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凯:钉子户—物权法—公共利益-一个宪政的视角--法律博客网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5:55:45
钟凯:钉子户—物权法—公共利益——一个宪政的视角
发表时间:2007-4-3 12:56:00  阅读数次: 218
最近,重庆那位“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受到国内外媒体及坊间的高度关注。因为与开放商产生分歧,这位房主及其小楼在已经开挖的建筑工地上坚挺了三年多时间。围绕这个话题,形形色色的观点粉墨登场,民间态度多为高度赞赏这种“钉子精神”,认为房主坚持捍卫自身权益的表现是法治意识的一大进步,且指这一事件堪称中国公民捍卫私产的经典案例。随着事件影响的扩大,网络和媒体上也开始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呼吁“理性看待”重庆钉子户的声音:他们有的认为(包括部分法学家),维护私产的行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钉子户公然藐视法院裁决的做法不符合法治本身的要求;有的则以“公共利益”为名对其加以鞭挞,疾呼“讲个人利益不能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代价,重庆的发展能有几个三年多”,甚至就连大陆官方权威报纸人民日报也有评论文章发出类似的呼吁——别让钉子户钉死了“公共利益”。
坦白地说,我个人不太喜欢“公共利益”的辩论说辞,尽管我并非极端个人主义的鼓吹者。如果抽象地说“个人利益必要时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这话我是绝对认同的。问题是具体到实际情况,“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如同“普透洛斯”之脸那样变幻无常,让人捉摸不定,应该由谁以何种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再者,机械地说个人利益必然要让位于公共利益不一定就是妥当的,宪政国家的经验认为,以较小的公共利益为名去剥夺某个人或某部分人的根本利益(如基本人权)是一种多数人压迫少数人的恶政,那么应如何确定二者的比例,从而决定在哪种情况下个人利益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呢?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既不是由某个领导或官员拍板裁决,也不是以所有人的投票来决定(这显然无法避免“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更不是单纯由学者的理论观点去衡量。
以重庆的例子来说,“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存在,客观上确实延缓了重庆市城市建设的步伐,而且有可能影响其他拆迁户的安置和补偿。难怪有人认为,如此作为严重损及公共利益,“重庆的发展能有几个两三年”。如果让其他拆迁户来进行投票,相信他们的投票结果一定是——钉子户滚出房屋去!但如果换一个角度看,“重庆的发展”难道仅仅指城市的美观或GDP的增长吗?如果钉子户事件成为中国私产保护的标志,从长远来看这对政治文明的推动、和谐社会的构难道不是一个贡献?请注意,历史的进步往往以个人的抗争(这种抗争就是以个人利益为动机)为起点,同时,历史的倒退又常常以个人的悲剧而展开。从辩证的角度,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不能截然分开进行衡量的,二者是可以有机转化的。
这实际又回到前面的问题,谁——如何——什么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有人说,那就是以法院的裁决为准。是的,从结果上看,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纠纷都是以法院的裁决为最终标准,在美国,就算是总统也不可以违抗法院的裁决。一些法学家从这个角度出发,说重庆钉子户该拆,似乎并无多大问题。但我认为,这里必须明确一些事实,比如说这个国家的司法是不是独立的,是不是能最大程度上忠于法律,就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法官的唯一上司就是法律;再比如,法院据以裁决的依据是不是设置良好的法律,正如纳粹军官在战后抗辩说,他当年屠杀平民是“依法执行”的时候,法官断然否定这种屠杀的“法律”,支持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那么我们不妨回过头来审视一下我们国家在拆迁方面的法律制度。
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户与开发商的拆迁补偿纠纷,首先由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裁决(此前不得向法院起诉)。由于开发商的拆迁均已先行经过当地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批准,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此类行政裁决在程序的设计上存在的缺陷,难免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制度便利,影响实体的公正。尽管按上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官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仅仅是有无法律依据的合法性审查,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只有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司法纠正,因此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的数额或条件有异议,其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现实可能性是有限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规定,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解释更是彻底熄灭了被拆迁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一线希望。事实上,就算法院受理了这类案件,在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司法的大体制环境下,法院也很难保持中立和独立的立场,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
从以上分析来看,至少在我国,法院的裁决也不是最终判定重庆钉子户的利益是否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的标准,尽管它具有国家的强制力。在我看来,要作出公共利益的真正判定,首先需要加强相关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建立一种民主性的对话沟通机制,从而保证决策加入了多数人利益的衡量。在此基础上,又要建立一个排除多数人滥用民主程序及少数人的异议机制,只有保障少数人的利益不被多数人施以无条件的侵蚀,才可能最终发现正义所在,这样的“公共利益”才具有正当性。民主的决策、科学的立法、独立的司法,是进行“公共利益”衡量的三组关键词,这些要求在重庆钉子户事件当中,我们统统做到了吗?若非如此,名义再崇高、口号喊得再响,也不过是无头苍蝇般的鸣叫,毫无意义——而且他们最好祈祷自己不要成为专制或暴政的无意识帮凶。
当然,我并不认同采取暴力抗法或者采取肢体冲突、威胁自杀、躺在推土机前等极端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毕竟,如果所有人都可以主张,“我违反法律是因为我认为它属于恶法”,那么这个社会的秩序将不复存在。然而,如同重庆钉子户采取的被动抗争模式,即没有采取任何主动地、积极的暴力手段对抗执法人员,而是躲进自己的房子里与开发商、政府进行“文明对峙”,我认为这种温和抗争是宪法精神应当容忍的、也是当事人在目前体制环境下所能采取的唯一一种异议方式,除此之外,他还能采用什么样的异议手段呢?自杀还是恐怖袭击?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本身并不是解决这类纠纷的直接依据。诚然,作为一部主要的私人财产保护法,公共利益就是物权的边界。但是,公共利益的衡量标准却不是由物权法来提供,而更多地是由行政法乃至宪法来解决。在公共利益探及不到的领域,就是私的堡垒。物权法在城市拆迁中的角色,毋宁说只是私的观念的源头和传播者。重庆钉子户拒绝搬迁,姑且不管其到底因何原因而所为,其坚持捍卫自身权益的韧性以及非暴力抗争如此之久,在中国大陆这本身就是一个奇迹。人们当然可以讨论和质疑此举到底是否违反了公共利益,但千万不要忽略了,解开“公共利益”界定的难题,其困难程度在中国目前的体制环境下一如歌德巴赫猜想,尤其它印证了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即私权观念和法治意识在中国已不可阻挡地兴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具有的宪政标本和示范意义,远远超出了其违背“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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