留给教育工作者许多思考。
    其一,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除原有的《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外,教育部还制定出台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均是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对于发生的事故,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是以学校是否履行了照管义务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学校在履行对学生的照管义务时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未能保护学生的安全而发生事故,则学校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中小学校作为管理单位,应切实地履行起管理的义务。学生正常在校学习期间,学校的管理责任应该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照管义务的时间应从学生入校时到学生出校止。学生在课堂、课余的所有时间及放学后因值日、订正作业等事情滞留学校期间,学校都有管理的责任。对于住宿生在学校住宿期间,学校也要履行照管义务。对于有校车接送的学生,学校的照管义务也应延长至学生在校车上的时间。特别要提醒的是,学校利用节假日时间组织学生开展娱乐、体育、远足野游活动或其他培训活动,更要花大力气管理好学生,因为这也是学校照管的责任时间。 本信息来自枫叶教育网(fyeedu.net),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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