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法治需要走进农村--评论频道-法制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0:27:56
□法治观察
傅达林
在近日举办的成都市统筹城乡建设法律问题培训会上,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提出:不宜大幅提高城市福利,法律公共服务不应过快向农村延伸,在农村推行法律要注意“本土化”,土地流转问题不应过于乐观放开处理。而其核心观点则是,目前我们所构建起的法律图景,更多的是城市人的法律,并不一定契合农村乡土社会的需求。
苏力教授的观点,立足于城乡二元差别的秩序基础,道出了用一个秩序规则去安顿另一个秩序目标的风险与偏差。恰如其所言,中国农村和城市是一个不同的体系,前者是熟人社会,后者则是陌生人社会,因而对法律的需求也不同。问题是,我们用什么构建农村的乡土秩序?是传统中维系熟人社会的伦理规则,还是城市人精心编制的意义体系?这样的思考不仅关涉农村秩序的重构,更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对接与融合。
任何国家的法治构建,都不可能确立在单项文化引进层面,而是包含着多方面的创造与探索。衡量中国法治成功与否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契合中国的国情。而中国最为显著的国情之一,乃是城乡二元化格局,由户籍发端的城乡壁垒造就了差距过大的制度鸿沟,城市人与乡村人在同样的法律治理下,得到的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生活。在一元化的制度变革中,法治建设者希望能够以统一的法律弥合这种差别,但其忽略的是,这种法律本身更多是以城市生活为基础,缺乏对广大农村深层次的体察与认知。
回顾三十多年的法治建设,最初贡献出改革精神的农村并未生长出法治改革的基因,形式上的法治起步于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随之勃兴的行政法治也主要由城市公民发起并着眼于城市政府的规制。这种“城市先法治起来”的路径,虽然形成了初具规模的法治模型,但却不能恰切地为“9亿农民”提供心灵归属。与城市法律的蓬勃生长相反,农村在汹涌的市场经济冲击下,传统维系乡土秩序的各种乡俗民约、家法族规等规则却面临解体,城市人所设计的法治则犹如“海市蜃楼”,如此造就了转型期内乡土秩序的真空。旧有秩序被打破,而新的秩序尚未形成,伴随着逐渐苏醒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农村走到了法治的“三岔口”。当前,农村频频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和上访案例,就充分印证了这种现状。
可见,中国的国情最集中地体现在农村,这里沉淀有数千年的文化传统,生长有源源不息的秩序稳定基因,暗藏着与西方法治文明完全迥异的大众心理。而引进的西方法治成果,多立足城邦政治的民主体制、宗教信仰的传统和公民社会的文化心理,在此基础上生长出来的现代法治文明,很难自然而然的被移植到乡土中国的土壤上。在社会治理资源多元化的格局中,就不可避免地面临传统乡情民俗与现代法律制度的种种冲突,既发挥法律手段在农村治理中的功能,又要充分整合其他社会治理资源的有效运用,成为农村法治实践的双重任务。
当然,对城乡法律差异的关注,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法治的理想。苏力教授的法学理论带有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他提出,城市给新加入的农民提供福利高于农村福利,就可能带来农民集中向城市移动,而法律公共服务,也不应该急剧地向农村延伸和发展。笔者认为,这种功利性的顾虑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就此被动地选择“不作为”。我们不能因为“农民有一套自己的规则”而忽略对其规则体系的改进与发展,也不能因为福利上的“逆差效应”而忽略对农村的福利投入,更不能因为“法律的前沿内容到农村行不通”,而放弃契合农村需要的法律公共服务建设。
总之,中国法治的双重任务是,既要吸收借鉴西方社会为人类贡献出的法治文明成果,又要开辟出中国乡土社会自己的法治路径并为人类作出自己的贡献。而当前中国法治的整体构建,无疑需要更多的走进乡村,深入乡间展开田野调查。就理论研究而言,当学费孝通的《乡土中国》,“多谈些问题,少谈些主义”;就制度设计而言,当“望闻问切”,立足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提供可行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