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活力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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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活力探源
浙江省永康市许码头4号202室 方振慰
个人简历:1985年11月毕业于浙江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到现在一直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工人作。1994年11月考取农业经济师,去年12月取得了高级经济师资格。1991年至1999年期间,本人分别担任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副职,主持内部管理工作。
现代企业活力探源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近年来讲得较多,但其概念陈述还比较含混,一般用其四个特征来描述现代企业制度。其四个特征为:
1. 产权关系清晰:出资者拥有终极所有权,一般表现为股权;企业的实际占有权称法人财产所有权;经理人员拥有法人财产的经营权。
2. 权责明确:出资者依法享有收益及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负担出资及以出资额为限的责任;企业法人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承担为出资人获取收益的义务;经理人员拥有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其权责由章程规定。
3. 政企分开:政府作为出资者,也只拥有终极所有权,享有一般股权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样不能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这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而言。
4. 管理科学:首先是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各施其责;其次是人事产生科学、决策程序民主透明。
上述四大特征粗看之下,似乎已说明了一切问题,特别切中了我国以国有与集体企业为主的经济体制的时弊。可细端详起来,又觉不能说明什么,特别是未能刻划“现代企业制度”与“非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区别。
本文欲就“现代企业制度”与“非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区别作些许探讨。
先让我引入一些必要的概念,为下一步的讨论铺路。
“所谓企业制度也就是企业体制,是指财产的组织和营运形式,或财产的实现形式”(①① p108)。“在现代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企业制度的内容更丰富和规范,它包括了企业产权制度、企业法人制度、企业组织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容。”从上述企业制度的内涵及其外延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制度说到底是对财产的组织和营运形式,它包含两项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财产的组织形式与财产的营运形式。从财产的组织形式上看,可以有单个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而从财产的营运形式来看,有自营、联合经营和委托经营等形式。就一般情况而言,单个业主制与自营相配用,合伙制多为联合经营,公司制当然多为委托经营。我认为这才是企业制度的外延。而像企业产权制度、企业法人制度、企业组织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都是由企业财产的组织和营运形式所决定的,  从逻辑上讲不应为同一层次的内容。
那么何谓“现代企业”呢?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提出了比较普遍地被国际学术界所接受的观点:“由一支薪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即可适当地称之为现代企业”,这其中的两个重点是“多单位”与“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前者是规模问题,后者才是现代企业的一部分内容。我们可以将现代企业定义为由多数股东出资构造出来的能够独立地对自己经营的财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企业。其中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财产的组织形式是由多数股东出资;二是构造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企业法人,也就是所谓的“现代企业”之实体;三是正钱德勒所定义的“有支薪的中、高层经营人员所管理”。
从上述的现代企业的定义可知,“现代”——这一前缀所包含的不仅仅是时间上的不同,而且还包含特殊的经济学意义。
不管是从人类社会的成长史抑或是大多数个人的发财史上看,都是从单业主制(或合伙制)开始,再发展成为公司制(可以是名义上的),最终成为名副其实的现代企业。不同的企业制度是由不同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
在自给自足的封建社会,多为单业主制的企业,到确定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社会前期,市场需求不断膨胀,单业主制难以扩大企业规模或难以转入新的产业,由此就诞生了合伙制。合伙制的优点是能扩大投资规模,又在自己的直接参与下实施管理,可其桎梏随合伙人数与企业规模的扩大日益暴露出来:出资者在各自的实施管理的范围内往往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致使整个企业愈难步调一致,由此成了阻碍企业发展的障碍。公司制,不,严格地讲应是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克服了前两种制度的弊端:可以在几天或几个月之内筹集到组建大公司所需的资本,又不必担忧合伙制的共同管理所固有的企业管理职位局限问题;除董事会成员直接从股东中选举产生外,其余管理人员不是非股东不可;企业法人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完全享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受某个或少数股东的支配。
上面我们粗糙分析了现代企业制度与单业主制、合伙制的些许不同,可它们都是表面现象,接着我们来剖析深层次的不同。
筹资规模当然成不了“本质区别”的内容,这深层次的不同来自于股东过多,以致不能全体股东直接上岗参与管理,于是就发明了高层决策与日常管理分开的机制,牵涉到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由股东大会来决定,日常的经营管理委托公开招聘的职业经理负责。从而形成了一个两头(上、下)大、中间小的联系图。企业的高层管理以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因而只能有一个行政首脑——经理。关于这一点书本上讲得很多,本文也非重点考察这一方面,故不再言及。
本文主要考察经理以上的权力机构的运作特点。
全体股东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成员,而股东(代表)大会的“缩水”,形成本企业的最高行为准则,如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等,它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任何一个股东都无权践踏的威严。也就是讲,尽管经理顶上有许多股东,但经理所需面对的是物化了的“股东共同意志”,而非某个股东。作为一个经理,面对一个物化了的“股东共同意志”,比面对一个活生生的股东要省力得多。物化了的“股东共同意志”相对地讲稳定,而活生生的个人却是多变的,有时候真是眨眼变主意,令经理人员无所适从;本文之所以讲“股东共同意志”是物化了的,是因为相对地说是限定明确,不会“越权”,可面对一个活生生的股东时,不可能避免不越权,总会对经理的行为施加不应有的干扰;浓缩后的“股东共同意志”不可否认更具客观、公正性,股东愈多其共同意志中掺和的个人感情色彩就愈淡,如是单个股东的话,其一言一行都掺和着大剂量的个人感情色彩,对其聘的经理的评价往往不是过褒就是过贬,难以达到客观、公正。
家族制企业绝大多数是由最年长的权威人物行使最高权力,充其量是凭个人的才智、胆识与作风进行决策;合伙企业虽然也有一些共同意志,可往往在自己直接控制的部门或领域各行其是、固执己见。比如一位合伙人任总经理,另有一位合伙人任销售经理,当他们两人的意见不一致时(特别是假设为总经理的意见属正确时),不仅具体销售人员无所适从,就是任总经理的合伙人也无可奈何,除非退出这一圈子。
国有企业尽管其为非个人投资,但在权力运作方面、与合伙企业极为相似。不论是资本主义世界的国有企业,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称全民所有制或地方国营或集体企业),说到底均为政府投资的企业。虽然政府投资企业的资本来自于税收,但纳税人往往不享有(或难以实际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权,不管委托与否,都只能由政府(代)行使最高决策权。像我国东北的国有企业,理论上讲是全国人民投资的企业,东北人无权就东北国有企业作任何决策;况且我国仅大型的国有企业就有4500多家,不仅难于召集全国人民这个“股东大会”,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对所有国营企业的投资方向等应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策的项目作出决策。我以为纳税人也好、全国人民也罢,欲充当国有企业的出资人都只能是虚拟的,名义上的,而真正行使股东权力的是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的行政首长,讲明确是真正有权任免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可其中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是这些国企主管部门或政府行政首长的出资额充其量是全国人口平均的一份;二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首长是为行政的直接需要,而非为管理国企,这样,全国人民没有委托行政首长与其政府管理国企,反而言之,行政首长不必为国企经营业绩承担任何责任。为此,切断了行政首长与国企管理的权力与责任的联系:在应由股东代表大会与应由股东享受的利益方面,行政首长大包大揽、包办代替;而在承担责任时明确规定应由企业自身承担。没有责任相联系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这是国有企业日趋衰败的体制因素。
由上述可见,现代企业制度至少应有以下几个特征:
1. 企业决策集体化。这种集体化是以其自身所拥有该企业的出资比重作权数的、并以其出资额作风险担保的表决制度为基础的。也就是讲,参加决策的每一个人的可得利益与其承担的风险是对等的。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决策集体化的前提。是否也可以如此表述,只有集体决策中的每个人的利益与风险对等,由此所作出的决策才真正能称之为集体化(或民主化)。
2. 权责规范化。就企业的各种职权与其相应的责任的约束达成共识,是形成共同出资的前提条件之一。这是企业的组织制度或称为行为规范。它不随董事长(或董事会)或经理的人事变更而变更,而是比较稳定地用于规范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行为准则。
3. 监督日常化。出资者通过外界信息(如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动、或请审计机构审计)及每年一次的股东(代表)大会来了解企业的业绩并按企业章程实施监督;出资者从企业内部委托监事会对企业的运作进行“在线监督”。
4. 业绩评价客观化。对企业的评价最基本的是由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在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其次是通过审计机构的审计或上市公司的股值来评价,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免除或淡化了个人评价的感情色彩。
前述的不同与几个特征都是基于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多数股东!
这里的“多数”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股东的人数不少于5人;二是股东当中任何两个股东的股份之和不应超过绝对控股(50%),当然,如果股东数量较多,乃至众多,也不能由其中2人成为相对控股。这两点是一致的,就是至少避免由于其中两个人的联合获得绝对控制权,从而使“股东共同意志”实质上变为个别股东的个人意志。果真如此的话,就丧失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活力。
至此我欲将现代企业制度做如下定义。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由多数股东共同出资,并公开委托管理的资本组织和营运形式。
以此标准来衡量,世界五百强企业中绝大多数为现代企业。其中许多是从原来家族制蜕变而成的,例如福特(FORD)公司的转制就是比较典型的。
成立于1903年6月16日的福特公司,到1956年以前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家族制企业,尽管其规模在当时的世界上屈指可数。公司创始人亨利·福特的大孙子,“小亨利·福特正是将福特公司从家族制企业转向现代化股份制公司的理想人物”(②② p173页),他于1945年9月21日出任公司总裁,“在小亨利·福特的领导下生产战后第一辆汽车的同时,他开始了公司的重组和分散集权计划”(② p173页)。在小亨利·福特的重组计划中,“福特公司走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公司上市”(② p173页)。1956年1月福特公司公开向市场发售1020万份股票,成为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股票发行。此后福特公司一直处世界汽车生产的霸主地位时至今日,福特公司在《财富》杂志的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二。
这是否足够证实现代企业制度是现阶段的资本组织与运营的最好形式?!
总而言之,由多数股东出资构造出的民事主体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它不仅奠定了大规模投资的物质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构成真正集体决策的氛围,是达成企业重大决策更客观的前提。委托经营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充分条件。它构建了一个全新的企业管理运转机制,包括权力的界定、传递、监督;管理理念的形成、培养、提升为企业精神;更为重要的是委托经营切断了股东个人对企业经营、运转的直接干预。最感重要的是股东的经济资本与职业经理的管理知本得到了最好的结合,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这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强大生命力的根本所在。