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的“公共利益”之辨与“钉子户”背后的百姓利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3:22:43
3月26日,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就“钉子户”事件表态。王鸿举认为人们对“钉子户”片区拆迁的情况存在误解。他介绍,那里以前是一片老旧城区,这可以从保存的照片上看到。拆不拆“不是涉及到开发商的利益,而是涉及到百姓的公共利益,那里的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chinesenewsnet.com)
不过,在一些律师看来,重庆“钉子户”片区的拆迁是否是公共利益,还存在疑问。“把‘当地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作为公共利益判定的前提条件,这个概念外延太广了,因为所有城市动拆迁都是改善环境。”(chinesenewsnet.com)
3月27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他认为,应该参照宪法和民法通则对公共利益的认定。宋一欣律师表示,现有的法律条款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都是原则性的,因此要具体认定行政部门的某个作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并不容易。而且,行政部门并无权力认定一个项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只能通过法院裁定才可以进行认定。(chinesenewsnet.com)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于川于2004年在《法制日报》发表的一篇题为《判断“公共利益”的六条标准》的文章,也谈到了公共利益认定问题。莫于川认为,“如果行政机关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以公共利益为由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财产权是基本权利之一),当属实质法治主义的一种体现,似乎无可厚非。……(chinesenewsnet.com)

吴苹露出她的法宝:一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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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表明,‘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这一弊端特别为人诟病。例如在土地和财物的规划、征收、征用、强拆等方面出现的大量恶劣案例,往往是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说到底是某些掌控公共权力的人)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损害民众利益之实,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社会危害性很大。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chinesenewsnet.com)
莫于川概括国内外的共识与经验,认为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时,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一是合法合理性,必须具有“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使用”这一内涵;二是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等。(chinesenewsnet.com)
其三是公平补偿性,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损害)或特别牺牲(损害),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和补偿;其四是公开参与性,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会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chinesenewsnet.com)
第五个标准是权力制约性,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极易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出现公共危机而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更易于以公共利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权力,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这是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第六个标准是权责统一性,如果行使公权力后不承担责任,任何公权力掌控者都会滥用权力,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chinesenewsnet.com)
“其实界定是否‘公共利益’项目很简单,不要用列举法,用排除法。”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3月27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是商业开发,就可以排除其“公共利益”可能,如是对外销售项目,也不是“公共利益”项目,因此所有的商业开发都不是“公共利益”。同理,重庆市“钉子户”事件中的商场开发及商住楼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之列。(chinesenewsnet.com)
宋一欣表示,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广义理解公共利益的一个注脚。为防止以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今后可通过立法(如《行政程序法》、《行政补偿法》)将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在概括规定的基础上再逐一列举规定,(chinesenewsnet.com)
如:国家安全和军事用途;交通、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但以具有公益性为限;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