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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1:24:35
关于民主的制度设计——参加学生代表大会有感
李少文
大学几年了,从以前的飞扬跋扈什么都敢说,谁都不怕,到现在的什么都不敢说,谁都怕,我已经不敢就事论事了,更不敢不就事还可以论事了。但是理论上的探讨和学术上的研究还是可以接受的。我想,理性的讨论并不见得有不利之处,甚至可以说是有利于我们学生的发展。武汉大学校长顾海良说,武大的学生与其他大学学生的不同之处在哪里?就在于我们武大的学生要有批判精神!当然这种批判不是谩骂,而是“有水平的”批判。他的这个话讲的很好,体现了一个作为教育者、作为校长的大气和远见。事实上是否如此,那已非本文的讨论空间和讨论范围了。由此可见,我们在武大学习法律的学生,更需要有批判的精神。批判的精神其实就是独立的精神。批判的精神是人类本性使然,也是人的责任感的体现,当然也是我们作为武大学子,尤其是法学学子的使命和责任。社会的进步,不待我们去批判,何以实现呢?
我连续几年“被代表”而参加了团员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对于这种大会(或称之为会议)的模式和流程等也是有所了解。其实想想这种模式,我们国家政治民主和生活中太常见,各种会议有太多的雷同之处。其实这个倒也无所谓,只是发生在大学尤其是法学之领域,往往又有值得关注之处。尤其是,如果运作中没有出问题,或者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没有发生事故,我们就很难去思考这种体制的问题或者弊端。而一旦有了这种契机,有时候我们就不得不相信和承认,思考是必要的,而制度的完善和精致更是必须的。这就是法学的人的责任。我们修习了几年的法律,所作的事情不就是想着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吗?而一个精致的制度建构起来,说到底也就是在为人权保障服务。所以,所谓的法律学习者,实质上就是制度设计者;法律学习就是制度构建的学习。
回到学生代表大会的课题上,我们知道,民主有很多层意思。我们通常论述的民主都只是政治意义上的民主。关于这种民主,有太多的表达方式和太多的观点,比如说民主是一种政体;民主对人民来说是一种权利;民主是一种原则,所以法治国家建立起民主国;民主就是一种竞争性的选举制度,因为民主最终体现的就是人民意志的表达。事实上,上面的任何一种表达都符合民主的本质。政治或者法律上的民主,说到底就是体现为人民意志的自由表达和国家政策因此而受到影响。而形式意义的民主则体现了利益分配和意见表达的机制——选举和民主责任制。当然,二战后,对民主的限制增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将民主同人性尊严和人的价值联系在一起——民主不能够去试图迫害人及人性尊严,进而生发出了防卫型民主的模式。无论是政治意义的民主还是我们下面将要谈到的生活民主,其实都可以去套用这样的一种民主的机理——至少原则上是这样的。
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主的适用范围其实在迅速的扩张。很多领域内都逐步开始适用民主机制。政党民主当然是我们最为关注和常见的,而这种民主机制早已经为宪法确认,成为宪法意义上的民主扩大适用。而人们生活方式的民主化,或者生活中的民主,其实是民主扩张的直接体现。事实上,自古至今,生活中的民主都十分常见。为什么人们要在生活中增加民主机制的运用呢?其实可以有很多解释,比如说,为了获取权力运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取得了更多人的支持以便于实现管理和控制;在没有权威的情况下取得权力的一种方式;在商讨中取得共识的一种有效模式;以及一种利益的表达和分配机制等。我们经常看到的民主其实就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学和宪法学上所讨论的民主,但却是一种奇特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也逐步纳入到了政治学和法学的领域中,比如宪法学者关注它,可能是因为它确实体现了民主的价值和功能,也逐步在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
我们的学生代表大会就是典型的民主扩大化的体现。这种扩大化其实我一般不愿(也不能)对其苛以更高的要求。为什么呢?因为它的实现不同于政治生活领域,它不涉及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不涉及到特定的严格的利益代表机制和分配机制,不涉及国家政策或者决策。这种生活中的民主,我们只要求它能够实现目的和程序上的正义就已经足够了。所以我们在选举班委会成员的时候,并不必然要求秘密投票、平等的资源占有等,也不需要实现地域的或者领域的平衡、学科的平等等。我们在选举学生会成员的时候,也不需要去反映性别的、年级的、地理位置的、经济状况的问题等。
那么什么才是这种民主需要关注的问题呢?这个时候或许更多关注的就是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和投票权的平等。
在本次的学生代表大会上,有师弟提出说,开票的过程需要有学生代表去监督。当然我明白他的意思和欲实现的目标。但是这种提议其实是不妥的。为什么不妥呢?我们可以有多个面向来设想。比如,学生代表实际上享有投票权甚至被选举权,也全称参与和关注了竞选过程,甚至很多代表和候选人之间存在着这样的或者那样的关系,而这些代表的职责就局限于投票。这个时候让代表去监督开票过程,显然是不合适的。也就是说,虽然代表监督,有可能杜绝暗箱操作的嫌疑,但是代表本身具有太多的不公正之处。监督者本身就有明显的瑕疵,而这种瑕疵又是程序设置上不允许的。举个例子,如果选中我去监督开票,但是我可能本身就参与到了选举的过程,在竞选过程中对几个漂亮的女孩子十分倾慕,对几个男生则十分厌恶,或者跟某个人关系特别要好,或者特别不喜欢某个候选人,这个时候我就无法做到公正的合理的监督。
其次,即使假设这些监督的代表真的有心监督,他们也有可能无法实现我们赋予的目标。为什么呢?很简单,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分工的社会,各种专业化和技术性十分明显。这种情况下,选取的代表可能只是“看热闹”而不是“看门道”。更何况,监督开票不是站在看就行了,更涉及到很多专业的技术和知识。当然,我们学生代表大会这种小规模选举可能不存在这种情况,但一定要追究制度设计是否精确的话,还是需要关注这一方面。
所以,在第二次会议的时候,选取了几个代表去监督开票工作。显然这是受到了提出问题的师弟的“误导”。尽管说,这种监督是必要的,但是从我们学习法律、设计制度的视角,无疑还是有疑问的,而这种疑问显然也是我们所有珞珈法学学子应该保有的品质——唯有此,方能实现我们国家政治的民主化和进步。
那么到底要怎么样才是实现我们欲达到的目标的合理模式呢?其实现代政治民主的进程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各国大选的时候,我们会看到来自外国的或者国际组织的观察员,比如欧盟经常会向后进的民主国家派驻观察员,某些国际组织也会;而一些国家的选举委员会也会主动邀请一些中立国家或国际组织,向该国派驻观察员。这些观察员其实就能起到监督选举过程的作用——不仅是监督开票,更是监督投票及其他选举过程的作用。比如当年乌克兰总统选举中,欧盟观察员提出报告说现任总理亚努科维奇一方存在贿选,影响了选举公正和选举结果,才最终实现了尤先科一方的翻盘和乌克兰的颜色革命。由此可见,第三方独立的监督往往更能体现出监督的有效、监督本身的公正。
而更为重要的方式则是设置独立的中立的选举委员会和选举争议裁决机构。选举委员会无疑是必要的,它不仅是主持选举进行的机构,更是维护选举公正的重要机制。然而,选民和候选人可能对它也不信任,那么就还需要设置更具权威的机构——现存制度往往已经解答了这个困惑——那就是法院或者法官。很多国家或地区的选举争议由普通法院管辖,比如美国、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一些国家则设置了由宪政法院来管辖,比如德国。总的来说,选举争议必须被公正的裁决,这是选举制度设计必须准备的内容。比如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最终的裁决者是九个大法官,而2007年的高雄市长选举案,亦是由台湾高等法院完成最终的结论。因此,设置独立的选举委员会和更为独立的公正的争议裁决机构才是选举制度设计中,排除争议的关键和核心本质所在。这也是实现师弟所提问题之解决的治根之法。
那么,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我们学生代表大会这种形式的民主,虽然在制度设计上并不如政治民主一样精致和完善,其职责亦不如政治民主的繁复和多样,但当制度运作中一旦出现问题,或者遇到了质疑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接受,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的结论。这对于我们法学院的学生无疑是难以接受的。为什么呢?——正如前文所说的,我们学的就是这个东西,大学几年学到的不就是设计制度吗?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建构的制度,应该是完善的精致的制度。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制度设计的完备和精致,这就是我的感悟之结论。
指被选为代表。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国民主权——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拥有者;第二,民主选举和民主责任制——每一个领袖都必须是选举产生,而选举产生的领袖必须对选民负责,至少他是有任期的——因为人民还可以用选票来让他下台;第三,民主必须以人性尊严和人的价值为界限——民主的实施前提就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民主一旦僭越,就不是真的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自由民主。而没有人民民主。民主没有对立面,因为他的四周都是对立面——所以,根本不存在专政。进而可以说,我们的政体就不可能是现代意义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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