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06:12:13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的多元并存,导致利益矛盾复杂多变。社会矛盾的焦点在城镇,难点在农村。要构建和谐社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既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为此,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机制建设。
完善排查预警机制。一方面要在落实矛盾纠纷管辖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定期排查预警,对矛盾纠纷实行“超前预测、快速测报、全面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超前防范。组织县、乡、村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大排查,逐级负责,层层摸排,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在此基础上,做好重点排查,力求早发现、早准备、早排除。另一方面要畅通人民调解日常联络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组四级情报信息网络。各村组要设立预警电话,以治保会、调委会为主体,负责矛盾信息的收集和纠纷动态的掌握,并进行动态管理、跟踪监控,确保信息及时、快捷、准确。其次是分段预警。对排查的情况,根据矛盾纠纷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分类定级,进行分级预警处置。
完善调处联动机制。坚持解决矛盾纠纷以调解为主的思路,整合调解资源和社会力量,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依法调解、自愿调解的基础上,把人民调解工作领域逐步扩大到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所有“私权”领域,并坚持以调解为主,能调则调,息事求和。要不断创新“大调解”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形成一个上下联动、左右协调、依靠当地、群策群力的“大调解”网络体系,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全新工作格局,实行“党政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机制,把调处中心建成一个实体单位、一个辖区实战机构。要完善“三调”衔接机制,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对接联动,矛盾调处中心对所调处的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并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单位接手后立即进行调处,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对较大、疑难的矛盾纠纷,由司法所牵头,召集辖区内人民法庭、派出所并邀请有关部门共同调处,尽量疏导当事人通过民调的形式达成和解。两所一庭要健全矛盾纠纷调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矛盾纠纷动态和特点。
完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要组织律师认真做好县、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基层政权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要积极发展乡村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致力于协调利益关系,理顺群众情绪,为群众排忧解难,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要进一步落实基层司法援助制度,让基层弱势群体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要依托乡镇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步形成覆盖乡村的法律援助网络。要把农民工、下岗职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他们申请法律援助应尽量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作者系株洲市司法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