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问题专家:反腐需“特别方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13:32:57
反腐问题专家王明高:腐败现象尚未取代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但需高度警惕官员腐败陷阱。
当腐败现象在中国尚未取代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前,必须采取既符合世界通行惯例又适应中国国情的特别方略,在较短的时间和可控的范围内打一场漂亮的阻击战和歼灭战,谨防掉入官员腐败陷阱。其基本思路分为三个方面:
在政治上采取特别方略,开展阳光行动。“阳光行动”的主要内容是:适时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并以此为契机,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在全社会全面推行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开展“阳光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在于消除腐败“呆账”,既坚决剜掉寄附在党身上的腐败毒瘤,又不致损伤党的健康肌体。
在经济上采取特别方略,设立阳光账号。鉴于家庭财产申报制和金融实名制的实施,一些腐败官员的不法收入无法长久得到隐瞒,为了使这些不法收入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同时为少数因一念之差偶尔失足的腐败分子寻找一条戴罪立功的退路,有必要动员和勒令有过腐败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将不法收入存入国家特定的“阳光账号”,其收缴的资金一律上缴国库。此举不仅可以动员和整合最广大的社会力量,使反腐败工作赢得各个方面的支持,而且可以避免韩国式的“资金外逃”,使经济社会发展得到强有力的促进。
在法律上采取特别方略,实施赦免制度。赦免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在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之前的规定时期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不论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从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依法从重处罚。政治上,凡因贪污受贿触犯刑律的,一律开除公职(是中共党员的开除党籍),并存档备案,永不续用;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让其正常的合法收入承担风险;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标准处罚,让腐败分子对号入座,以敦促其权衡得失,主动自首,自觉清退赃款。
如果说推行科学制度反腐是关系执政党前途命运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行特别方略则是这项重要改革的关键抉择。 (作者为反腐问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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