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慈善事业的样本意义:以常州为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8:23:50
民企慈善事业的样本意义:以常州为例
□姜亚明 朱玉林 周铁成

近日,有一则消息激动人心:常州市慈善基金一举达到10.63亿元,其中民营企业家捐赠高达9.3亿元,占到基金总额的87.49%!

据统计,在该市参与慈善捐赠的260家企业中,捐赠2000万元以上的7家,捐赠1000万至2000万元的43家,捐赠100万至1000万元的210家。

“9.3亿元”是什么概念?它意味着,这笔钱专门用于扶贫济困,替困难群众维权,为和谐社会维稳。它意味着,常州民营企业家捐赠的踊跃程度和捐赠额度在目前的全国大中城市中首屈一指。政府社会救助金一般来自财政收入,以困难群众的经济收入为救助标准,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而慈善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国企捐款与民企还不同,国企捐款也近似于从国家财税口袋里出资,民企捐赠属于社会捐赠,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

“9.3亿元”还意味着,在基金不动的情况下,每年用其增值部分对困难群众雪中送炭。自2005年底以来,全市累计发放慈善救助金4252万元,受助者为2万余人。按全市困难群众人数占总人口3%的比例(约为10万人)计算,该市各级实施慈善救助的覆盖面已超过1/5。

无论怎样评价这次9.3亿元捐款的意义都不为过。就法制意义而言,常州民营企业慈善家在社会扶助与维权维稳方面贡献突出。

1、企业慈善虽不是具体的法定责任,但民企慈善家高尚的社会扶助行动捍卫了以“社会救助体系”为主导的法制基石

一、从企业公民的权与责来看,企业慈善不是具体的法定责任。当前,关于增进企业公民意识的讨论正在不断升温,争做优秀企业公民的活动也在深入开展。在讨论企业公民问题时,人们更多地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甚至把企业公民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殊不知,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公民并不等同,企业社会责任是内含于企业公民中的一个范畴。企业公民,是指在一个国家进行正式注册登记、根据该国法律享有企业权利并承担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法人。如同公民具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样,企业公民也具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公民的权利就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享有的财产权利、生产经营权利、法律保护权利等。只有这些权利受到有效保护,企业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企业公民的义务就是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含四项内容:第一,经济责任。企业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生产财富的经济组织,因此其最重要的社会责任之一便是经济责任,即创造财富,把企业做大做强。一个企业在发展困难甚至濒临破产的情况下,最大的任务是努力摆脱困境、避免垮掉。如果这个时候企业为了“面子”而搞捐赠,并不是真正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第二,法律责任。企业公民肩负着诚信守法的责任。企业公民的法律责任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例如,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不能为了企业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在所有经济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赚黑心钱;等等。第三,自然环境责任。任何企业公民都有“四大股东”:自然资源、投资人、劳动者和社会。企业公民必须进行“四大回报”:回报自然资源,回报投资人,回报劳动者,回报社会。地球只有一个,珍爱和保护生态环境十分重要。第四,人本、伦理和道德责任。担负这一责任,要求企业公民决不能搞血汗工厂,不能欠薪欠险,要付给劳动者合理的劳动报酬,关爱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康和福利;要求企业公民同情社会“弱者”,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回馈社会。对企业公民概念的分析启示我们,在增进企业公民意识的讨论和争做优秀企业公民的活动中,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公民的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既要克服轻视企业公民权利而片面强调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的倾向,也要克服片面强调企业公民权利而轻视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的倾向。也就是说,企业公民要善待整个社会,社会也要善待企业公民。这才是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之道。

企业慈善不是具体的法定责任。1990年起,在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企业社会公民责任运动,在我国,2005年是企业公民责任的一个爆发期。企业公民的责任是包含经济、法律、道德等多层面社会责任的一个体系,而慈善并非属于企业的具体的法定责任,而是企业在融入社会中自发和自愿承担的责任。在社会评价企业的时候,往往把这个企业自愿承担的慈善责任放在最顶端。一个企业如果在本职工作之外有余力、有能力做慈善,那么它一定是个可堪信任的企业。这就是说,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保护环境、善待劳工等等企业都已经很好地执行了,在此基础之上的慈善捐赠理应得到社会的赞赏。

二、企业家回报社会的样本意义。2007年,常州有13位企业家荣获“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个人获奖人数占获奖总数的5.5%,在地级市中首屈一指。

作为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企业无疑要以利润为目标;而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单元,参与共建和谐,企业责无旁贷。有的人富了之后,通过奢侈品消费在外表形态上获得某种标志性满足;而有的人富了之后,则始终把养育自己成人的乡亲和培育自己成才的家乡记在心间,用实际行动回报着社会。常州众多企业家用慷慨解囊、扶贫济困、造福桑梓,诠释了自己对“知恩图报”这个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理解,证明了中国人不是先天缺少慈善的基因,中国的企业家亦非天生惟利是图、为富不仁、乏“善”可陈。

企业家回报社会,授人以鱼,更授人以渔,不仅帮一批困难群众解了燃眉之急,还能将受惠者的范围不断扩大,使感恩的火种生生不息,促进小康社会的整体进程。企业家回报社会,在与困难群众的面对面接触中,可增进相互理解,消弭彼此间的感情隔阂,促进社会的和谐。企业家回报社会,可以树立道德标杆,引领社会风尚。公平的教育机会、充分稳定的就业、合理的收入分配等民生问题的解决,单靠政府力量不够,还要动员社会力量。企业家的慈心善行,必将在传递过程中产生乘数效应,带来全社会的关爱之风。企业家回报社会,既利人也利己。企业来源于社会,发展也离不开社会。通过善待员工、保护环境、参加各种社会公益事业等反哺社会,拉动消费,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驱使企业家作出善举的有发自内心的感恩、善念、奉献意识和成就感。就此而言,个人的修行和信仰至关重要。但正如经济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样,企业回报社会的普及和提升需要有良好的社会土壤。常州的样本意义在于:不只是等待企业家的本体自觉,政府通过谋划和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构建合理的运行机制,使企业家回报社会蔚成风气并最终惠及广大百姓。

三、企业慈善的社会扶助行动捍卫了以“社会救助体系”为主导的法制基石。慈善事业不仅可以弥补国家各项政策的遗漏,还具备维系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提升公众社会责任与公德等多方面的功能。人们总是习惯或喜欢在道德层面,用“爱的奉献”、用心灵美或传统美德来评价慈善义举,却很少从法制层面对慈善对社会救助加以理解和评价。其实,“社会救济”体系建设是《宪法》要求的具体实现。我国《宪法》第45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救济”事业。而社会救助是政府保障、社会扶助与鼓励劳动自救三者相结合。慈善等社会扶助行为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济”体系建设是国家法制完善的必然。在宪制为本和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制精神基础上,有关社会救济内容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推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分别从不同角度作了规定,明确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作为特殊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特别关注与必要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社会救济法律法规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确立了具体可操作的、系统长效的社会救济制度基本法律框架,成为2007年“社会救济法”立法的蓝本。

2、常州慈善经验不断向全省乃至全国示范和辐射,带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慈善事业迅猛发展,为全国困难群众解困及整个社会稳定带来福音

一、创新慈善劝募方式的“常州经验”有其核心内容。 2005年初,江苏省常州市募集的慈善基金仅有5300万元。通过设立冠名基金的运作方式,目前该市的慈善基金总量一举达到10.63亿元。其主要做法有:一是创新劝募方式。先由相关部门列出重点企业名单,然后由市领导根据分工,有选择地到企业上门劝募。在落实部分认捐的基础上,再由市领导召开小型劝募座谈会,先通报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让有捐赠意向的企业家带头发言。这样,就可当场签订捐赠意向书。紧接着进行慈善晚宴以致谢。然后,择日举行企业认捐签约仪式,新闻媒体进行动态报道,以扩大认捐企业的社会影响。二是创新捐赠方式。对企业主要采用一次认捐的形式,逐年按息捐赠,也就是通过签协议将认捐的善款作为慈善基金,本金留在企业运作,每年将本金的增值部分(按7%)分两次交付慈善总会。这样既不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流转,又可实现慈善基金每年7%的增值,还可降低资金运作的风险。对于认捐1000万元的企业,将根据其意愿,实行定向冠名救助。该市的慈善基金中有5亿元属于这种性质。同时,企业也可以一次性或分期按年度将捐赠款直接进入慈善基金。这样,捐赠企业就可有多种选择。

二、常州慈善经验不断向全省及全国辐射和示范主要有四条路径。一是加强工作交流。二是加强对外宣传。三是全国典型宣传。四是加强救助宣传。

三、民营企业家捐赠所发挥的作用只在社会扶助的范围内对社会救助起相当重要的补充作用。虽然常州民营企业家捐赠额度很大,发挥作用也很大。但与政府救助相比,也只在社会扶助的范围内对社会救助起相当重要的补充作用。常州市始终坚持了政府保障、社会扶助与鼓励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保障事实证明: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主要责任表现为制定政策法规,直接安排财力、物力、人力用于社会救助工作,动员、组织、协调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规划和建设社会救助设施等方面。2006年,常州市政府财政共保障城乡居民30922户、66992人,同比分别增长55%和54%,其中:保障城市居民10105户、21349人,保障农村居民20817户、45643人。财政累计发放保障金7086万元,同比增长53%。社会扶助事实说明:社会救助工作要通过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开展,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补充国家因财力原因导致的救助资金的不足,增强社会救助的整体经济实力,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面,弥补因救助实施过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遗漏和空间,成为政府社会救助工作的必要补充。鼓励劳动自救情况表明:由于智力、体力、能力、天灾人祸等因素无法抗拒,无力自救,无法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时,公民有维护生存权的权利,有权接受一定时期、一定数量的社会救助,借以摆脱生存困境。但是如果基本具备智力、体力、能力等自救条件,就应该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劳动,参与社会竞争,通过勤劳挖潜脱困。如果可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则不应接受社会救助,因为个人和家庭都没有寄生社会、靠其他纳税人养活的权利。

解决民生问题要首先着眼于困难群体,因为在中国城乡,困难群体占有相当的比重,特别是农民。一个舰队决定它速度的不是那艘航行最快的船只,而是那艘最慢的船只。解决民生问题还要让人民生活得快乐和幸福。常州市的全市性社会救助大行动以及这次行动的创新模式对全国性示范和辐射,符合我国解决民生问题的法制精神,符合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